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糾紛立案有哪些要求?,專利侵權糾紛答辯狀模板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3 23:00:28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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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糾紛立案有哪些要求?
一、法律依據 1、《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八條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三)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 (四)屬于受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受案和管轄范圍; (五)當事人沒有就該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一項所稱利害關系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專利權人的合法繼承人。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中,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出請求;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請求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提出請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不能單獨提出請求。
第九條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提交請求書及下列證明材料: (一)主體資格證明,即個人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應當提交有效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專利權有效的證明,即專利登記簿副本,或者專利證書和當年繳納專利年費的收據。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請求人出具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
請求人應當按照被請求人的數量提供請求書副本及有關證據。
第十條請求書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 (二)被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三)請求處理的事項以及事實和理由。
有關證據和證明材料可以以請求書附件的形式提交。
請求書應當由請求人簽名或者蓋章。
二、材料要求 1、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在文書表格下載欄目內下載)
專利侵權糾紛答辯狀模板
法律分析:農村宅基地補償標準:1、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2、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3、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4、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5、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6、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7、房屋拆遷補償價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專利侵權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
專利侵權糾紛類型有很多,專利侵權糾紛的解決途徑也有所不同。
那么專利侵權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以下是 小編為您帶來專利侵權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的相關知識。
一、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 這里所說的“實施”針對不同性質的專利,其含義也有所不同,一般情況下,非法實施他人專利比較隱蔽,有時是改頭換面,將原來專利進行非實質性改動,看似不同,實則沒有新內容;有時只是部分侵權,侵權人的產品可能比原專利技術更進步,效果更好,但確實使用了他人專利,不論使用的程度有多大,都構成侵權。
對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訴訟時效為2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二、假冒他人專利的侵權行為 假冒他人專利是指在非專利技術產品上或廣告宣傳中注明專利權人的專利標記和專利號,使公眾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產品的行為。
被假冒的專利是客觀存在的有效專利,因此這種行為直接危害專利權人的利益,欺騙消費者,擾亂了專利管理秩序,它比第一種專利侵權行為情節更為嚴重。
三、專利侵權糾紛解決途徑 1、當事人協商解決 專利侵權糾紛是民事糾紛,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有利于平息紛爭,化解矛盾。
修改后的《專利法》第57條首先提倡這種解決方式。
但是協商解決不是請求處理或者起訴的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模式一般有協商解決、行政處理、司法解決和訴前臨時措施前提條件。
當事人不愿意協商的,可以直接通過行政或司法程序處理侵權糾紛。
2、行政處理 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是實現專利權保護的重要途徑。
依《專利法》第57條規定,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侵權糾紛時,有權認定侵權行為是否成立;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有權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
對專利管理機關的處理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專利管理機關也可以對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問題進行調解。
但損害賠償屬于典型的民事救濟方式,專利管理機關只能應當事人的請求進行調解,不作處理決定。
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的民事訴訟。
3、司法解決 所謂專利權糾紛的司法解決是指為了有效地對侵犯專利權行為予以制裁,給權利人以適當的補救,維護市場秩序,司法機關給予專利權人以必要的司法救濟。
當專利權受到不法侵害時,專利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專利侵權糾紛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各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及各地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較大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和其他中級人民法院不能作為第一審法院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
4、訴前臨時措施 訴前臨時措施,是指在訴訟開始之前,為制止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的侵權行為所采取的措施。
修改后的我國《專利法》新增的第61條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上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3條至第96條和第99條的規定。
”訴前停止侵權行為的措施,在英美法和大陸法系中被稱為“臨時性禁令”,TRIPs協議第50條稱之為“臨時措施”。
訴前l臨時措施可以理解為專利權人在尋求法律保護中特殊的司法救濟方法。
一方面,權利人還沒有實際的損害后果;另一方面,行為人的實施行為卻受到了人民法院的禁止。
這種保護方法援引了民法上對物權的保護防衛性理論①,法律允許專利權人在其權利實際受到侵害之前請求司法機關制止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可以有效地防止即發侵權后果的產生,起到了權利的防衛作用。
因為專利權具有無形性,它不能像有形財產那樣為所有人通過占有的方式來保護,它較其他財產權更容易受侵害,因此,對專利權侵權行為的規制,僅局限于侵權行為開始之時,往往會使權利人陷入被動的局面,一旦受到侵害,可能會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
而從事后救濟轉向事前防衛,則能更為有效地保護權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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