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證繳納印花稅嗎,專利評估與交易中的有關法律權屬問題研究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7 15:19:05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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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證繳納印花稅嗎
一、 1、2022年8月25日起,國家知識產權局繳費網站已關閉印花稅繳納選項,但是印花稅仍需繳納; 2、針對國內企業或者在國內有辦公地點的國外企業,需要企業或者個人自行向稅務局網上申報系統申報,代理機構無法代為繳納;針對在國內無辦公地點的國外企業,專利代理機構仍然可代為辦理繳納印花稅費,但需要向稅務局繳納; 3、收到辦登通知書的專利,正常繳納年費即可下發證書; 4、收到證書后,企業應盡快自行網上申報繳納印花稅,如果沒有及時繳納也會產生滯納金和恢復費。
二、 申請專利需要如下步驟: 1、申請人依法提出書面的申請; 2、國知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進行為期十八個月的初步審核,審核通過的,即行公布; 3、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通過實質審查的,發給發明專利證書。
專利申請去哪 在專利的申請方面,世界各國專利法的規定比較一致,但也存在許多差異,具體細節需要向相關專利機關進行詳細咨詢。
專利需要去往專利局受理處或各專利局代辦處申請。
申請專利需要由申請人向國家專利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一系列的申請文件,如請求書、說明書、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經國家專利機關批準并頒發證書。
三、 我國專利法第九條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根據這一規定,企業應該選擇好申請的時間,通常情況下越早越好。
1、專利申請要求優先權時間。
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應該在首次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提出。
根據這一規定,企業如果欲要求優先權,將有十二個月的主動掌握時間。
2、專利申請公開時間。
我國專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國知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
國知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根據這一規定,企業可以選擇是否請求早日公布,從而選擇“縮短”還是“用盡”十八個月的時間。
3、發明專利申請實審請求時間。
我國專利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之日起三年內,國知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根據這一規定,企業將有三年的主動掌握時間。
對審查意見通知書的答復時間。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答復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時間一般為四個月,答復第二次及以后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時間一般為兩個月,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申請人還可以申請一般為兩個月的延長期。
這些規定為申請人提供了數月可主動掌握的時間。
專利評估與交易中的有關法律權屬問題研究
專利作為知識產權中重要的一員,受到《專利法》的保護,相對于一般的有形資產,專利法律權屬的界定是十分復雜。
明確的專利法律權屬會給潛在的投資人和技術合伙人一種獨特性,是企業打造核心競爭優勢、壟斷市場和融資的重要籌碼之一。
而存在權屬瑕疵的專利可能會給受讓者利益帶來程度不一的損害。
在對專利進行估價及交易過程中,法律權屬的確認或發表意見可能會超出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范圍,以及有限理性下交易雙方的判斷,但進行一定深度的確權是存有規范的。
以下對專利確權過程的一般情況進行介紹。
1 基本法律狀態 首先需要檢查委托人提供的專利證書、繳納專利年費收據正本及專利申請文件(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件等),明確專利的名稱與專利權人及是否在有效狀態;考慮到這些文書可能未能全面記載專利的各種變更情況,委托人可能有意、無意隱瞞相關專利變更情況,甚至存在偽造、變造文書的不法情況,因此,還必須進行專利核查。
包括對專利申請文件真偽,及對基本法律狀態變更的核查,可以通過“中國專利信息網”(www。patent。com。cn)對專利進行上述情況查詢。
用戶注冊并登錄成功后就可使用專利檢索功能(能夠自由檢索自1985年4月1日中國專利法實施以來至今的120多萬件專利的題錄信息),可以自由瀏覽、打印、下載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的全部內容。
專利權授予公告之后,任何人都可以向專利局請求出具專利登記薄副本。
經過有關請求和繳納費用后,專利局制作專利登記薄副本,經與專利申請案卷核對無誤后,加蓋證件專用章發送請求人。
專利登記薄是授予專利權時由專利局建立的。
其記載的內容包括:專利權的授予、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移、專利權的無效宣告、專利權的終止、專利權的恢復、專利權的質押保全與解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及專利權人姓名或名稱、國籍、地址的變更。
授予專利權時,專利登記薄與專利證書上記載的內容是一致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
專利權授予后,專利的法律狀態的變更不會記載在專利證書上,而僅在專利登記薄上記載,由此導致專利登記薄與專利證書上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以專利登記薄上記載的法律狀態為準。
通過上述的查詢,可以比對出專利申請文件真偽,以及法律狀態變更的情況,但是如果專利法律狀態變更后,原專利權人有意、無意地沒有向專利局進行專利法律狀態變更申請,則上述查詢的結果還是有重大缺陷,但如無相反的證據,只能根據查詢的結果作為該專利的基本法律狀態。
2 基本權屬問題 由于專利申請時,專利局主要根據三性原則(新穎性、創造性及實用性)來授予專利權,而對專利權人的確認僅僅根據專利申請人提供的一些文件來進行基本的確認,但對專利技術確權深層次的問題是不作審核的。
因此,實際上不少專利權人從一開始就存在侵權行為(非法占有別人專利),可能最終引發專利官司并且敗訴。
所以在專利的基本法律狀態確定后,無論專利權人是否變更,都需要對原專利權人持有的專利權的合法性應該作進一步的調查。
2.1 非職務發明侵害職務發明的問題 從1988年開始,我國的發明專利職務申請受理量就開始小于非職務申請受理量,并且所占比重逐步下降。
按常理,發明專利的技術含量高、創造水平高,發明活動需要一定的技術和經濟支撐,個人往往缺乏這種條件,而事實上不少缺乏這種條件的個人卻取得了非職務發明專利,因此不能排除技術成果的非正常流失的現象。
在國內專利糾紛案件中,申請權糾紛案占30%~40%,就能得到了一定的印證。
因此,交易行為人對專利權人(特別是非職務發明)的合法性應該先自行調查,進行訴訟及行政復議外的專利權屬認定,以免日后的專利權屬糾紛。
主要根據《專利法》第6條第1款中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
”以及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0條規定:“職務發明可進一步分為以下四類,即本職工作中的發明創造,完成本單位任務做出的發明創造,主要利用單位物質或技術條件的發明創造,離職一年之內的有關發明創造。
”來判斷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的界限。
2.2 技術開發合同專利權屬問題 合同法第330條規定: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中的技術成果專利權益歸屬,應該遵循合同法第339、340條規定: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
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
但有不少的技術開發合同簽訂時雙方意圖表示不夠規范,如在委托開發合同中未事先約定技術權屬的情況下,委托方自行申請并獲得專利,會造成侵權行為的發生;或者在合作開發合同中未事先約定技術權屬的情況下,一方自行申請并獲得專利,會造成部分侵權行為的發生。
另外,在合同中當事人之間雖然約定技術成果“共同所有”,而沒有明確定義,按字面理解,則是共享所有權中的署名權、發表權、處置權與收益權等一系列相關權利。
但委托方當初真實的意圖通常僅僅需要的是署名權與發表權,而非技術的處置權與收益權。
實際研究開發方如不經過委托方確認其當初真實意圖,而自行申請獲得專利并轉讓,會形成侵權,造成技術轉讓時不必要的麻煩。
事實上,委托方通常是國有單位,如果要委托方確認其當初真實意圖,往往會牽涉到簽約當事人的疏忽責任以及國有資產流失的重大問題,最后必然的結果是難以理清“共同所有”的真實含義,這種情況下的專利就存在著權屬瑕疵了。
上述兩種問題一般都可以通過委托方提供技術開發合同及開發過程中形成的各種相關證據鏈(如立項書、鑒定書、獲獎證明以及技術開發的相關數據資料及費用等)以及自己收集的相關資料(如出版物、網上搜尋、調查取證)來進行基本甄別,確認是侵權、部分侵權還是存在權屬瑕疵在評估及交易中充分披露及考慮其對技術價值的影響。
[page] 3 專利權利范圍 在專利權人基本確權后,還應該對專利權利范圍進行分析,前者是所有者的問題,后者是保護標的實質性核心問題,是權屬的兩個方面。
以權利要求書作為確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保護范圍的標準和依據,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
“權利要求書”是確定專利權利范圍法律所認可的惟一依據。
其保護范圍的大小主要由權利要求權項,特別是獨立權項所決定的。
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大小對專利評估價值有重要的影響。
由于在撰寫專利申請文件時,由于對技術信息及專利申請技巧缺乏,申請人和代理人對專利技術特征的了解與理解肯定存在偏差,普遍存在專利申請文件質量不高的情況,例如曾經有一個專利權人反復強調其發明的最大特點是裝置是埋于地下,既可防盜又可提高裝置壽命,如果仿造則侵權。
但當閱讀其 “權利要求書”時發現,表述為“其特征是……該裝置可埋于地下”,一個“可”字,畫蛇添足,則與專利權人本意“該裝置埋于地下”的技術特征南轅北轍,導致專利權力喪失,其專利價值也就大打折扣了。
因此應該與發明人/專利權人進行充分的溝通,逐字逐句地研究透徹“權利要求書”中的專利權利范圍。
專利訴訟的種類包括哪些
一、 1、專利權屬訴訟 專利權屬訴訟是指涉及一項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最終歸屬于何主體的訴訟,主要是指專利申請權歸屬訴訟和專利權歸屬訴訟。
專利申請權歸屬訴訟發生在專利申請階段,專利權歸屬訴訟發生在專利權授予后。
2、專利侵權訴訟 專利侵權訴訟是指專利權人因專利權受非法侵害而引發的訴訟。
它們可以是單一專利侵權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也可以是伴隨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如由專利實施許可和專利權轉讓引起的、由假冒專利引起的、由技術貿易引起的或由平行進口引起的。
但其中遇到最多的是單一專利侵權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3、專利合同訴訟 專利合同訴訟是指因為不履行或部分履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專利轉讓合同而引發的訴訟。
這類訴訟涉及的事項是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在這類訴訟中,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是引起訴訟的重要原因和事由,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轉讓合同是判斷和解決這類訴訟的重要依據。
這類訴訟通常應當涉及雙方簽訂的書面許可合同或書面轉讓合同,但也包括構成事實上的專利實施許可或專利轉讓但沒有書面協議的情況。
4、專利行政訴訟 專利行政訴訟的嚴格含義是專利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訴訟案件,包括:當事人因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維持駁回專利申請的復審決定或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而提起的行政訴訟;當事人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行政復議決定)而以其為被告的行政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關于停止侵權行為的處理決定、關于假冒他人專利或冒充專利作出的處罰決定而提起的行政訴訟。
5、其他有關專利的訴訟 其他有關專利的訴訟包括因發明人或設計人資格而引發的訴訟、職務發明創造實施并取得經濟效益后單位不依照法律規定給予發明人或設計人一定報酬或獎勵而引發的訴訟等。
二、 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讓與人未按照約定轉讓專利技術,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并且承擔違約責任;使用專利技術超越約定的范圍,違反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使用該專利技術,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承擔違約責任;承擔受讓與人按照約定使用專利技術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責任。
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應當補交使用費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使用專利技術,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使用專利技術超越約定范圍,未經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使用該專利技術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三、 產生的后果:非獨占性、不可轉讓性和有償性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
國知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并予以登記和公告。
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
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發生時,國知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后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并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專利權人對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起訴。
專利證繳納印花稅嗎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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