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之要件及后果?,國內專利可以轉讓給國外公司嗎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9 10:21:03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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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之要件及后果?
一、善意取得之要件及后果? 受讓人取得物權。
善意第三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受讓物的物權,原權利人對該物所享有的相關權利消滅,原權利人不得要求善意第三人返還該物。
原權利人得以向無權處分人主張侵權責任、違約責任以及不當得利請求權。
原權利人的物權因無處分權人的處分行為而消滅,其可以基于侵權行為的規定向無權處分人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果原所有權人與無權處分人存在合同關系,如借貸關系、租賃關系等,則原所有權人依債務不履行制度向無權處分人主張違約賠償請求權;無權處分人因其無權處分行為獲得的利益并致原權利人利益受損,損益結果的變動沒有法律依據,原權利人得以向無權處分人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要求其返還所受利益。
二、合同無效后非善意取得如何賠償損失? 《合同法》關于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規定了兩個條文。
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里提到賠償損失,此種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1)有損害事實存在(2)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
(3)過錯行為與遭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這種賠償責任是基于締約過失責任而發生的。
這里的“損失”應以實際已經發生的損失為限,不應當賠償期待利益,因為無效合同的處理以恢復原狀為原則。
三、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呢? (一)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部分失效)第68條之規定,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為發生錯誤認識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礎上產生的。
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9條的規定,所謂脅迫,是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相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脅迫也是影響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損國家利益時,該合同才為無效。
(二)惡意串通,并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所謂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為實現某種目的,串通一氣,共同實施訂方合同的民事行為,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為。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實踐中并不少見,主要有債務人為規避強制執行,而與相對方訂立虛偽的買賣合同、虛偽抵押合同或虛偽贈與合同等;企業高管或控股股東利用關聯企業交易損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騙取保證等情形。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同法》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國內專利可以轉讓給國外公司嗎
一、 國內專利可以轉讓給國外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4條規定,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批準。
如果轉讓方是中國內地的個人或者單位,受讓方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應當出具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技術出口許可證》或者《自由出口技術合同登記證書》,以及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的轉讓合同。
規定中國單位或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權需要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是因為專利權涉及技術,而某些技術對國家的經濟和科技利益具有重大意義,如果將該些技術轉讓給外國人而使得外國人對這些技術具有獨占權,可能對我國的科技和經濟利益帶來不利影響。
1、若待轉讓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涉及禁止類技術,根據《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禁止,不得轉讓; 2、若待轉讓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涉及限制類技術,當事人應當按照《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技術出口審批手續;獲得批準的,當事人憑《技術出口許可證》到我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 3、若待轉讓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涉及自由類技術,當事人應當按照《技術出口管理條例》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技術出口登記手續;經登記的,當事人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
三、 我國專利轉讓通常以以下三種表現形式: (一)整體的專利轉讓,實施獨占許可,所謂的轉讓專利的所有權,10年的自主產權。
如專利權人(發明人)將整體專利轉讓給一個企業,在雙方簽訂轉讓合同之后,發明人(專利權人)僅剩發明權。
(二)專利實施排他許可,是一家企業買斷該專利,僅專利權人與這個家企可以使用該項技術,不可以將該專利再次轉方給第三方。
(三)專利實施普通許可,是專利權人授權于某個企業或個人生產該專利,亦可授權多家企業或個人。
國內優先權與國外優先權區別在哪
(一)優先權包含范圍不同:國外申請人可就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申請后,又在中國以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權,享有優先權。
(二)優先權享有主體不同:國外優先權由外國公民享有,國內優先權由本國公民享有。
(三)權利來源不同:國外優先權來源于外國同中國簽定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而國內優先權則是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賦予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優先權。
(四)優先權設置目的不同:國外優先權是為國際專利申請提供了便利,及時有效的保護了外國專利權人的利益;國內優先權主要是便于優先權期間內技術方案的增加,為不同種類專利間的轉換提供條件,保護國內公民的。
國內優先權是指申請人在本國提出首次申請后,在一定期限內就相同主題在本國再次提出申請的,可以享有首次申請的優先權。
本國優先權的適用范圍限于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本國優先權在優先權期限、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資格、優先權要求成立的條件等方面與外國優先權相同。
所謂國外優先權是指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即以其在外國第一次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其原則同樣適應于我國申請人向外國提出專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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