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知識產權的效力及法律適用,關于保護品種權交易促進品種權經濟解釋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9 00:24:36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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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知識產權的效力及法律適用
知識產權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權利人,對特定知識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一個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共同共有,往往依據共同的研發關系而產生。
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權利。
我國《合同法》第340條規定: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
此處的“共有”,應為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
根據《物權法》第103條的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我國《婚姻法》有“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規定,但不能以此認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的知識產權,為夫妻共有,共有的客體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許可費用和轉讓費用等收益,而不是知識財產。
一般情況下,由于知識財產的個人屬性,往往被認為是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1、知識產權共有的效力。
知識產權共有的效力及于客體的全部,而不是份額。
《日本民法典》第249條規定:“各共有人,可以按其共有部分,使用全部共有物。
”知識財產的利用,并不需要對物質實體的占有,這為共有人自由獨立地使用共有知識財產提供了可能。
因此,知識產權共有人的權利效力與共有人所持份額無關。
在沒有合同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共有人使用共有知識財產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但是,由于著作權的行使與權利人的人格利益有著密切聯系,所以《日本著作權法》第65條第27項規定,著作權共有利用作品應征得各個共有人的同意。
但該條第3項和第4項同時也規定,共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整體同意,如在1人反對的情況下,不能妨礙合意的成立,并且可以為權利的行使而設立代表人。
在知識產權共有的權利行使方面,知識產權共有人可自行實施知識財產,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知識產權共有人為份額轉讓、權利轉讓、利用知識財產進行擔保和進行許可等行為的,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為了便于權利的行使,日本知識產權法,如著作權法、專利法等均主張設立代表人制度,由選定的代表人決定權利是否可以行使。
2、知識產權共有的法律適用。
關于保護品種權交易促進品種權經濟解釋
摘要:自1997年頒布《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以來,我國不斷加大植物新品種保護力度,通過建立品種權管理工作體系、強化品種權過程管理、規范品種權實施和對外許可轉讓,使品種權經濟得到快速發展,經濟實力和科研實力得到壯大,有力地促進了育種工作發展,大大提高了農業科研單位持續創新能力。
加強保護和守護 植物新品種作為人類的智力勞動成果和知識密集型產品,在農業生產、品質改善方面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世界許多農業發達國家都十分注重植物新品種權保護工作,上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的成員已從22個迅速增加到現在的63個。
山東省農業科學院科研管理處研究員崔太昌在接受中國 記者采訪時說,在濟麥20品種權實施的過程中,也發生過一些侵權行為。
山東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周衍平在接受中國 記者采訪時指出,選育的品種獲得品種權得到推廣應用的,育種者依法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
我國實行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的目的,不僅在于鼓勵育種者培養出更多更好的植物新品種,保障育種者發明創造的合法權益,還在于促進植物新品種的迅速推廣應用,推動農業科技的發展。
促進交易 品種權交易在品種權從實驗室走到田間發揮了重要作用。
河南省農科院院長馬萬杰表示,發展品種權經濟,使經濟實力得到壯大;發展品種權經濟,作物育種創新能力得到增強,通過發展品種權經濟,使單位有能力籌措更多的資金投入育種工作,反之通過收入分配政策的調節,有效調動了廣大科技人員投入育種工作的積極性;品種權的有序流動,加速了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有效地促進了農業科技成果的迅速轉化,為國家糧食安全和農民增收做出了積極貢獻。
作為企業,也采取了種種措施促進品種權的交易,尹慶良介紹說,濟麥20的經營主要是分省內和省外兩塊來同步進行。
在省內,與省內17個地市的種子管理站簽訂“濟麥20小麥品種聯合開發協議”,設立代理經銷商80多家,實行全省統一品牌、統一包裝、統一批發及零售價格,逐步形成一個覆蓋面廣、管理完善的經銷網絡。
在省外主要是通過轉讓濟麥 20的生產和經營權,收取品種權轉讓費的形式來進行,實行“分省轉讓,一省1-2個品牌”的政策。
宋敏則站在經濟學的角度闡釋,市場交換是實現專業化分工協作的基礎。
同樣,品種權交易也是帶動種業分工的基本動因。
在育種成果沒有法權予以保護時,育種者往往只能自己研發、自己生產和自己經銷,小而全獨立作戰。
實施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以后,品種權成為了可以交換轉移的財產權,育種研發單位可以通過品種權交易,轉讓育種成果,迅速回收研發投入,專心致力于新品種研發,生產經營企業則可以發揮其在資金、生產、管理、銷售等方面的優勢,運用科研單位的育種成果進行專門生產和經銷。
特別是像我國目前種業發展的整體水平還較低的情況,以品種權等知識產權交易為紐帶,促進育種研發單位和生產企業之間分工協作,確保各司其長,各得其所,才能迅速形成一條科研、開發、生產、銷售各個環節合理分工、相互配合的現代種子產業鏈,優化配置,提高效率,集結整體實力躋身世界種業行列。
同時,知識如果不能在市場流通,就只能是理論上的財富;技術不能被實際應用,就不能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
缺乏市場交易和成果轉化機制,再好的品種和技術也會喪失意義。
品種權交易作為品種權人實現其價值的重要途徑,沒有順暢的品種權交易,最終必然會挫傷全社會育種創新和申請品種權的積極性。
做強產業 品種權交易的成果最重要的體現同時也是最具體的表現是產業化的成果。
據中國農科院農業經濟效益測算,2000年至2006年,高產穩產廣適緊湊型玉米單交種鄭單958已累計推廣1.93億畝以上,新增社會經濟效益200多億元。
鄭單958已成為國內種業界知名品牌和產業化水平最高的授權品種。
馬萬杰表示,通過與授權企業合作,優質、高產強筋小麥品種鄭麥9023在河南、安徽、湖北等省得以大面積推廣,已連續5年位居全國小麥種植面積之首,累計種植面積已達1.4億畝,帶動產區農民增收33.6億元。
2005年,以鄭麥9023為主體的鄭州強筋小麥成功實現了在芝加哥期貨市場掛牌交易,成為我國第一批在國外期貨市場掛牌交易的小麥產品,為我國優質麥產業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
山東省農業科學院作物研究所魯研公司小麥項目部經理尹慶良表示,通過授權生產和經營,維權打假,確保了濟麥20的種子質量和種性,逐步規范了小麥種子市場運作,既保護了品種權人的利益,也保護了種子企業和廣大農民的利益。
通過收取品種權使用費,加大了對育種工作的投入,進一步提高了育種單位和育種人員的積極性,同時也讓他們認識到了品種保護的重要性。
關于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受理和審判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的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一)是否應當授予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 (二)宣告授予的植物新品種權無效或者維持植物新品種權的糾紛案件; (三)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更名的糾紛案件; (四)實施強制許可的糾紛案件; (五)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的糾紛案件; (六)植物新品種申請權糾紛案件; (七)植物新品種權權利歸屬糾紛案件; (八)轉讓植物新品種申請權和轉讓植物新品種權的糾紛案件; (九)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糾紛案件; (十)不服省級以上農業、林業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權對侵犯植物新品種權處罰的糾紛案件; (十一)不服縣級以上農業、林業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權對假冒授權品種處罰的糾紛案件。
第二條、人民法院在依法審查當事人涉及植物新品種權的起訴時,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起訴條件,均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本解釋第一條所列第(一)至(五)類案件,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第(六)至(十一)類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
第四條、以侵權行為地確定人民法院管轄的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民事案件,其所稱的侵權行為地,是指未經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以商業目的生產、銷售該授權植物新品種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或者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
第五條、關于是否應當授予植物新品種權的糾紛案件、宣告授予的植物新品種權無效或者維持植物新品種權的糾紛案件、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更名的糾紛案件,應當以行政主管機關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為被告;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糾紛案件,應當以植物新品種審批機關為被告;關于強制許可使用費糾紛案件,應當根據原告所請求的事項和所起訴的當事人確定被告。
共有知識產權的效力及法律適用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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