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凌種業與農牧良種場侵犯植物新品種案,構思能作為知識產權受到保護嗎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9 11:21:22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楊凌種業與農牧良種場侵犯植物新品種案,構思能作為知識產權受到保護嗎
楊凌種業與農牧良種場侵犯植物新品種案
案情回顧 2003年12月19日,西北農科大學向國家農業部申請了“西農979”植物新品種;2006年1月1日,國家農業部授予西北農科大學“西農979”植物新品種權,種為普通小麥。
2005年8月4日,西北農科大學與種業公司簽訂的轉讓協議約定:西北農科大學將其獨家培育的“西農979”小麥新品種在陜西省境內的生產包裝銷售權轉讓給種業公司,有效期自2005年8月10日至2010年10月31日止。
除此之外,該品種的其它一切權利仍屬西北農科大學獨有,種業公司負責該品種在陜西省境內的維權打假事宜。
西北農科大學不得將“西農979”種子在陜西省境內的生產、包裝、銷售權授予種業公司以外任何一家企業或個人。
之后種業公司發現,良種場未經許可,種植“西農979”小麥新品種,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原告損失8萬元;承擔訴訟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西北農科大學與種業公司簽訂的協議屬排他許可使用合同,其在品種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具有訴訟主體資格;良種場未經品種權人的許可,生產爭訟之授權植物新品種,構成對種業公司排他實施“西農979”小麥新品種權的侵害,并判決:良種場停止侵犯“西農979”植物新品種的行為;良種場賠償種業公司損失20000元;駁回種業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法官評案 本案涉及的主要問題是: 一。關于種業公司的訴訟主體是否適格的問題 植物新品種所有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植物新品種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植物新品種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品種權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
植物新品種實施許可合同中的排他使用許可合同是指植物新品種權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植物新品種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植物新品種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植物新品種,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植物新品種。
本案中,西北農科大學與種業公司簽訂的協議約定,西北農科大學把“西農979”品種在陜西省的種子生產、包裝、銷售權轉讓給種業公司,除此之外,該品種的其它一切權利仍屬西北農科大學獨有。
種業公司獨家享有該品種在陜西省境內的生產、包裝、銷售權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名稱使用權。
種業公司負責該品種在陜西省境內的維權打假事宜。
西北農科大學不得將“西農979”種子在陜西省境內的生產、包裝、銷售權授予種業公司以外任何一家企業或個人。
由此說明,西北農科大學與種業公司簽訂的協議符合排他許可使用合同的特征。
而西北農科大學明確表示不參與本案訴訟,因此種業公司作為“西農979”排他許可使用合同的被許可人,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其在品種權人西北農科大學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并未侵犯西北農科大學的合法權益,也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也就是說種業公司作為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符合《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未經品種權人許可,以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進行處理。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及《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其訴訟主體是適格的。
二、關于良種場是否侵犯“西農979”植物新品種權的問題 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并有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
判斷他人是否構成侵犯植物新品種權,首先應確定品種權的保護范圍,其次應對被控侵權物的全部性狀特征、特性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全部性狀特征、特性進行比對,如比對后二者完全相同;或者特征、特性的不同是因非遺傳變異所致,法院一般應當認定被控侵權物落入品種權的保護范圍。
UPOV公約規定,育種者權利的核心內容是享有為商業目的生產、銷售其品種的繁殖材料的專有權。
在強調保護育種者權利的同時,公約對育種者的權利也有所限制,如私人的非商業活動;實驗性活動;培育其他新品種的活動等可以不經育種者的同意而使用、繁殖其新品種。
根據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六條“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為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第三十三條“品種權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審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種權之日止的期間,對未經申請人許可,為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單位和個人,品種權人享有追償的權利”之規定,良種場未經品種權人的許可,擅自生產爭訟之授權植物新品種,構成對種業公司排他實施“西農979”小麥新品種權的侵害。
而良種場稱其為國家級原種場,種植“西農979”小麥是接受陜西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承擔新品種的試驗、示范工作任務,不是商業目的的生產行為,且其生產的是原種,不是良種,考慮到國家農業部及陜西省種子管理站的同意良種場生產試驗“西農979”,只能說明良種場生產訴爭種子符合該部門的管理規范,并不能以此作為其不是出自于商業目的、不侵犯他人植物新品種權的依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小麥種子分為原種和大田用種,良種即為大田用種。
而農作物種子又分為育種家種子、原種、雜交親本種子、大田用種,因此無論良種場生產原種還是良種,均落入爭訟之品種權的保護范圍,構成侵權。
三、關于本案損害賠償計算依據之問題 根據《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對侵權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可以進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中,種業公司請求良種場賠償損失8萬元是參照《農業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件處理規定》第十四條“侵犯品種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按照品種權許可使用費的1倍以上5倍以下酌情確定”的規定,酌情確定的,鑒于種業公司并未提供因侵權其所受到的損失或良種場獲利的證據,且本案以品種權許可使用費作為損失賠償的依據也不盡合理,因此其此項請求不能全額支持。
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綜合考慮侵權人侵權的性質、期間、后果,植物新品種實施許可的種類、時間、范圍及種業公司調查、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損害賠償額2萬元。
構思能作為知識產權受到保護嗎
一、 構思不能作為知識產權受到保護。
著作權的客體,或者說著作權的保護對象是作品,作品是對思想觀念的表達形式。
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是只保護對于思想觀念的表達,而不保護思想觀念本身。
構思屬于思想觀念的范疇,不屬于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對思想的表達形式。
二、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筑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三、 知識產權是指一種無形財產權,是智力勞動取得的成果并由智力勞動者依法對其成果享有的權利。
知識產權包括工業產權和著作權兩大部分。
工業產權是指人們在生產實踐中基于智力勞動所產生的一種特殊權利,它是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著作權,也稱版權,是作者依法對自已在文學、藝術、科學、工程技術等方面的作品所享有的權利”。
標準屬于知識產權嗎
一、 不屬于。
產品的企業標準不屬于產品的知識產權,除非你把它申請專利并保護起來。
二、 其一,立法保護,即指國家通過立法賦予民事主體對其知識財產和相關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識產權,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種保護。
其二,行政保護,即指國家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某些比較嚴重違反知識產權法律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以及對某些知識產權向權利人予以授權等的行政行為。
其三,司法保護,指對知識產權通過司法途徑進行保護。
其四,知識產權集體管理組織保護,即較弱小的知識產權人為維護自身利益與勢力通過形成某種組織,由該組織代為處理知識產權保護相關事宜。
其五,知識產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自我救濟。
知識產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通過設立專門從事知識產權法律或管理事務的部門,制定知識產權戰略,確定如何保護知識產權和避免對他人侵權的一系列具體措施與手段。
其六,輿論導向保護,通過正確合理的知識產權保護輿論引導,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
三、 保護知識產權包括版權(著作權)和工業產權。
版權(著作權)是指創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總稱;工業產權則是指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名稱或原產地名稱等在內的權利人享有的獨占性權利。
楊凌種業與農牧良種場侵犯植物新品種案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更多關于 構思能作為知識產權受到保護嗎 的資訊,可以咨詢 樂知網。
(樂知網- 領先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專利申請,商標注冊 業務)。
關鍵詞: 發明專利申請 專利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