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通案接近尾聲:國產手機廠商或掀起專利內戰,黑龍江省專利保護條例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4 17:30:37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高通案接近尾聲:國產手機廠商或掀起專利內戰,黑龍江省專利保護條例
高通案接近尾聲:國產手機廠商或掀起專利內戰
雖然牽動國內手機產業的高通公司在華壟斷案正在接近尾聲,但由此而引發的一場國產手機廠商之間的專利內戰可能剛剛啟幕。
11月12日,一位熟悉高通在華壟斷案的業內人士向科技透露,發改委預計在本月底對高通案作出最終處罰,除了罰款、降低專利授權費用外,取消高通推行的“反授權協議”也在其中。
“反授權協議”是高通公司利用自身的專利優勢迫使手機廠商簽訂的不公平合約,根據這項協議,使用高通芯片的手機公司,必須將所持專利授權給高通,并且不得以此專利向高通的任何客戶征收專利費。
正式有這樣的協議存在,在蘋果公司、三星等廠商在國際市場大打專利官司之時,國內卻鮮有類似的官司。
不過,隨著這項協議的取消,國內手機廠商拿起專利作為競爭武器的可能性將會大大增加。
高通保護傘消失 去年12月13日,發改委對高通進行反壟斷立案調查,并在今年7月明確對高通的調查包括“以整機作為計算許可費基礎”等七項內容。
隨著調查的逐漸深入,在一些問題上,高通公司承諾作出整改,并請求發改委中止對其進行的反壟斷調查。
兩個月前,發改委官員透露,“高通反壟斷案”已進入最后處罰階段,不過處罰決定現在仍沒有做出。
據一位熟悉高通在華壟斷案的業內人士透露,發改委預計在本月底對高通案作出最終處罰,處罰措施可能包括降低專利費用、罰金以及取消“反授權協議”。
在這些可能的處罰中,“反授權協議”的取消,可能會成為國內手機市場專利官司的一個分水嶺。
以前按照高通 “反授權協議”要求,中興、華為、聯想等使用高通芯片的手機公司,必須將所持專利授權給高通公司,并且不得以此專利向高通的客戶征收專利費。
這項協議意味著,即使一些手機廠商使用了別家廠商的專利,只要采購了高通公司的芯片,就不用擔心專利的收費問題。
實際上,這等于給一些缺少專利的手機廠商帶了一頂保護傘,以至于放縱這些手機廠商在產品的研發過程中,并不會在專利問題上作出相應的規避。
不過,隨著這條協議的取消,未來手機廠商們之間的專利價值將會逐漸凸顯出來,而擁有更多專利的手機廠商無疑將會處于更有利的位置上。
而對于缺少專利的手機廠商,在研發過程中可能就要考慮專利侵權的問題了。
實際上,在高通案調查過程中,國內手機廠商已經開始在專利問題發生“摩擦”。
據媒體報道,中興手機日前已經向同業的廠商發出律師函,想就專利授權問題展開收費談判。
而據多方消息證實,除了中興外,華為、酷派等廠商都向其他廠商發出過有關專利的律師函。
一場關于專利的較量,可能正在國產手機廠商之間醞釀。
或掀起專利內戰 專利搜索分析公司PatSnap的數據顯示,國產手機廠商的專利量出現兩極分化。
截止2014年11月,華為獲得的專利授權量近3萬件,而魅族公司卻只有80多件。
在整體上,由于中興、華為、聯想的成立時間遠遠超于小米、魅族等其它國產手機品牌,在專利數據量上也占據很大的優勢。
因此,等高通的保護傘取消之后,中興、聯想、華為等持有大量手機專利的企業有條件將專利作為競爭武器。
目前,中興、華為手機的專利保護以技術發明為主,聯想則對于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專利保護程度相當。
也許是意識到了專利的重要性,很多后起期的手機品牌正在從外觀設計等方面加強專利的積累。
PatSnap的數據顯示,小米公司作為業界新秀,正努力通過加強外觀設計、實用新型這些易于見效的專利,強化自身的專利布局。
目前,小米公司的外觀設計專利量已經超過酷派、魅族手機品牌。
雖然國內手機廠商在國內市場上競爭的頭破血流,但是除了價格、營銷宣傳上進行一系列的“對抗”外,真正拿起專利這個武器進行攻擊或者防御的廠商還幾乎沒有。
但是最近不斷流出的專利律師函,已經透露出專利內戰的一絲氣息。
一些手機廠商在接受科技問詢時雖然不愿意就是否開展專利授權業務發表評論,但幾乎一致強調,專利創新應該得到尊重和保護。
手機中國聯盟秘書長王艷輝對科技表示:國內手機廠商之間的專利戰還不會一觸即發。
“還沒那么嚴重,企業發律師函只是在試探。
由于國內專利侵權賠償太少,起訴意義也不大。
”
黑龍江省專利保護條例
第一條 為保護專利權,維護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鼓勵發明創造、技術創新,推動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專利糾紛的行政處理和調解以及有關專利違法行為的查處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將專利保護工作納入地方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對有重大貢獻的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
第四條 市(行署)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利保護工作,并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縣(市、區)人民政府專利管理部門協助上級專利管理部門處理有關專利糾紛和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
科技、財政、工商、海關、公安、質量技術監督、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專利保護工作。
第五條 省、市(行署)人民政府專利管理部門設立專門機構或者配備專職人員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專利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
第六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有關組織建立專利保護制度,做好專利保護工作。
第七條 鼓勵組織和個人對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行為向專利管理部門舉報。
第八條 鼓勵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具備申請專利條件的發明創造及時向國內、國外申請專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專利資助資金,用于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先進技術,扶持單位和個人申請專利,支持技術含量高的專利項目的實施。
第九條 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與發明創造技術方案有關的人員對該技術方案負有保密義務。
專利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對當事人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條 凡由政府有關部門資助從事自然科學研究、科技攻關、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計劃任務書(合同書)中對符合申請專利條件的項目,承諾申請專利的義務,項目取得成果后無正當理由未申請專利的,政府有關部門不予驗收。
第十一條 申請人或者申報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政府主管部門出具有法定機構專利檢索內容的報告: (一)申報應用技術的科研和新技術、新產品立項; (二)國家給予知識產權保護的進出口專利項目; (三)申報省、市(行署)政府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 (四)申報省、市(行署)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時,申報前不能明確該項目的專利權法律狀態的。
以專利技術作為投資申辦企業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文件,證明出資者對該技術成果擁有權利;屬于實用新型專利的技術,還應當提交專利檢索報告。
第十二條 展覽會、洽談會、博覽會、交易會等會展活動的舉辦者對標有專利標記的參展產品或者技術,應當查驗其專利證書或者專利許可合同。
對未能提供專利證書或者專利許可合同的,舉辦者應當拒絕其以專利產品、專利技術的名義進場參展。
"專利費以最小銷售單位計算"引發的爭議
專利和標準,都可以說是兩面刃,廠商對它們都是既期待又怕受傷害;如果當專利遇到標準,變成標準專利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則情況更為復雜。
根據專利法,專利可以說是國家授予的一種壟斷的權利,因為專利有排他權;但如果濫用專利,則很容易觸犯反壟斷法,像高通便是一個活生生、血淋淋的例子 。
一方面,標準是一種束縛,但另一方面,標準對產品的大量商品化是很重要的推手,因為如果沒有標準,那產品的推廣便會很沒效率。
為了取得專利權與反壟斷之間的平衡,公平及合理非歧視款(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terms)便應運而生。
然而,由于專利蟑螂的猖獗及反壟斷風暴的漫延,最近很多法院都對“合理”授權許可費用的部分重新探討,且多傾向以最小銷售單位來計算授權費用的比例。
對于這種趨勢,許多信息設備業者都持贊成的態度;但另一方面,部分業者則認為,如果管制太嚴,一下子把標準專利的價值降低那么多,肯定會影響業者申請標準專利的意愿,這對產業的發展有什么影響?實在值得觀察。
聯發科技,臺灣最大的IC設計公司,芯片營銷遍及全球,當然也碰過不少專利訴訟的問題,對于標準專利及FRAND,也有很深刻的體認。
聯發科副總經理暨法務長許維夫在2014兩岸專利論壇中,分享了他對以上議題的看法。
從三大面向來看SEP 許維夫指出廠商希望能讓產品在國際間大量適用,所以會制定一些規格來讓產品在國際間可以合適化,因此“標準”是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發展上的助力,順著標準而延伸出來的專利,可以說是十分有價值的智能財產。
然而,就現實面而言,目前在國際間并沒有一個單位可以審核及認證那一個專利是標準專利,也因為這樣而造成很多問題,最普遍就是濫用標準專利的問題。
背景:不同的標準組織如何定義標準專利?如何去看待及形成標準專利? 在美國,因標準專利而制造出來的問題,像一些訴訟的現象,都引起了一些爭議。
基本上有2個主要的問題,第一個問題是專利的價值。
這么多年來,大家都在申請專利,但每一件專利的價值如何界定?一個專利究竟值多少錢?其實這是一個不容易解答的問題。
過去美國的法院只是有一個很粗糙的損害賠償機制;在未來,專利的價值如何制定將是一個值得思考的議題,必須要看一個專利背后的經濟分析。
第二個問題是一個標準專利被納入為標準之后,會不會因為其價值大增,而造成后面的一些波浪?因為當一個專利被納入為標準專利之后,其價值會比一般非標準專利高出許多。
許維夫說:“現在的高科技產品包含了太多的專利,假設一個產品有 3,000個專利,每一個都來說我侵權,廠商就算把利潤降低,但每一個專利都付權利金的話,那公司也是在做賠本生意。
這個權利金堆棧 (royalty stacking) 的問題,最近已在國際間開始受到重視”。
5大標準專利組織對標準專利的政策大不同 目前全球主要有5個標準專利制定組織(Standard Setting Organization, SSO),但5大組織的政策卻不太一致。
3GPP 及ETSI:于3GPP及ETSI,每一個人(即使不是會員)都可以去宣示 (declare) 自己的專利是標準專利,在宣示之后,也沒有任何專人在審查。
如果在宣示之后,廠商不想受限于公平及合理非歧視的授權條款(FRAND),只需要簡單的表示是誤報,而對于錯誤的宣示也不會有任何罰則。
簡單來說,反正只要廠商宣示完畢,其專利就會被視為SEP,必須受限于FRAND;另一方面,即使是SEP,但只要不宣示便不須受限于 FRAND。
許維夫指出這中間會有一個模糊地帶:假設3GPP強烈去執行一些規定,那當一些公司手上有很多SEP的時候,業者可能會將一些隱藏起來,在沒有宣示的情況下,業者隱藏起來的SEP便不須受 FRAND的限制,但事實上這些卻都是“必須”的專利。
WiFi:不要求業者一定要宣示,因此業者可以自行決定要不要宣示,只要不宣示,便不會受 FRAND的限制。
JEDEC:明確要求業者一定要宣示所擁有的SEP,就算沒有宣示,但只要加入JEDEC,成員所擁有的SEP一定要受FRAND的限制。
NFC Forum:在每次開會前一定要宣示,但未經宣示的SEP也要受FRAND的限制。
Bluetooth :針對會員的Bluetooth兼容產品會免費授權SEP標準專利。
許維夫提出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除了不同的標準制定組織有不同的規定外,有許多非SSO會員手上也有標準專利,但卻不宣示,也不受FRAND的限制。
這問題該如何解決? 圖1。 每一個人(即使不是會員),都可以去ETSI宣示自己的專利是標準專利 (圖片來源:ETSI官網) 美國:針對SEP & FRAND,近年有一些快速變化的發展 許維夫表示:“即使對手拿著SEP來對你提起訴訟,你也有可能不會被判侵權,這好像與我們的直覺是相反的,但事實上卻是如此。
像你去宣示說你的專利是標準專利,但卻沒有一個正式的組織來判定你的宣示是真的還是假的,因此我們常常會發現很多組織中的SEP有不少是灌水的,因此即使是拿著SEP去提告,也有可能被判定是不侵權的”。
2014年Golden Bridge Technology Inc。 V。 Apple一案就是拿SEP來興訴,但卻無功而返的好例子。
Golden Bridge Technology拿著已經過宣示的3GPP WCDMA相關標準專利去告Apple,并要Apple按每一臺iPad及iPhone等終端產品售價支付0.05~0.07%的費用,但北加州法院的法官卻認為即使原告已宣示其專利為必須的標準專利,但Apple的產品卻沒有對這些專利侵權。
高通案接近尾聲:國產手機廠商或掀起專利內戰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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