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也可獲專利轉讓費,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的歸屬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4 17:30:02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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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發明也可獲專利轉讓費
新修訂的《北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正式發布,3月1日起實施。
《條例》首次明確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可以獲得至少20%的專利轉讓、許可使用費用的凈收入。
《條例》更加注重建立全社會共同保護和促進專利的體系,形成行政部門、權利人、行業協會等相關社會主體共同保護和促進全市專利事業的發展格局。
《條例》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被授予專利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給予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以及相關的專利管理、技術轉移人員獎勵和報酬。
獎勵和報酬可以現金、股權收益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形式給付。
《條例》明確規定“單位轉讓、許可他人實施的,不低于轉讓費、許可使用費凈收入的20%”;如果以專利權入股,則應當“不低于股份或者股權收益的20%”。
為激勵人們參與專利發明與申請,新版《條例》還賦予發明人、設計人督促權利——規定項目承擔單位怠于申請專利的,發明人、設計人可以申請專利。
目前,本市萬人擁有專利數量已經達到40余件,超過美國全國平均水平。
提升專利的使用價值、產業化程度,將是今后本市知識產權戰略的重要內容。
《條例》明確多項激勵政策。
例如,“鼓勵市區政府設立創投資金和基金,支持專利產業化和商用化”;企業購買專利的費用,“可以按照規定列入成本”;“通過稅收優惠、專項財政資助、政府采購、鼓勵專利領域的金融創新和獎酬等措施促進專利的運用和價值實現”。
同時,《條例》還明確了支持開展專利質押業務,建立質權處置機制,形成質押貸款和風險補償機制;鼓勵以專利運用為目的投資等。
此外,《條例》還規定建立重大經濟活動專利評議制度,對大額財政資金、涉及國有資產數額較大或者對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經濟活動進行專利評議,防范政府決策風險。
昨天,新修訂的《北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正式發布,3月1日起實施。
《條例》首次明確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可以獲得至少20%的專利轉讓、許可使用費用的凈收入。
《條例》更加注重建立全社會共同保護和促進專利的體系,形成行政部門、權利人、行業協會等相關社會主體共同保護和促進全市專利事業的發展格局。
《條例》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被授予專利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給予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以及相關的專利管理、技術轉移人員獎勵和報酬。
獎勵和報酬可以現金、股權收益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形式給付。
《條例》明確規定“單位轉讓、許可他人實施的,不低于轉讓費、許可使用費凈收入的20%”;如果以專利權入股,則應當“不低于股份或者股權收益的20%”。
為激勵人們參與專利發明與申請,新版《條例》還賦予發明人、設計人督促權利——規定項目承擔單位怠于申請專利的,發明人、設計人可以申請專利。
目前,本市萬人擁有專利數量已經達到40余件,超過美國全國平均水平。
提升專利的使用價值、產業化程度,將是今后本市知識產權戰略的重要內容。
《條例》明確多項激勵政策。
例如,“鼓勵市區政府設立創投資金和基金,支持專利產業化和商用化”;企業購買專利的費用,“可以按照規定列入成本”;“通過稅收優惠、專項財政資助、政府采購、鼓勵專利領域的金融創新和獎酬等措施促進專利的運用和價值實現”。
同時,《條例》還明確了支持開展專利質押業務,建立質權處置機制,形成質押貸款和風險補償機制;鼓勵以專利運用為目的投資等。
此外,《條例》還規定建立重大經濟活動專利評議制度,對大額財政資金、涉及國有資產數額較大或者對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經濟活動進行專利評議,防范政府決策風險。
(記者 童曙泉)昨天,新修訂的《北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正式發布,3月1日起實施。
《條例》首次明確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可以獲得至少20%的專利轉讓、許可使用費用的凈收入。
《條例》更加注重建立全社會共同保護和促進專利的體系,形成行政部門、權利人、行業協會等相關社會主體共同保護和促進全市專利事業的發展格局。
《條例》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被授予專利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給予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以及相關的專利管理、技術轉移人員獎勵和報酬。
獎勵和報酬可以現金、股權收益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形式給付。
《條例》明確規定“單位轉讓、許可他人實施的,不低于轉讓費、許可使用費凈收入的20%”;如果以專利權入股,則應當“不低于股份或者股權收益的20%”。
為激勵人們參與專利發明與申請,新版《條例》還賦予發明人、設計人督促權利——規定項目承擔單位怠于申請專利的,發明人、設計人可以申請專利。
目前,本市萬人擁有專利數量已經達到40余件,超過美國全國平均水平。
提升專利的使用價值、產業化程度,將是今后本市知識產權戰略的重要內容。
《條例》明確多項激勵政策。
例如,“鼓勵市區政府設立創投資金和基金,支持專利產業化和商用化”;企業購買專利的費用,“可以按照規定列入成本”;“通過稅收優惠、專項財政資助、政府采購、鼓勵專利領域的金融創新和獎酬等措施促進專利的運用和價值實現”。
同時,《條例》還明確了支持開展專利質押業務,建立質權處置機制,形成質押貸款和風險補償機制;鼓勵以專利運用為目的投資等。
此外,《條例》還規定建立重大經濟活動專利評議制度,對大額財政資金、涉及國有資產數額較大或者對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經濟活動進行專利評議,防范政府決策風險。
昨天,新修訂的《北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正式發布,3月1日起實施。
《條例》首次明確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可以獲得至少20%的專利轉讓、許可使用費用的凈收入。
《條例》更加注重建立全社會共同保護和促進專利的體系,形成行政部門、權利人、行業協會等相關社會主體共同保護和促進全市專利事業的發展格局。
《條例》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被授予專利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給予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以及相關的專利管理、技術轉移人員獎勵和報酬。
獎勵和報酬可以現金、股權收益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形式給付。
《條例》明確規定“單位轉讓、許可他人實施的,不低于轉讓費、許可使用費凈收入的20%”;如果以專利權入股,則應當“不低于股份或者股權收益的20%”。
為激勵人們參與專利發明與申請,新版《條例》還賦予發明人、設計人督促權利——規定項目承擔單位怠于申請專利的,發明人、設計人可以申請專利。
目前,本市萬人擁有專利數量已經達到40余件,超過美國全國平均水平。
提升專利的使用價值、產業化程度,將是今后本市知識產權戰略的重要內容。
《條例》明確多項激勵政策。
例如,“鼓勵市區政府設立創投資金和基金,支持專利產業化和商用化”;企業購買專利的費用,“可以按照規定列入成本”;“通過稅收優惠、專項財政資助、政府采購、鼓勵專利領域的金融創新和獎酬等措施促進專利的運用和價值實現”。
同時,《條例》還明確了支持開展專利質押業務,建立質權處置機制,形成質押貸款和風險補償機制;鼓勵以專利運用為目的投資等。
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的歸屬
一、 職務發明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
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設計人給予獎勵。
(一)職務發明創造分為兩類: 1、一類是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包括下列三種情況: (1)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有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 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2、另一類是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僅僅是少量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且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無關緊要,則不能因此認定是職務發明創造。
二、 可以,《專利法》第二十二條;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知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三、 (一)專利法保護的發明創造范圍: 1、發明,發明是指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2、外觀設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結合的新設計; 3、實用新型,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合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職務發明的專利權歸屬
一、什么是職務發明? 職務發明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造。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一般有三種情況: (1)屬于本職范圍內的發明創造。
應當是發明人或設計人的職務范圍,即工作責任的范圍,而不是指個人所學專業的業務范圍。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注意:本單位包括臨時受雇單位。
二、專利權屬于誰? 1、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破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2、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有合同他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
三、署名權屬于誰? 1、署名權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
2、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表明專利標識。
3、署名權是一項具有嚴格人身屬性的人身權,不能轉讓,不能繼承,任何單位和個人也無權決定讓不具備署名權的人署名。
四、專利權屬于單位,發明人有獎勵嗎? 《專利法》16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
1、有關獎金的規定 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
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500元。
由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采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
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金,企業可以計入成本,事業單位可以從事業費中列支。
2、有關報酬的規定
職務發明也可獲專利轉讓費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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