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昌注冊商標罪的量刑標準怎么認定呢?,做知識產權顧問銷售怎么樣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9 00:16:09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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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昌注冊商標罪的量刑標準怎么認定呢?
一、假昌注冊商標罪的量刑標準怎么認定呢? (一)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三)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四)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五)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處罰。
二、假冒注冊商標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區別有哪些? 前罪侵犯的是國家商標管理制度,實施假冒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后罪侵犯國家對商品質量的管理制度,實施在產品中摻雜使假、以假亂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
對于采用假冒注冊商標的手段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且銷售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既觸犯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也觸犯了假冒商標罪。
對于此種情況,應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刑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定罪量刑。
三、假冒注冊商標罪的主觀要件是什么?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某一商標是他人的注冊商標,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該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一般情況下,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罪的行為人都具有獲利的目的,但依刑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不是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構成要件,有些假冒商標的行為也可能是為了損害他人注冊商標的信譽等。
不論是出于什么動機或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如果是出于過失,即確實不知道自己所使用的商標是他人已注冊的商標,則不構成本罪,可以按一般的商標侵權行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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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綜述:不好做。
知識產權銷售的專業性較強,操作程序復雜,銷售難度比一般銷售職位大。
知識產權銷售的人員,實際上是商標專利事務所的業務員,幫助公司注冊商標和申請專利的專業人員。
目前,國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越來越重視,出臺了一系列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法。
知識產權銷售不好做的原因在于其工作內容是從事知識產權顧問以及商標、專利、版權注冊等業務,專業性較高。
二、 (一)從目前規定看,能夠向海關總署提出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申請的,只能是有關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即商標注冊人、專利權人、著作權人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和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人。
(二)如果某種權利是由多人共有,則其中任何一個權利人向海關總署提出備案申請即可,而其他權利人無須再提出申請。
(三)根據有關的專門法及司法解釋,知識產權利害關系人,特別是知識產權的獨占許可使用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身份維護自己的權利。
但是,在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中,有關知識產權的利害關系人包括獨占許可使用人、排他許可使用人及一般許可使用人等不能申請辦理保護備案。
由于許多知識產權的授權使用人,特別是那些經過境外權利人授權的商標專用權的獨占許可使用人,在實踐中已經完全代表權利人承擔起了維權打假的職責,所以,被授權的使用人可在取得授權委托書后,作為權利人辦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事宜的代理人。
三、 (一)海關總署受理備案的知識產權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我國海關保護的知識產權應當是與進出口貨物有關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
(二)備案申請人的資格 只有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申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
這里“知識產權權利人”指我國《商標法》、《專利法》和《著作權法》中規定的商標注冊人、專利權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
使用知識產權的被許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申請知識產權備案,但是可以接受商標注冊人、專利權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的委托,以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申請。
(三)提交備案申請書 知識產權權利人進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應當向海關總署提交備案申請書并隨附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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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
公證機關的法定業務之一便是“保全證據”。
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為真的效果。
《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
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公證機關對證據進行保全,其效果與法院依職權所進行的保全,是相等的。
在訴前,當事人能夠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是一個做好訴前準備的有效措施。
此外,還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
2002年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訴前證據保全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這就為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確定了一個合法依據。
最高法院2002年1月實施的司法解釋《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了在商標權侵權案件中,可以申請訴前證據保全。
最高法院2001年7月1日實施的《關于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16條也規定了訴前證據保全。
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5日實施的《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其中有一項就是:“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案件”。
可見,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
保全措施后,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應在法定時間段里提起訴訟。
如果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則此種保全措施應當予以解除,或者將有關證據予以銷毀或發還,同時申請人還要就此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還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基于此當事人往往在提起專利侵權,商標侵權和著作權侵權訴訟的同時,提出一份調取證據申請,調取的證據通常又分為三類:第一,保全被控侵權產品;第二,調查被控侵權單位的財務賬冊,以便確定賠償額;第三,調取被控侵權人存在侵權的證據。
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應當注意兩點:一是申請調查的證據范圍,必須符合法定情形;二是此項申請必須注意舉證時限。
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對易拍照的被控侵權產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記錄下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的方式,對易于調取的書籍、商標實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對于被控侵權人的財務賬冊往往因侵權人的阻撓或隱藏而極難得到。
希望能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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