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糾紛怎樣選擇律師,專利糾紛案件由誰管轄的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7 15:18:12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糾紛怎樣選擇律師,專利糾紛案件由誰管轄的
專利糾紛怎樣選擇律師
一、 在選擇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前,要先考察其基本檔案和資料,看看有沒有執業許可證。
這些資料可以在網上獲取,也可以直接打電話到律師事務所的主管機構———律師協會詢問。
律師之間也有分工,一個人不可能駕馭所有訴訟領域,因此發生專利侵權糾紛時最好請一個專業的知識產權律師,這樣才能更好的幫您維權。
二、 1、協商。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2、請求專利管理部門處理。
專利糾紛當事人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專利管理機關,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
國知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3、到法院提起訴訟。
專利糾紛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 1、專利權糾紛可以調解 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對專利管理部門的決定不服可以起訴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專利侵權糾紛中的證據問題 無論是人民法院還是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均要求有關人員和單位提供有關證據。
專利糾紛案件由誰管轄的
一、 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專利糾紛案件。
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僅對侵權產品制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制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以制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銷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制造者制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二、 專利糾紛是指有關當事人之間關于專利的權利義務所發生的爭議。
專利糾紛的種類很多,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六類: 1、專利申請權糾紛 專利申請權糾紛是專利糾紛中的一類,主要包括:一是關于職務發明創造還是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糾紛;二是關于誰是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糾紛;三是關于協作(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誰有權申請專利的糾紛。
2、使用發明創造的費用糾紛 專利申請公布或公告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創造的費用糾紛。
根據我國專利法規的規定,從公布專利申請起,到授予專利權止這段時間內,如果有人使用該項已經申請專利的發明,申請人有權要求取得報酬,或者保留在專利權被批準后補收專利使用費的權利。
有關當事人如果因此發生糾紛,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調處,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關于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的糾紛 強制許可就是非自愿許可,是指國家的專利主管機關不經專利權人的同意,經過行政程序允許符合條件的第三人利用該項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并向其頒發強制許可證,目的是限制專利權人壟斷專利權。
但是,被許可使用人應當向專利權支付使用費。
有關當事人因此引起糾紛,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4、專利侵權糾紛 該類糾紛較多,主要包括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非法實施他人專利權的糾紛;假冒他人專利的糾紛;專利行政侵權糾紛,即專利機關作出了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決定和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侵犯甚至剝奪了專利權人合法權利而引起的糾紛。
5、專利權歸屬糾紛 是指發明創造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后,有關當事人之間就誰應當是真正的權利人所發生的確權糾紛。
專利權屬糾紛最常見的是職務發明還是非職務發明的爭議,以及某項專利權是否屬于共有而產生的爭議。
此類糾紛既可以由專利機關調處,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這類糾紛只解決權屬糾紛,即只解決專利權的主體,誰是專利權人,而不審查專利權的客體問題。
專利權歸屬糾紛與專利申請權糾紛有相似之處,即爭議的焦點都是誰應真正持有專利技術。
但是,專利權歸屬糾紛與專利申請權糾紛卻是兩類不同的糾紛。
主要區別是: 第一,從時間上看,專利申請權糾紛發生在專利權授予之前,而專利權歸屬糾紛是專利權被授予以后的糾紛; 第二,從內容上看,專利申請權糾紛爭議的焦點是誰對發明創造有權申請專利,而專利權歸屬糾紛是對已確定為專利的發明創造重新提出誰是專利權人;
專利糾紛管轄法院如何規定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專利糾紛案件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是比較多的,如果是專利上訴案件,一般由設在北京的知識產權法庭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知識產權法庭,主要審理專利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上訴案件。
知識產權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設審判機構,設在北京市。
知識產權法庭作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決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決定。
第二條 知識產權法庭審理下列案件: (一)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壟斷第一審民事案件判決、裁定而提起上訴的案件; (二)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授權確權作出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判決、裁定而提起上訴的案件; (三)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對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壟斷行政處罰等作出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判決、裁定而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本條第一、二、三項所稱第一審民事和行政案件; (五)對本條第一、二、三項所稱第一審案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依法申請再審、抗訴、再審等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案件; (六)本條第一、二、三項所稱第一審案件管轄權爭議,罰款、拘留決定申請復議,報請延長審限等案件; (七)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知識產權法庭審理的其他案件。
1、專利權是指依據專利法的規定,權利人對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在法定期限內享有的專有權。
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對其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享有專有和獨占的權利,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任何人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否則就構成侵權行為。
2、專利權是一種民事權利,民事權利受到侵害,可以由當事人自主選擇維權方式。
我國專利法規定了三種方式:第一是協商解決,即侵權糾紛發生時,由當事人協商解決;第二是提起訴訟,即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三種是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的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和承擔專利管理的其他政府部門和組織。
3、管理專利部門的行政處理。
專利侵權糾紛發生后,如果當事人請求管理專利的部門來處理時,則管理專利的部門必須處理,依據事實和法律做出判斷,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管理專利部門的行政調解。
專利侵權糾紛發生后,管理專利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在對糾紛進行處理時,可應當事人的請求,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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