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可以兩個人共有嗎,專利權強制許可的情形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4 17:25:43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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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可以兩個人共有嗎
一、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專利是由兩個以上的單位或者個人發明創造的,專利權是可以歸兩個人所有的,可以由兩人共同申請專利。
二、 申請不同類型的專利,需要準備不同的文件。
(1)申請發明專利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發明專利請求書、說明書(必要時應當有說明書附圖)、權利要求書、摘要及其附圖(具有說明書附圖時須提供)各一式一份。
(2)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實用新型專利請求書、說明書、說明書附圖、權利要求書、摘要及其附圖各一式一份。
(3)申請外觀設計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外觀設計專利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各一式一份。
要求保護色彩的,還應當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圖片或者照片各一份。
如對圖片或照片需要說明的,應當提交外觀設計簡要說明一式一份。
(4)公司申請專利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各一式一份,還應當提交發明人身份證號碼,一式一份。
申請地址、郵編、電話等通訊方式。
(5)個人申請專利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申請人和發明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各一式一份,還應當提交申請地址、郵編、電話等通訊方式。
三、 共有專利權一方放棄是允許,專利權是專利權人對其取得專利的發明創造依法享有的權利。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人享有以下各項權利: (1)實施其專利的權利。
專利法意義上的實施,對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而言,包括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五種行為:對于產品專利,專利權人可以自己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對于方法專利,可以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對外觀設計專利而言,包括制造、銷售和進口三種行為。
(2)允許其它單位和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即專利法所稱的“許可”。
通過許可合同,被許可方不取得專利權,只取得專利實施權,即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銷售和進口專利產品或使用專利方法的權利。
許可必須訂立書面合同,被許可方必須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3)禁止其它單位或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
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實施其專利。
這項權利體現了專利權的排他性,是專利權最重要的方面。
(4)請求保護的權利。
當專利權受到侵害時,專利權人有權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管理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
當事人任何一方對專利機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當事人在三個月期滿未起訴,又不執行決定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專利權人或其利害關系人也可以不通過專利管理機關,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保護其專利權。
(5)轉讓其專利的權利。
(6)放棄其專利的權利。
放棄也是對專利權進行處分的一種方式。
放棄可以通過向專利局提交書面申請的方式進行,也可以不交年費的方式實現。
(7)在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
專利標記可以是“中國專利”或類似的詞句。
專利號是專利局在授予專利權時賦予的順序號。
專利法規定,如果其他人侵了專利權人的這項權利,假冒其專利,和將非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冒充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的,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自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權強制許可的情形
我國《專利法》規定的強制許可,是適用于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不適用外觀設計專利。
依據《專利法》的規定,強制許可有以下幾種: 1、在法定期間內未制造或者未使用其專利的強制許可。
2、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時的強制許可。
3、專利依存關系的強制許可。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按照許可范圍不同,可以分為獨占實施許可合同、排他實施許可合同、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等形式。
1、獨占實施許可合同 獨占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受讓人在合同范圍內對專利技術的實施享有獨占的使用權。
讓與人不得在許可合同規定的期限和范圍內,自己實施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專利,也不得再與第三方簽訂任何其他形式的許可合同。
否則即為違反合同,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2、排他實施許可合同 排他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合同的受讓人在合同規定的地域范圍、期限或方式內享有使用讓與人的專利技術以制造、銷售產品的權利。
讓與人不得在已經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的范圍內,就同一專利與第三方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但是,讓與人保存自己在該范圍內實施專利的權利。
所以,排他實施許可合同是讓與人和受讓人分享專利實施權的協議。
當事人訂立的排他實施許可合同,也不影響國家根據《專利法》第14條的規定行使指定許可權。
3、普通實施許可合同 普通實施許可合同是最常見的專利實施許可方式。
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答應受讓人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使用其專利技術,同時保存自己實施和答應任何第三方在該范圍內實施專利技術的權利。
關于實施專利的強制許可,僅僅只是針對發明創造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也就是說并不適用于外觀設計專利。
按照許可范圍的不同,可以將專利實施許可區分為三種,包括普通實施許可、獨占實施許可以及排他實施許可。
在不同的許可實施下,作為使用人實際享有的權利不同,而對應專利權人的權利可能也會受到一定的限制。
1、必須是為了不使專利妨礙第三方的合法利益而進行的限制; 2、這種限制不能與專利的正常使用沖突(包括不能損害專利“被許可使用人”的利益); 3、這種限制不能夠不合理地損害專利權人的利益。
專利權強制許可的類型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按照許可范圍不同,可以分為獨占實施許可合同、排他實施許可合同、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等形式。
1、獨占實施許可合同 獨占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受讓人在合同范圍內對專利技術的實施享有獨占的使用權。
讓與人不得在許可合同規定的期限和范圍內,自己實施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專利,也不得再與第三方簽訂任何其他形式的許可合同。
否則即為違反合同,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2、排他實施許可合同 排他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合同的受讓人在合同規定的地域范圍、期限或方式內享有使用讓與人的專利技術以制造、銷售產品的權利。
讓與人不得在已經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的范圍內,就同一專利與第三方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但是,讓與人保存自己在該范圍內實施專利的權利。
所以,排他實施許可合同是讓與人和受讓人分享 專利實施權的協議。
當事人訂立的排他實施許可合同,也不影響國家根據《專利法》第14條的規定行使指定許可權。
3、普通實施許可合同 普通實施許可合同是最常見的專利實施許可方式。
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答應受讓人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使用其專利技術,同時保存自己實施和答應任何第三方在該范圍內實施專利技術的權利。
1、必須是為了不使專利妨礙第三方的合法利益而進行的限制; 2、這種限制不能與專利的正常使用沖突(包括不能損害專利“被許可使用人”的利益); 3、這種限制不能夠不合理地損害專利權人的利益。
第1種,獨占許可。
在雙方約定的地域(一國或某地區)內,僅允許被許可方實施該專利,其他任何人包括專利權人都不得實施該專利。
第2種,排他許可。
在雙方約定的地域(一國或某地區)內,只允許被許可方和專利權人實施該專利,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實施該專利。
第3種,普通許可。
在雙方約定的地域(一國或某地區)內,可以允許多家實施該專利。
第4種,分許可。
在雙方約定的地域(一國或某地區)內,在允許被許可方實施該專利的同時,也允許被稈可方允許他人實施該專利;這必須在合同中加以明確,否則被許可方人分許可權。
第5種,交叉許可。
由雙方專利權人協商,雙方無條件或有條件地互用對方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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