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業專利工作辦法》,《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考務規則》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4 17:24:17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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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業專利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推動本市企業專利工作深入開展,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形成企業自主知識產權,推動本市企業專利工作深入開展,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聯合頒發的《企業專利工作管理辦法》國知發管字「2000」第2號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應將專利工作納入企業技術開發、產品開發、技術改造、市場開拓以及企業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
企業專利申請量、獲權量和專利實施效益情況,是衡量企業技術進步、經營管理水平的一個重要標志。
本市區、縣、局、控股(集團)公司科技、經濟主管部門和專利管理部門要加強對企業專利工作的指導、協調、服務。
第二章 專利工作任務與管理 第三條 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企業專利工作管理制度,制訂企業專利管理辦法。
第四條 企業應確定一名副廠長(副經理)或總工程師主管企業專利工作。
第五條 大、中型企業可設立(或指定)專利工作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專利工作人員,負責本企業的專利工作。
其他有條件的企業,也要配備專職(或兼職)專利工作人員。
企業暫不具備條件的 ,可以從社會中介機構聘請具有注冊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擔任企業專利顧問,幫助企業開展專利工作。
企業專利顧問應嚴格按照執業要求履行職責,保守企業秘密。
第六條 企業專利工作的任務: (一)制定企業專利工作的規劃、計劃和管理辦法; (二)對職工進行專利法和專利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三)組織職工開展發明創造活動,并為其提供專利事務的咨詢服務; (四)組織企業專利申請,管理企業專利產權,進行專利技術產品開發評估論證; (五)協助處理企業專利糾紛、專利訴訟事務; (六)組織專利技術實施,管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七)管理企業專利實施基金; (八)監視與本企業有關的國內外專利動向,保護本企業的專利權,防止侵犯他人的專利權; (九)收集和管理與企業有關的專利文獻,開發利用專利信息;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考務規則》
第一節 考試報名 一、報名參加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選擇適合其參加考試的考點之一,在規定的報名時間內向考點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考試工作領導小組報名(下稱考試工作領導小組)。
二、報名時應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工作證明、學歷證明的原件,交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張,并按照要求填寫報名表一式兩份,以及考試報名費。
三、報名人員可以采取函報方式,將報名表一式兩份以及有效身份證件、工作證明、學歷證明的復印件、照片和報名費寄交考點所在地的考試工作領導小組。
采取函報方式的人員,應當提前向考試工作領導小組領取報名表,并在報名截止日之前寄出。
逾期寄出的,報名無效。
采取函報方式的人員,應當在考試的前一天持有效身份證件和工作證明、學歷證明的原件和準考證到考點所在地的考試工作領導小組進行查驗。
四、各考試工作領導小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報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規定的人員發給準考證,并將本規則中要求考生了解的事項通知該報名人員。
五、準考證由考核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印制,由各考試工作領導小組進行編號并予以發放。
六、報名結束后,各考試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及時將所有經資格審查合格的報名人員的有關信息數據和報名表一份上報國家知識產權局考核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節 考場設置 一、各考試工作領導小組應當按照集中、便利的原則,根據報名人數和考場設置要求,設置若干考場。
二、考場設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個考場的考生數量為30人,余數不足30人的單設一個考場; (二)每個考生一個桌位,考生之間應當有一個座位以上的間隔; (三)每個桌位的右上角應當粘貼準考證號碼; (四)不得使用階梯教室作為考場; (五)考場應當避開繁華、喧鬧的地段。
三、監考人員的配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定總監考人一名,總體負責考點的監考工作; (二)每個考場配備二名監考人員(男女各一名),負責該考場的具體監考工作;
《專利代理執業紀律管理辦法》
專利代理執業紀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完善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的執業監督和管理,維護專利代理行業的正常秩序,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人執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恪守專利代理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第三條 專利代理機構或專利代理人有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的,由專利代理紀律委員會給予懲戒。
第四條 對專利代理機構的懲戒分為: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停止承接新業務六至十二個月; (四)撤銷專利代理機構。
第五條 對專利代理人的懲戒分為: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停止執業,收回專利代理人執業證書; (四)吊銷專利代理人資格。
第六條 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專利代理紀律委員會責令改正,并按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給予懲戒: (一)申請設立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的; (三)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四)年檢逾期又不主動補報的; (五)以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的; (六)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代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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