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一般公開多久能授權,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3 22:59:55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一般公開多久能授權,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
專利一般公開多久能授權
一、 專利申請多久可以授權,要依據專利的類型而定。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公布;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要申請實質審查,審查通過后授予專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三十四條 國知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
國知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知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國知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二、 (一)有關的文件和材料 例如,與申請項目相近或相似的在先專利文件、文獻、期刊、圖紙等。
委托申請中國發明專利時最好事先進行專利檢索,否則,所申請的項目在申請的審查過程中很容易被駁回。
(二)書面技術資料 1、申請項目所屬技術領域及應用的范圍,以及現有技術中實現與申請項目相同或相似效果的技術措施、技術手段,方法或方式; 2、所申請項目的發明目的,需要解決哪些技術問題。
3、用文字以及附圖詳細描述實現所申請項目發明目的的技術措施、技術特征。
如:所申請項目的是一種產品,技術措施及技術特征是指:產品的結構、各零件的連接、布局、相互關系及它們在所申請項目中所起的作用,各零部件間的組合方式和詳細的動態連接和工作方式,如所申請的是一種方法,技術措施和技術特征是指的工藝、工藝參數及工藝中有關細節。
此外,還應提供所申請項目的至少-個具體實例(這里的具體實例不是指模型或實物,而是表現具體實例的附圖和文字說明,只有在通過圖紙和文字仍無法說明所申請項目的技術措施時才可能提供模型或實物,用以說明所申請的主題)。
所提供的圖紙應當用制圖工具繪制于A4紙上,圖面上不應有文字、圖框線和尺寸線、尺寸標注,各零件及部件可用數字(1、2、3…。)標出,并在另一張紙上寫出各標號所代表的零件名稱。
4、所申請項目的實驗數據、結果,或者試驗中所產生的現象; 5、結合具體實例和實(試)驗結論,客觀地說明發明的優點和缺點。
如無實驗數據,或實驗結論,發明人應當對發明進行客觀分析,推斷發明可能有的優缺點; 6、發明人認為的所申請項目與現有技術在技術特征上的不同之處; 7、發明人認為應當屬于技術秘密的內容。
三、 1、申請專利類型的確定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
近日,筆者代理了河北廊坊市某水產餌料有限公司與比利時一家公司的“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件”,筆者代理被告出庭應訴,庭審法院為石家莊市某法院,原本法律關系比較明確的案件因原告并案提起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訴訟請求,使得本案在某些認定方面與主審法官存在不一致,借此,筆者談一下自己對專利臨時保護期費用糾紛案件的幾點認識,以期與相關人士切磋: 1、專利臨時保護期的概念及法律依據 我國專利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從該條首先可以明確的看到,專利臨時保護期糾紛案件針對的是發明專利,換句話說,實用新型專利及外觀設計專利即不存在臨時保護期的說法。
這與我國專利申請業務程序是相一致的,眾所周知,在我國對于發明專利的申請實行的是早期公開、延遲審查的制度。
這就形成了,某一發明專利申請已依法被公開,但其還未被授權,需要進行實質審查,最終經過一段時間才可得知其能否授權。
而發明專利權的法律保護起始時間為授權公告日。
這就勢必形成了發明專利公布至授權公告這一段期間的真空期。
為了鼓勵發明創造,我國法律規定了發明專利的臨時保護期請求支付使用費的問題。
對于這一點,因有法律明確規定,不易產生爭議。
2、發明專利權臨時保護范圍的確定 我們都知道,對于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而言,需要首先確定是專利權人專利的保護范圍,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應當以其授權專利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為準。
那么,臨時保護范圍如何確定呢?通過筆者了解及辦案,得知主要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以授權專利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
理由,大致為權利人之所以能請求支付使用費,是因為其專利獲得授權,既然授權才能主張支付臨時保護使用費,故以授權專利權利要求的內容確定臨時保護期的保護范圍(筆者代理的此案件,石家莊市主審法官的理由即如此);再有,認為即使授權的權利要求與公布的權利的要求存在不一致,但根據專利審查的規則,專利申請人的最終修改是嚴格限定在專利申請文件已披露的技術方案中的,故應以最終的授權文本確定的權利要求確定臨時保護范圍(好多法院的判決采取此觀點,如浙江高院2009年188號判決)。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當以公布的權利要求確定專利臨時保護范圍。
理由,對于公眾而言,在專利臨時保護期內實施其發明,只能看到的是公布的權利要求,并不能看到最終的授權權利要求。
第三種觀點認為,應當結合考慮公布的權利要求與授權的權利要求,區分情況分別確定專利臨時保護范圍,即“如果授權時的權利要求或者在經過異議程序(撤銷程序)修改后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大于公開的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所確定的保護范圍,專利申請的臨時保護仍以公開文本為準;反之,如果授權時的權利要求或者經過異議程序(撤銷程序)修改后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小于公開的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所確定的保護范圍,臨時保護就必須以縮小后的權利要求為準”(如源于中國法院網,作者王勁松《發明專利臨時保護》一文) 筆者認為,上述第三種觀點最為準確。
理由,第一,我們通過做實務或直接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檢索,發現絕大多數發明專利公布的權利要求與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存在不一致,這種不一致有的是保護范圍擴大,有的是保護范圍縮小,正因為有所差別,我們不能簡單地將專利臨時保護范圍確定為以“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為準”或以“公布的權利要求為準”。
第二,正如有的理由,專利申請人的最終修改是嚴格限定在專利申請文件已披露的技術方案中的,此觀點沒錯,但考慮到專利的保護范圍是以權利要求為準,公布的權利要求不必然記載全部的技術方案,這就有可能導致授權時的權利要求將公布權利要求沒有記載的技術方案(此雖披露)重新寫入權利要求之中,保護范圍明顯擴大,如果此時還以授權的權利要求確定臨時保護范圍,這對公眾相當不公平。
保護范圍的確定,是判斷他人是否實施其發明需要首要解決的問題,保護范圍一旦發生錯誤,其后皆錯。
關于這點,目前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但實務中對此爭論頗大,望立法予以明確,統一司法裁判標準。
3、臨時保護期糾紛的性質 對于目前來說,已形成了司法統一立案標準,即臨時保護期糾紛案件可與專利侵權糾紛并案審理。
但這里我們必須明確,臨時保護期糾紛案件,他人即使實施其發明,也并未侵犯其專利權,即不屬于專利侵權糾紛案件。
此次筆者辦案,石家莊市某法院主審法官認為臨時保護期糾紛屬于專利侵權糾紛,筆者實在不敢茍同! 只有明確了性質,才能更好地確定責任承擔方式,如果屬于侵權,試問這位法官,難道被告因此行為還要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嗎?! 4、臨時保護期訴訟時效 關于時效,我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于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5、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的計算 既然他人在臨時保護期間實施專利的行為,不是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所以,筆者認為首先此使用費應當低于專利侵權賠償額。
具體費用要根據案件不同情況綜合平衡雙方利益及結合許可費用酌情確定。
專利產品仿制自用算不算侵權
專利產品仿制自用因為不具有營利性,所以不算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七十一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根據專利法規定,發生專利糾紛的,首先需要協商解決,如果無法解決問題的,可以通過訴訟模式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專利法》和《實施細則》的規定,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處理的專利糾紛有: (一)專利侵權糾紛; (二)有關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他人實施發明的費用糾紛; (三)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四)關于對職務發明人獎勵和報酬的糾紛。
專利一般公開多久能授權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更多關于 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 的資訊,可以咨詢 樂知網。
(樂知網- 領先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專利申請,商標注冊 業務)。
關鍵詞: 申請專利 專利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