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的四大權利您了解嗎?,商標權的有效期限為幾年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9 10:12:40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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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的四大權利您了解嗎?
一、商標權的含義 商標權是商標專用權的簡稱,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對其注冊商標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專有權。
商標注冊人擁有依法支配其注冊商標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包括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的排他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續展權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
商標是用以區別商品和服務不同來源的商業性標志,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聲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二、商標權的內容 商標權人的權利主要有注冊商標的專有使用權、禁止權、轉讓權等內容。
(一)專有使用權 專有使用權是商標權最重要的內容,是商標權中最基本的核心權利。
它的法律特征為,商標權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獨占性地使用核準的商標,并通過使用獲得其他合法權益。
專有使用權具有相對性,只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使用。
我國《商標法》第51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看,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即注冊商標只能在注冊時所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使用,而不及于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商標權人也不得擅自改變構成注冊商標的標志,也不能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 (二)禁止權 禁止權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商標權具有與財產所有權相同的屬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其具體表現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冊商標及其他侵權行為。
由此可見,專有使用權和禁止權是商標權的兩個方面。
使用權和禁止權的區別在于兩者之間有著不同的效力范圍。
使用權涉及的是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的問題,禁止權涉及的是對抗他人未經其許可擅自使用注冊商標的問題。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注冊人的專有使用權以核準的注冊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這就是說,注冊人行使使用權時受到兩方面限制:第一,只限于商標主管機關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不能用于其他類似的商品;第二,只限于商標主管機關核準注冊的文字、圖形,而不能超出核準范圍使用近似的文字、圖形。
但是,禁止權的效力范圍則不同,注冊人對他人未經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均享有禁止權。
這就是說,禁止權的效力涉及以下四種情形:第一,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標;第二,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第三,在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第四,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
(三)許可權 許可權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通過簽訂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
許可使用是商標權人行使其權利的一種方式。
許可人是注冊商標所有人,被許可人根據合同約定,支付商標使用費后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和時間內有權使用該注冊商標。
實質上,上辦事與許可制度對于企業將發展橫向聯合,發揮優勢,擴大名牌商品生產,活躍流通,滿足消費者需要,提高社會經濟效益,具有積極的意義。
(四)轉讓權 轉讓權,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條件,依法將其商標權轉讓給他人所有的行為。
轉讓商標權是商標所有人行使其權利的一種方式,商標權轉讓后,受讓人取得注冊商標所有權,原來的商標權人喪失商標專用權,即商標權從一主體轉移到另一主體。
轉讓注冊商標,應由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并應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經商標局核準公告后方為有效。
商標權的有效期限為幾年
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可以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12個月內,逾期未辦理續展手續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
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商標最后一個有效期屆滿之日起計算,如果逾期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注冊商標。
1、自行協商。
如果雙方能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后和解,則既可以使商標權人迅速有效地實現和維護自己的權益,也可以使侵權人避免聲譽的損害。
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調解。
調解不是解決著作權糾紛的必經程序,當事人愿意調解、達不成調解協議或調解后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3、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禮商標侵權案件后,通過調查取證、在認定事實的前提下,制止侵權行為,并根據侵權人違法事實和情節輕重、作出行政處罰。
4、訴訟解決方式 管轄。
商標侵權案件可以由侵權行為地或者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此,被侵權人可以自主選擇侵權行為地或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同時,由于商標侵權案件較為復雜,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商標權的保護范圍是:核準注冊的商標的專用權范圍。
根據相關規定,注冊商標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圍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且該商標的專用權,則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商標權質押期間可不可轉讓
依法可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其所有權雖然仍屬于商標專用權人、專利權人及著作權人,但由于該財產權是為質權人設定了質押擔保的。
因此,出質人不能自由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如果允許出質人自由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其商標專用權和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則無論是有償轉讓,還是無償轉讓;無論是許可他人有償使用,還是許可他人無償使用,都將損害質權人的利益。
因為一方面轉讓的費用和許可他人使用的費用質權人難以控制和取得。
另一方面出質人無限制許可他人使用其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必然導致該商標專用權和專利權、著作權中財產權價值的下降,質權的保障程度也一同隨之下降,最終的結果必然損害了質權人的利益,不利于擔保債權的實現。
但是如果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將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所得的收益如何處理協議好,出質人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商標專用權和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1、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商標專用權質押書面合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申請登記。
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的出質人與質權人。
出質人與質權人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手續。
2、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件不齊備的,登記機關應當要求申請人補正。
不補正或補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請登記書件齊備、申請手續符合規定的,商標局予以受理。
受理日期即為申請日期。
3、登記機關應當于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
符合登記條件的,商標局予以登記,發給《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證》。
1、商標注冊人應持《商標注冊證》和銀行所需的其他相關材料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 2、銀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后,應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資信狀況、償還能力資料的真實性,以及質押商標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及時對借款人給予答復; 3、借款人與銀行達成初步貸款意向的,由借款人委托銀行認可的商標評估機構出具商標價值評估報告,并持該報告與相關材料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 4、銀行與商標注冊人簽訂質押合同后,雙方應在訂立書面質押合同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手續; 5、執行借款合同; 6、借款人將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基本情況報工商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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