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常用的判定專利侵權的方法有哪些?,淺議專利侵權認定方法之等同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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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常用的判定專利侵權的方法有哪些?
對于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的判定方法,法院基本上采用的是分三步走的方法。
即: a:確定被控侵權產品(含方法,以下均相同)的相應技術特征。
也就是根據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對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進行對應的分解。
b: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即首先要明確專利權人請求保護的是什么。
根據專利法第59條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
因此,專利的權利要求書是我們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唯一依據。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有獨立權利要求,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
所謂獨立權利要求,是指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為達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術特征。
獨立權利要求寫在從屬權利要求之前,它的結構由前序和特征兩部分組成,二者合在一起限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范圍。
可用下式來表示:前序特征+特征特征=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所謂從屬權利要求,是指記載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附加技術特征,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的限定,其主要作用是專利權人用來維護專利權不被無效掉。
因此,專利侵權判定中所說的權利要求,就是指獨立權利要求,而不是從屬權利要求。
為了方便比較,通常要把獨立權利要求分解成若干個相對獨立的必要技術特征。
這個過程,就是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
解釋權利要求的法定文件是專利說明書及附圖。
當然,專利文檔等也是解釋權利要求的重要參考文件。
c:將經過分解后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與被控侵權產品的特征進行一一對應的比較。
比較的結果可能出現以下幾種情況: (1)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與被控侵權產品的特征完全相同。
即:假如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為a、b、c,而被控侵權產品的特征也為a、b、c,二者的關系可以表示為:abc=abc,那么我們就認為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全面覆蓋了被控侵權產品,或者說被控侵權產品完全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專利侵權成立。
這種情形的專利侵權是標準的、不折不扣的專利侵權,有的人將其稱之為“字面侵權”。
(2)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與被控侵權產品的特征不完全相同。
即: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為a、b、c,而被控侵權產品的特征為a‘、b’、c‘,那么此時可能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abc與a’b‘c’之間具有實質性的區別,二者的關系可以表示為:abc1a‘b’c‘;另一種是abc與a’b‘c’之間的區別是非實質性的,是等同物的替換,二者的關系可以表示為:'。
對于第一種情況,我們會認定被控侵權產品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專利侵權不成立;對于后一種情況,我們則認定被控侵權產品的特征是對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的等同物替換,被控侵權產品仍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專利侵權成立。
這就是專利侵權判定中所常說的等同原則。
(3)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多于被控侵權產品的特征。
即:假如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為a、b、c,而被控侵權產品的特征為a、b,二者的關系可以表示為:abc
淺議專利侵權認定方法之等同侵權
等同侵權是專利侵權判定一項重要的原則,如何適用等同原則,一直是專利侵權判定中的難點問題。
等同侵權是專利侵權判定一項重要的原則,如何適用等同原則,一直是專利侵權判定中的難點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17條規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所稱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是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也包括與該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范圍。
等同特征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第2款規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上述規定確立了等同原則的適用依據。
從上述規定可以得出,判斷侵權物中是否具有與授權專利相應特征相等同的特征,必須從手段、功能、技術效果以及本領域技術人員是否顯而易見等四個方面分別進行比較。
一、等同侵權認定的分析方法 司法實踐中,對是否構成等同侵權進行分析的方法,一般將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權利要求相同的技術特征之外的不同技術特征進行比對;對于復雜的、雙方持異議的技術特征,法院經常會委托技術鑒定機構對專利技術特征與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進行鑒定,采取委托鑒定方式進行的,應通知鑒定專家出庭作證并接受詢問,對鑒定結論進行開庭質證,然后根據各方的意見再決定是否采納鑒定結論,來認定被控侵權的技術特征與專利技術特征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實現相同的功能,達到相同的效果,來判決兩者是否構成等同。
鐘貞林、江西省正凌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訴江西中升機械有限責任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案號:【2022】贛民三終字第11號)。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院將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與專利權利要求1—4一一進行對比,被控侵權產品與權利要求1不相同的技術特征有三:一是工作平臺形式不同,被控侵權產品是框架、全包圍雙層工作平臺,權利要求1所述的是工字形工作平臺,兩者的目的均是為標準節導軌的套入預留方形空洞的空間,其功能、作用和效果均是相同的,兩者構成等同;二是專利技術采用設置標準節導軌與吊籠側面的滑輪配合,使吊籠上下滑動,而被控侵權產品則利用標準節凸沿與開槽滑輪配合。
標準節凸沿與與標準節導軌的作用都是為了與滑輪滾動配合,使吊籠上下滑動,系采用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被控侵權產品的標準節凸沿與標準節導軌構成等同的技術特征;三是容繩筒和儲繩鉤的不同,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的容繩筒,其功能一是收儲繩子,二是定位繩子,以使繩子受力。
被控侵權產品的儲繩鉤與容繩筒相比,兩者實現的收儲和定位鋼絲繩的功能是相同的。
只是儲繩鉤不具有容繩筒方便、快捷、安全的作用,技術效果低于專利技術所能達到的效果,兩者構成等同的技術特征。
因此,根據等同侵權判定原則,被控侵權產品技術方案落入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
山市匯隆電器有限公司與阿爾弗雷德•凱馳兩合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案號:【2014】粵高法民三終字第339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列舉專利權利要求書所有的必要技術特征,被告答辯相同的,不必再考慮,不同的看是否等同。
而且該技術特征對該專利所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說,通過閱讀專利權利要求和說明書,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力就能夠聯想到。
因此,被訴侵權產品的“進風管”與本案專利的“擋壁”同屬分離裝置,構成等同。
宜興市連鑄耐火材料廠有限公司與陽泉市東風耐火材料有限責任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一案(案號:【2011】民申字第263號)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于是否構成等同的認定。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由于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書在描述顯氣孔率數值范圍時使用了“不大于10%”這種界限非常清楚的數值范圍限定,且說明書實施例中明確記載本發明制取的莫來石鑄口磚的三個樣品數據的顯氣孔率分別為6%、2%、4%,應當認為,只有顯氣孔率不大于10%的莫來石鑄口磚才能實現涉案專利所述的技術效果,在解釋權利要求時,不應突破這一明確的范圍限定。
其次,東風公司提交了連鑄公司2007年3月5日的莫來石下水口質量保證書、2007年6月6日的首鋼三煉鋼150L鋁碳下水口質量保證書和《耐火材料手冊》,用于證明顯氣孔率變大會導致耐火材料的性能和效果變差,即東風公司已經承認顯氣孔率為12.9%與顯氣孔率不大于10%將導致耐火材料具有不同的性能和效果。
而且《耐火材料手冊》中明確指出氣孔率是多數耐火材料的基本技術指標,它幾乎影響耐火制品的所有性能,尤其是強度、熱導率、抗侵蝕性、抗熱震性等。
一般來說,氣孔率增大,強度降低,熱導率降低,抗侵蝕性降低,但氣孔率對抗熱震性的影響比較復雜。
連鑄公司主張顯氣孔率太低,則耐火產品的抗熱震性能變差,容易開裂,根據不同用途,耐火材料的顯氣孔率的數值指標也會不同。
由此可見顯氣孔率不大于10%的莫來石鑄口磚與顯氣孔率為12.9%的莫來石鑄口磚不僅在顯氣孔率數值上存在明顯不同,由此會導致產品的抗熱震性、強度、導熱率等有顯著差異,顯氣孔率為12.9%的莫來石鑄口磚雖然強度和導熱率會差一些,但是抗熱震性會大幅度提高,二者的技術效果明顯不同。
因此顯氣孔率不大于10%與顯氣孔率為12.9%這兩個技術特征不能被認定為等同。
重慶文達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與上訴人重慶隆鑫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案號:【2005】渝高法民終字第133號)。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對應比較隆鑫公司獨占享有的“機車引擎的氣缸頭及搖臂固定承座改良構造”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技術方案與文達公司生產、銷售專利權人為文國富的“粉末冶金嵌鑄式氣缸頭”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技術方案,從字面上看,二者完全不同。
對應比較隆鑫公司獨占享有的“機車引擎的氣缸頭及搖臂固定承座改良構造”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技術方案與文達公司依照專利權人為文國富的“粉末冶金嵌鑄式氣缸頭”實用新型專利生產、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其技術特征,1~3與⑴~⑶、5與⑸、7~8與⑺~⑻相同,4、6與⑷、⑹不同,該種技術特征的不同表現為,前者為“裝設”,后者為“澆鑄”。
被控侵權產品的這種不同的技術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產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且對于所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說,無須通過創造性勞動就能聯想到的,是實質上相同的技術特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使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文達公司生產、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構成等同侵權。
黎燕杰與羅劍飛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案號:【2022】粵高法民三終字第455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被訴侵權產品,一種沒有外框,支架之間也沒有支撐條,另一種支架之間有支撐條。
將被訴侵權產品與權利要求1對比,第一種被訴侵權產品缺少“外框”這一技術特征。
羅劍飛主張空調百葉鑲入的墻體相當于外框,構成等同侵權,本院認為,墻體并非被訴侵權產品的一部分,也并非黎燕杰提供,而是被訴侵權產品使用狀態下外部環境的一部分,不應納入比對,故不構成等同侵權。
第二種被訴侵權產品支架之間有一支撐條,該支撐條位于兩側支架之間,與外框結構不同,不應認為系專利所述外框,其效果和功能不能認為與外框基本相同。
綜上所述,被訴侵權產品沒有包含與權利要求1全部相同或等同的技術特征,不落入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不構成侵權。
黎燕杰未實施本案專利,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張會杰與樺甸市公吉鄉段二播種器廠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案號:【2022】吉民三知終字第81號)。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首先,因本案主要爭議焦點在于被控侵權產品所體現的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相比是否構成等同侵權,故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明晰等同特征的三個構成要件,即(一)以基本相同的手段;(二)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三)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無需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
其次,關于兩種技術方案的對比評價。
被控侵權產品用兩個長條凹槽代替涉案專利產品的長條孔、用雙層觸摸片代替涉案專利產品的單層觸摸片、用圓形立梁代替涉案專利產品的橫梁、用立柱固定彈簧代替涉案專利產品的彈簧孔,可以認定為實現了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但是并未釆用基本相同的手段,而且體現了自身的創造性勞動;被控侵權產品用L型鐵棍代替涉案專利產品的軸,不但釆用的手段不同,實現的功能與達到的效果也不完全相同,即被控侵權產品的L型鐵棍不僅起到軸的作用,同時還會以機械傳導的方式參與其他功能的實現,這其中明顯體現了創造性的勞動;被控侵權產品在機器內殼外側安裝獨立開關,與L型鐵棍的機械運動相結合實現漏播報警并補籽,此種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產品的導電片與彈簧接觸形成閉合電路報警的技術方案完全不屬于同類技術手段,兩者之間不是替代關系,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如果不付出創造性勞動,僅通過聯想不可能實現。
總而言之,兩種技術方案之間存在的上述差異決定了兩種技術方案之間無法構成等同的技術特征,不能依據“等同侵權原則”判定侵權成立,故張會杰關于兩種技術方案之間構成等同技術特征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
孫俊義與任丘市博成水暖器材有限公司、張澤輝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申請再審案(【2022】民申字第740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孫俊義在申請涉案專利時將其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限定為進水套的上表面呈錐面,不是平面,而錐面或平面均是涉案專利申請時,該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普遍知曉的技術方案,因此,專利權人將權利要求中該技術特征限定為錐面是將平面排除在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之外。
鑒此,在侵權判定時,不能將技術特征“錐面”擴張到“平面”予以保護,否則將有損社會公眾對專利權保護范圍確定性和可預見性的信賴,從而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動搖專利制度的基石。
故本案中,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相比,并未構成等同的技術特征,被訴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
孫俊義該項申請再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等同侵權的限制 在辦理類似案件對專利侵權進行判定時,我們應當注意,即便該案符合“等同特征”,但仍然有以下幾種情形不能適用等同原則來認定侵權成立: (一)禁止反悔對等同侵權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者無效宣告程序中,通過對權利要求、說明書的修改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又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確立了禁止反悔原則。
在司法實踐中,禁止反悔原則和捐獻原則一樣,一般是作為對等同原則的限制性規則來適用的。
該原則禁止專利權人(或其他有權主張專利權者)對通過審查過程中為了獲得授權而放棄的內容適用等同原則。
其宗旨在于防止專利權人采取出爾反爾的策略,即在審查過程中為了容易地獲得專利權而對專利保護范圍進行各種限制性的修改或解釋,或者強調某個技術特征的重要性,在授權之后的侵權訴訟中又試圖取消這些限縮或者聲稱該技術特征可有可無,以圖應用等同原則來覆蓋被控侵權物。
重機株式會社與浙江寶石縫紉機股份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中(案號:(【2011】滬高民三(知)終字第90號)。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專利授權或者無效宣告程序中,根據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的陳述,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認為被控侵權技術方案中的等同技術特征是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無效程序陳述中明確放棄的,不得再依據該等同技術特征認定等同侵權成立。
涉及公共健康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
《涉及公共健康問題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已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
第一條 為了解決我國面臨的公共健康問題,并幫助有關國家、地區解決其面臨的公共健康問題,落實世界貿易組織多哈部長級會議《關于TRIPS協議與公共健康的宣言》(下稱“多哈宣言”)和世界貿易組織總理事會《關于實施TRIPS協議與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第6段的決議》(下稱“總理事會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下稱“專利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傳染病,是指導致公共健康問題的艾滋病、肺結核、瘧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其他傳染病。
本辦法所稱藥品,是指在醫藥領域用于治療本條第一款所述傳染病的任何專利產品或者通過專利方法制造的產品,包括制造前述產品所需的有效成分和使用前述產品所需的診斷試劑。
第三條 在我國預防或者控制傳染病的出現、流行,以及治療傳染病,屬于專利法第四十九條所述為了公共利益目的的行為。
傳染病在我國的出現、流行導致公共健康危機的,屬于專利法第四十九條所述國家緊急狀態。
第四條 治療某種傳染病的藥品在我國被授予專利權,我國具有該藥品的生產能力,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可以依據專利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實施該專利的強制許可(下稱強制許可)。
第五條 治療某種傳染病的藥品在我國被授予專利權,我國不具有生產該藥品的能力或者生產能力不足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強制許可,允許被許可人進口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利用總理事會決議確定的制度為我國解決公共健康問題而制造的該種藥品。
第六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本辦法第五條所述強制許可的,被許可人以及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依照該強制許可決定進口的藥品出口到其他任何國家或者地區。
第七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本辦法第五條所述強制許可的,被許可人應當向專利權人支付合理的報酬。
但該藥品的生產者已經向該專利權人支付報酬的,被許可人可以不向專利權人支付報酬。
第八條 治療某種傳染病的藥品在我國被授予專利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其他國家或者地區購買專利權人制造并售出的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該種藥品,將其進口到我國的,無需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強制許可。
第九條 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按照總理事會決議確定的機制通報世界貿易組織TRIPS理事會,希望進口治療某種傳染病的藥品的,或者非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最不發達國家通過外交渠道通知我國政府,希望從我國進口治療某種傳染病的藥品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強制許可,允許被許可人利用總理事會決議確定的制度制造該種藥品并將其出口到上述成員或者國家。
第十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本辦法第九條所述專利強制許可的,應當在其作出的強制許可決定中明確記載總理事會決議規定的有關要求。
被許可人應當遵守該強制許可決定規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本辦法第九條所述強制許可的,被許可人應當向該藥品的專利權人支付合理的報酬。
第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和第九條請求強制許可的,除本辦法有專門規定的以外,適用《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的規定。
法院常用的判定專利侵權的方法有哪些?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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