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產品被指控侵犯專利權應該如何處理,姜XX與王XX專利侵權糾紛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3 23:03:01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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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產品被指控侵犯專利權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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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姜XX與王XX專利侵權糾紛
上訴人(原審原告)姜XX,男,漢族,1935年11月4日出生,遼寧省莊河市石山鄉于溝村人,住遼寧省莊河市石山鄉于溝村前于溝東屯。
委托代理人紀聚鋒,河北華盛通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X,男,漢族,1961年4月27日出生,河北省新樂市木莊村人,系新樂市盛達電器廠現業主,住新樂市木莊村木天莊。
委托代理人李書學,新樂市長勝法律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姜XX與被上訴人王XX因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一案,不服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石法民五初字第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上訴人姜XX及其委托代理人紀聚鋒,被上訴人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書學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姜XX于1993年4月23日向中國專利局提出名稱為“安全電熱毯”實用新型專利申請;1994年4月8日,姜XX獲取了該項實用新型專利的授權,專利號為ZL93.210997。7(簡稱安全電熱毯專利)。
授權公告日為1994年5月25日,授權公告號為CN2165713Y,專利權人為姜XX。
2002年3月6日,姜XX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按期交納了年費;2002年3月2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第 4340號)宣告維持該專利權有效。
安全電熱毯專利權利要求書載明,1、一種“安全電熱毯”,由電加熱系統和包復層組成,其技術特征在于電加熱系統是由電熱絲、套在電熱絲外并兩端封閉的軟套管、夾在電熱絲與套管之間的傳熱液構成。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熱毯,其特征在于電熱絲為帶有護套的電熱絲,套管兩端與護套封閉連接。
2002年4月14日,姜XX在長春市商業大廈購得被控侵權物“蔚藍牌”電熱毯一床,商品注明生產廠家為新樂市盛達電器廠。
新樂市盛達電器廠系個體經營,1999年4月15日為業主李增印經營,生產的產品商標為“蔚藍牌”電熱毯。
因業主李增印逝世,該廠業主2000年9月27日更名為王XX,其生產的電熱毯商標名稱為“雙羊牌”電熱毯。
在一審庭審過程中,經過對姜XX提交的被控侵權產品“蔚藍牌”電熱毯與安全電熱毯專利權利要求相對照,其結果為該產品沒有權利要求1中載明的夾在電熱絲與套管之間的傳熱液。
根據權利要求2中所述,該被控侵權產品“蔚藍牌”電熱毯的套管兩端與護套也沒有封閉連接點,且姜XX對對照的結果即被控侵權產品“蔚藍牌”電熱毯缺少與專利必要的技術特征的事實也當場予以認可。
一審法院依據姜XX在訴訟中提出的證據書面申請,將依法從王XX處提取的“雙羊牌”電熱毯產品進行當庭質證,姜XX對王XX的辯稱其生產的“雙羊牌”電熱毯不屬于專利侵權產品,與本案無關的理由予以認可。
原審認為,姜XX的“安全電熱毯”實用新型專利,其法律狀態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第4340號)宣告維持該專利有效,該專利應依法予以保護。
但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范圍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對被控侵權產品是否完全覆蓋權利要求中的必要技術特征,是判斷被控侵權產品是否構成侵犯專利權的依據,根據安全電熱毯專利權利要求的必要技術特征與被控侵權物“蔚藍牌”電熱毯的現有技術特征相對比, 1、被控侵權產品“蔚藍牌”電熱毯的技術結構缺少與安全電熱毯專利權利要求必要技術特征中所含夾在電熱絲與套管之間的一種傳熱液。
2、被控侵權產品“蔚藍牌”電熱毯還缺少套管兩端與護套封閉連接的技術特征,故被控侵權產品“蔚藍牌”電熱毯其現有技術特征未能落入安全電熱毯專利權利要求所保護的范圍。
據此,被控侵權產品“蔚藍牌”電熱毯產品不構成對安全電熱毯專利的侵權。
姜XX稱被控侵權產品“蔚藍牌”電熱毯的產品說明書其內容注稱有“蔚藍牌”水暖型電熱毯字樣,就認定該被控侵權產品“蔚藍牌”電熱毯為侵權產品的理由和依據不足。
因為該被控侵權產品“蔚藍牌”電惹毯的產品結構、技術特征等均與產品說明書中標明的內容不相符,產品說明書中的內容對被控侵權產品“蔚藍牌”電熱毯根本就沒有水暖型液體存在的這一事實,解釋為有水暖型液體存在的這種行為屬虛假宣傳,對這種虛假宣傳的行為,不屬本案的審理范圍。
故姜XX的訴請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另姜XX僅憑在長春市某商廈購得的既無產品生產日期,又沒有相應的證據證明其產品的流通地域和產品的流通出處的一張購貨收據,就稱其購買的“蔚藍牌”電熱毯是王XX生產,也缺乏法律依據,其訴請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遂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10元由原告承擔。
姜XX不服一審判決,向我院提出上訴,主要訴稱: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1、上訴人提供了足夠證據證明“蔚藍牌”電熱毯是王XX生產的;2、上訴人在一審的任何時候都沒有提出過證據保全申請。
二、王XX生產的“蔚藍牌”電熱毯侵犯了上訴人的專利權。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以及等同原則,上訴人專利的保護范圍應當是:與權利要求1所要求的技術特征相同的產品及與之等同的產品;與權利要求2所記載的技術特征完全相同或者等同的產品。
權利要求2所保護的范圍是電熱絲、軟套管之間無傳熱液這種產品,被控侵權產品構成侵權;2、被控侵權產品是同本專利要求2所記載的技術特征等同的特征。
首先,被控侵權產品的形狀與本專利的產品相同。
被控侵權產品兩端是否封閉,并不影響技術特征所確定的空間形狀,只要形狀相同,即可構成侵權。
其次,被控侵權產品與上訴人專利的權利要求2所確定的構造相同。
再者,雖然被控侵權產品無傳熱液、兩端沒有封閉連接,但其說明書和產品本身均載明是水暖電熱毯,其外觀與專利產品相同,讓普通消費者認為該產品就是專利產品,起到了同專利產品爭搶市場的作用。
另外,故意省略專利權利要求中的個別必要技術特征使其技術方案為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專利技術方案優越的變劣技術方案,而且這一變劣技術方案明顯是由于省略該必要技術特征造成的,應當適用于等同原則判定構成侵權,本案被控侵權產品是被上訴人故意省略了傳熱液這一必要技術特征而使得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明顯不如專利產品,應根據等同原則判令被控侵權產品構成侵權。
故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page] 王XX答辯稱: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采信證據充分,適用法律得當,應予以維持。
1、“蔚藍牌”電熱毯是原業主李增印生產,我方生產的電熱毯的商標名稱為 “雙羊牌”。
2、一審法院依法提取我方生產的“雙羊牌”電熱毯程序合法。
二、姜XX訴請“蔚藍牌”電熱毯侵犯了其專利權,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侵權的說法不能成立。
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雙方當事人均認可,被控侵權產品“蔚藍牌”電熱毯缺少安全電熱毯專利權利要求1中記載的“傳熱液”這一技術特征。
姜XX認為“傳熱液”不是其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征,其專利的創新之處是由軟套管套在包復層外完成的。
王XX認為安全電熱毯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軟套管就是用來裝傳熱液的,普通的電熱毯大部分都有軟套管,但不是裝傳熱液的,只能起到讓消費者感覺電熱毯里的電熱絲較粗的作用。
王XX向法庭提交了目前市場上銷售的三種電熱毯,它們的結構均與被控侵權產品結構相同,即軟套管套在包復層外,中間不含傳熱液。
姜XX認為,王XX不能證明這三種產品的生產日期,據此不能說明安全電熱毯的技術是公知技術,并認為“電熱絲用的護套是絕緣的,軟套管也是絕緣的,套在一起原來是一層絕緣,現在是兩層,增加了絕緣性,并且還減少了電磁輻射,這是眾所周知的。
” 姜XX在一審審理期間提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第4340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其中,關于該專利具有新穎性的理由中記載:“本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即是針對附件1(92239372.9號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及專利證書復印件,申請日是1992年10月30日,授權公告日是1992年10月13日,專利權人為崔永春)中用水作為傳熱液所存在的弊端而提出的實用新型專利。
為了實現本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達到其所能產生的有益效果,對本專利要求1中傳熱液的理解為一種不包含有水的傳熱液。
基于該理解,權利要求1與附件1存在如下區別:兩者電熱絲外部的套管不同,所采用的傳熱液不同。
可見,權利要求1具有新穎性。
” 本院認為,安全電熱毯專利的保護范圍應當為其權利要求1記載的內容,即“一種安全電熱毯,由電加熱系統和包復層組成,其特征在于電加熱系統由電熱絲、套在電熱絲外并兩端封閉的軟套管、夾在電熱絲與套管之間的傳熱液構成”,權利要求2是對權利要求1的進一步解釋和限定,姜XX提出的安全電熱毯專利保護的范圍既包括權利要求1、又包括權利要求2的主張,不符合安全電熱毯專利的保護范圍,本院對姜XX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從姜XX提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第4340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可以看出,傳熱液是安全電熱毯專利結構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而并非姜XX所陳述的其專利的創新目的是由軟套管完成的,因此,傳熱液是安全電熱毯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征。
姜XX提交的“蔚藍牌”電熱毯缺少傳熱液這一必要技術特征,所以被控侵權產品不構成對安全電熱毯專利的侵權。
因姜XX未說明被控侵權產品具體哪一(幾)條技術特征與安全電熱毯專利的哪一(幾)條技術特征屬于等同替換,況且,安全電熱毯專利的技術方案如果省略了傳熱液這個必要技術特征之后,其他技術特征所構成的技術方案則不具有新穎性,因此,被控侵權產品亦不屬于“由于故意省略專利權利要求中的個別必要技術特征使其技術方案為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專利技術方案優越的變劣技術方案,而且這一變劣技術方案明顯是由于省略該必要技術特征造成的,應根據等同原則判令被控侵權產品構成侵權”的情況。
所以,姜XX關于“適用等同原則被控侵權產品構成侵權”的上訴理由也不成立。
實用新型專利所保護的是技術方案,姜XX提出的“(被控侵權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本身均載明是水暖電熱毯,其外觀與專利產品相同,讓普通消費者認為該產品就是專利產品,起到了同專利產品爭奪市場的作用”的主張不屬于專利侵權的審理范圍,本案對姜XX的該部分請求不予審理。
綜上,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201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010元,由姜XX承擔。
學校申請專利費用減免
申請專利的費用: 1、專利申請官費 無論任何類型專利的申請,繳納官費都是申請人必須要做的事,從發明人提交申請的那天起,或是接收到受理通知書的半個月內,便需要繳納清算所有的專利申請官費。
外觀設計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分別為500元/件;發明專利為900元/件。
2、專利優先權要求費 這項費用只有當發明人有提出這個請求之后,依照法律的規定才需要繳納,通常是在幾百元左右。
該項費用的數額以作為優先權根底的在先申請的項數核算。
3、專利申請附加費 附加費的繳納,只有當發明人申請的材料過多,例如超過30頁以上,或是權利要求超過10項以上是,才會需要繳納,繳納費用的多少根據頁數以及項數的多少決定,沒有具體數額。
4、專利實質審核費用 三種類型的專利中,只有發明專利才需要繳納專利實質審核費用2500元/件。
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區分,例如:如果公司以及個人為主體的申請人申請了減免,那么公司的實質審核費用為750元/件;個人實質審核費用為375元/件。
5、專利授權后的當年年費 每項專利授權后,每年都需要依照規定,繳納相應的專利權維持年費。
其中,發明專利首年需要繳納的年費為900元/件;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專利當年年費為600元/件。
6、專利印刷公布費用 每項專利授權后,都要繳納50元/件的專利印刷費用。
7、專利代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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