知識產權訴訟管轄法院如何確定的,知識產權訴訟適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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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訴訟管轄法院如何確定的
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具體到專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專利法》第62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專利權人于授權之日前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時效自專利授權之日起計算。
訴訟的時效有兩個起算點:一是專利授權之日;二是專利權人得知或應當得知行為之日,以其中的晚者為實際起算點。
通常來講,即使能夠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告一般也需要承擔以下舉證責任: 1、原告要向法院提起訴訟,就必須得提交符合立案標準的相應證據材料證明法院受理此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這一點是毋庸贅述的。
2、在立案以后,原告還需要逐一舉證證明該案是否符合前面所提到的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法定條件。
也就是說,原告首先需要證明或者充分說明:按照其專利方法所直接生產出來的產品屬于專利法意義上的“新產品”。
3、在上述基礎上,原告還需要證明:被告生產的涉案產品與按照原告專利方法所直接生產出來的產品屬于“同樣產品”,為此,原告需要結合涉案產品的組份、結構或質量、功能、性能對其是否屬于“同樣產品”予以充分的舉證、說明、解釋。
知識產權訴訟適用程序
一、 行使國家公訴權的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或者對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經過全面審查,確認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提請人民法院予以審判。
1、公安機關直接立案偵察。
根據刑事訴訟法,涉及知識產權的違法犯罪行為均由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如果在文化市場執法當中發現侵犯知識產權以及其他非法經營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可以采取書面或者口頭的形式向公安機關舉報或報案,被害人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控告。
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材料應當迅速審查,認為犯罪事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立案偵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不夠刑事處罰、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并將不予立案的原因告訴報案人或者被害人。
報案人或者被害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也可以向檢察機關提起請求。
檢察機關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立案。
2、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案件。
為了依法懲處破壞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會建設事業順利進行,國務院制定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要求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及的金額、違法事實的情節、違法事實造成的后果等,根據刑法關于破壞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破壞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等規定,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依照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
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備齊以下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2)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 (3)涉案物品清單; (4)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 (5)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
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立案標準和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規定,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內,對所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
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形式責任,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相應退回案卷材料。
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案件,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并辦結交接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公安機關對發現的違法行為,經審查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立案偵查后認為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同級行政執法機關,有關執法機關應當依法做出處理。
公安機關對公眾報案、被害人控告或者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一經立案,應當立即展開偵查,收集調取證據材料,應當采取強制措施以及搜查、扣押等措施的,必須依法迅速實施。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以后,對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要在規定的時限內提請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二、 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等,停止侵害。
其中賠償損失是責任的主要形式。
侵犯知識產權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主要有以下計算方法: 1、按權利人因侵權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
2、按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確定。
3、根據情節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3倍合理確定(適用于侵犯專利權的訴訟)。
4、按前述方法都難以確定時,在侵犯著作權或商標權民事訴訟中,由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依職權在50萬元以上酌情判決。
在侵犯專利權民事訴訟中,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賠償。
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
知識產權請求權
知識產權請求權是指知識產權的圓滿狀態已經并正在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之虞時,知識產權人為恢復其知識產權的圓滿狀態,可以請求侵害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請求的內容 侵害排除請求權的內容可以分為兩個方面:制止正在進行的侵權行為和請求銷毀侵權工具。
這兩種請求中,前者是指使現實的正在進行的侵權行為停止下來,如使非法制造專利產品的人停止其制造活動;而后者則重在消除侵權人的侵權手段,預防以后的侵權,如銷毀制造專利產品的專門工具等。
須指出的是,這兩種請求均只以恢復知識產權的圓滿狀態為必要,不能超出此必要限度。
如上述的制造專利產品的工具如果不是制造專利產品的專門工具,就不能請求銷毀。
請求的條件 知識產權侵害排除請求權只是在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已經實際發生的條件下才能提出。
已經發生但侵權行為已經結束或者侵權行為尚未實際發生而僅僅處于準備階段,均不能提出此種請求。
知識產權侵害排除請求權請求的提起不問侵權行為人有無故意或者過失,不問侵權人是否惡意,也不問侵權行為是否為侵權人本人的行為。
知識產權侵害預防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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