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保護探析,植物新品種的所屬權應如何進行確定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9 11:34:39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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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保護探析
摘要:隨著植物新品種在促進農業生產中所發揮的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國際社會對植物新品種的知識產權保護日益重視。
品種權保護是植物新品種知識產權保護的新模式,已經為國際社會所廣泛采用。
品種權保護制度作為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基本制度,為包括中國在內的許多國家所采用。
中國已經建立起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為中心的植物新品種品種權保護的基本法律制度。
關鍵詞:品種權;品種權保護制度;國際趨勢 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有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并有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
隨著現代生物技術的發展,植物新品種對促進農業的發展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國際社會對植物新品種的知識產權保護日益重視。
國際上的植物新品種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分為專利權保護、品種權保護、專利權保護與品種權保護相結合保護等三種基本方式。
品種權保護制度作為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基本制度,為包括中國在內的許多國家所采用。
本文從品種權保護的基礎理論出發,比較分析國際上與中國的品種權保護法律,以期促進中國植物新品種品種權保護的立法與實踐。
一、植物新品種品種權保護的特點與功能 雖然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保護與專利權保護同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但是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保護是一種新型的知識產權保護,具有自身的特點和獨特功能。
(一)植物新品種品種權保護的特點 與專利權保護相比較,植物新品種品種權保護具有如下主要特點: 1。審查條件比較寬松。
雖然品種權與專利權取得條件都要求具有新穎性,但是二者關于新穎性的含義不同。
專利權要求的新穎性強調技術方案未公開過(包括商業使用在內的公開)。
而品種權要求的新穎性只限于商業上的公開,即要求品種的繁殖材料未曾被銷售過。
顯然,品種權保護的審查條件要寬于專利權保護的審查條件[1]。
2。保護范圍較為廣泛。
植物新品種品種權保護的范圍包括植物新品種的可復制和可繁殖材料。
植物新品種的專利權保護的范圍僅局限于植物整體,對于植物的其他組成部分如花、果實等不予保護。
植物新品種品種權保護的范圍要廣于植物新品種的專利權保護。
3。權利限制較為嚴格。
在權利限制上,專利權保護制度規定了強制許可、研究免責;而品種權保護制度除了規定強制許可、研究免責外,還規定了農民特權,即種植者可以不經允許自繁自用被保護的新品種。
可見,品種權的權利限制較專利權嚴格。
(二)植物新品種品種權保護的功能 植物新品種品種權保護具有重要的功能: 1。建立公正的新品種培育機制 植物新品種品種權保護通過產權界定,授予育種者以產權,從而建立起以保障育種者權益為核心的新品種培育機制。
植物品種權保護所建立的新品種培育機制,為育種者提供了經濟、有效和持久的創新激勵動力,提高了育種者的積極性、創造性。
2。促進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植物新品種作為農業科學技術的重要載體,是最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在農業發展過程中始終具有重要的地位。
植物新品種品種權保護激發了育種者的積極性,有利于培育更多高質量的新品種,從而促進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3。平衡權利人與社會公眾的利益 植物新品種品種權保護制度在保障育種者權利的同時,還出于公共利益的要求對自由行使這種權利進行限制,因而設置了強制許可、科學研究免責和農民特權。
這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使優良品種能夠發揮最大功效。
二、新品種品種權保護的國際趨勢 研判植物新品種品種權保護的國際趨勢,必須從國際立法與國內立法兩個層面來考察。
就國際立法而言,主要是考察《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的發展;就國內立法而言,主要是考察各國國內立法對于《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不同文本的選擇。
(一)《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及其發展
植物新品種的所屬權應如何進行確定
1、個人執行其單位的任務或主要是利用其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場地、繁殖材料及技術資料等所完成的育種屬于職務育種,品種權屬于其單位。
非職務育種的品種權應屬于完成育種的個人。
2、委托育種的品種權的歸屬應由委托方與受委托方的合同確定,如沒有合同約定,其品種權屬于受委托方。
也就是說,不直接從事育種工作的單位或個人也可以通過委托育種的形式獲得品種權,由此獲得經濟效益。
3、合作育種的品種權屬于共同完成育種工作的單位和個人。
4、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一個植物新品種申請品種權時,品種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同時申請的,品種權授予最先完成的人。
5、植物新品種的申請權和品種權可以依法轉讓。
在某種意義上講,品種權實際上也是一種商品,因此也可以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進入市場。
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為商業目的生成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
例外:下列情況使用授權品種的,可以不經 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為商業目的生成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
例外:下列情況使用授權品種的,可以不經品種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費: 利用授權品種進行育種及其他科研活動; 農民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
(一)育種者應精選具有良好開發前景的品種。
因為,國內企業獲得一個品種權,需花費6千到1萬元人民幣,國外企業申請時費用還要多些。
而且,今后還需每年交付年費。
與農作物相比,花卉園藝作物的品種多,但種植規模有限,這筆費用還是比較高的。
另外,在申請前,最好先向品種權代理事務所咨詢相關事宜,以避免走彎路。
代理事務所有農學、園藝、花卉、法律等專業相結合的專業人才,而且代理事務所具有信息靈、接觸面廣、專業性強、政府資源多等特點,不僅可以提供新品種權代理和咨詢服務,更重要的是還能作為技術中介幫助品種所有者將品種權實施轉讓、許可、合作、開發等專業化技術工作。
(二)技術要求。
一個植物品種是否為新品種,必須符合以下6個條件: ①在農業或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范圍內; ②具有新穎性; ③具有適當的名稱; ④具有特異性; ⑤具有一致性; ⑥具有穩定性。
其中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簡稱“DUS”)是植物新品種的實質審查內容。
這里需要強調一點,就是新穎性的問題。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規定,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新穎性。
新穎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在申請日前該品種繁殖材料未被銷售,或者經育種者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該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1年;在中國境外銷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樹和觀賞樹木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6年,銷售其他植物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4年。
然而,有些國外的花卉品種上市10年多了,已經被市場廣泛認可,他們希望進入中國市場,也來申請保護,這不符合我國的要求,因此不能申請。
例如,荷蘭一家企業到農業部品保辦申請7個菊花品種的品種權,但由于不符合新穎性要求,而被拒絕。
但值得我國育種者注意的是,按照《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的規定,自名錄公布之日起2年內,申請新品種的新穎性有4年寬限期,即在申請日前4年內有公開銷售行為(以發票為準)的品種都可以申請;在名錄公布之日起2年以后,則只能在申請日前1年內有銷售行為的品種才有權申請保護。
(三)關于申請核心的內容。
以農業方面申請新品種保護為例,在申請時新品種要有適當的名稱;申請人要對新品種的來源交代清楚,結合系譜圖,詳細敘述并公開申請品種的親本來源、選育辦法、步驟等等;申請時還應詳細描述近似品種的特征特性;近似品種要與申請品種具有在形態學特征和植物學特性方面的最相近性,要與申請品種有血緣關系,并為公知共用的已有品種。
除此之外,在申請時還要敘述有關銷售情況說明,對新品種的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的詳細說明,適合種植地區以及栽培要點的說明等等,同時還要提供照片
植物新品種的法律保護模式
推薦閱讀: 我國國務院發布《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其第三條規定:“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負責植物新品種權申請的 受理和審查并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植物新品種授予植物新品種權。
”該條例已于1999年4月23日啟動實施。
同一天,我國正式加入UPOV公約,成為其第 39個成員國。
2000年4月,我國農業部和林業部分別公布了新品種保護的名錄,計有農業品種19屬或種、林業品種25屬或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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