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的適用辦法,修正「專利法」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3 23:02:06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的適用辦法,修正「專利法」
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的適用辦法
專利法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國知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
第三條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國家有統一規定的科技術語的,應當采用規范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沒有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注明原文。
第四條 向國知局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國知局收到日為遞交日。
第五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的第一日不計算在期限內。
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六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知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知局請求恢復權利。
修正「專利法」
第1條 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專利,分為下列三種: 一、發明專利。
二、新型專利。
三、新式樣專利。
第3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專利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第4條 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如未共同參加保護專利之國際條約或無相互保護專利之條約、協議或由團體、機構互訂經主管機關核準保護專利之協議,或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其專利申請,得不予受理。
第5條 專利申請權,指得依本法申請專利之權利。
專利申請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指發明人、創作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
第6條 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均得讓與或繼承。
專利申請權,不得為質權之標的。
以專利權為標的設定質權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質權人不得實施該專利權。
第7條 受雇人于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于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指受雇人于雇傭關系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
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于發明人或創作人。
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
依第一項、前項之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于雇用人或出資人者,發明人或創作人享有姓名表示權。
第8條 受雇人于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于受雇人。
但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系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于支付合理報酬后,于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
受雇人完成非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應即以書面通知雇用人,如有必要并應告知創作之過程。
雇用人于前項書面通知到達后六個月內,未向受雇人為反對之表示者,不得主張該發明、新型或新式樣為職務上發明、新型或新式樣。
第9條 前條雇用人與受雇人間所訂契約,使受雇人不得享受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之權益者,無效。
第10條 雇用人或受雇人對第七條及第八條所定權利之歸屬有爭執而達成協議者,得附具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權利人名義。
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附具依其它法令取得之調解、仲裁或判決文件。
修正「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本法所為之申請,除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以電子方式為之者外,應以書面提出,并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委任有專利代理人者,得僅由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
依本法及本細則所為之申請,以書面提出者,應使用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書表;其格式及份數,由專利專責機關定之。
第3條 科學名詞之譯名經國立編譯館編譯者,應以該譯名為原則;未經該館編譯或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附注外文原名。
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之文件,應用中文;證明文件為外文者,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中文譯本或節譯本。
第4條 依本法及本細則所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原本或正本為之。
原本或正本,經當事人釋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者,得以影本代之。
但舉發證據為書證影本者,應證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
原本或正本,經專利專責機關驗證無訛后,得予發還。
第5條 申請專利文件之送達,以書面提出者,應以書件或對象送達專利專責機關之日為準。
但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所載日期為準。
第6條 依本法及本細則指定之期間,申請人得于指定期間屆滿前,載明理由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延展。
第7條 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印章、住居所或營業所變更時,應檢附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
但其變更無須以文件證明者,免予檢附。
第8條 申請人委任專利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載明代理之權限及送達處所。
專利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專利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申請人。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專利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復代理人。
申請人變更代理人之權限或更換代理人時,非以書面通知專利專責機關,對專利專責機關不生效力。
專利代理人之送達處所、印章變更時,應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
申請人得檢附委托書,指定第三人為送達代收人。
第9條 申請文件不符合法定程序而得補正者,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齊備者,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的適用辦法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更多關于 修正「專利法」 的資訊,可以咨詢 樂知網。
(樂知網- 領先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專利申請,商標注冊 業務)。
關鍵詞: 申請專利 發明專利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