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專利權的實質性要件之實用性,獲得專利權的實質性要件之新穎性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3 15:29:55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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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專利權的實質性要件之實用性
實用性,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申請的主題必須能夠在產業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必須是能夠解決技術問題,并且能夠應用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換句話說,如果申請的是一種產品(包括發明和實用新型),那么該產品必須在產業中能夠制造,并且能夠解決技術問題;如果申請的是一種方法(僅限發明),那么這種方法必須在產業中能夠使用,并且能夠解決技術問題。
只有滿足上述條件的產品或者方法專利申請才可能被授予專利權。
所謂產業,它包括工業、農業、林業、水產業、畜牧業、交通運輸業以及文化體育、生活用品和醫療器械等行業。
在產業上能夠制造或者使用的技術方案,是指符合自然規律、具有技術特征的任何可實施的技術方案。
這些方案并不一定意味著使用機器設備,或者制造一種物品,還可以包括例如驅霧的方法,或者將能量由一種形式轉換成另一種形式的方法。
能夠產生積極效果,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在提出申請之日,其產生的經濟、技術和社會的效果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可以預料到的。
這些效果應當是積極的和有益的。
(一)審查原則 審查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實用性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以申請日提交的說明書(包括附圖)和權利要求書所公開的整體技術內容為依據,而不僅僅局限于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內容; (2)實用性與所申請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是怎樣創造出來的或者是否已經實施無關。
(二)審查基準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所說的“能夠制造或使用”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具有在產業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
滿足實用性要求的技術方案不能違背自然規律并且應當具有再現性。
因不能制造或使用而不具備實用性是由技術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起的,與說明書公開的程度無關。
以下給出不具備實用性的幾種主要情形。
1、無再現性 具有實用性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主題,應當具有再現性。
反之,無再現性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主題不具備實用性。
再現性,是指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公開的技術內容,能夠重復實施專利申請中為解決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
這種重復實施不得依賴任何隨機的因素,并且實施結果應該是相同的。
但是,應當注意,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產品的成品率低與不具有再現性是有本質區別的。
前者是能夠重復實施,只是由于實施過程中未能確保某些技術條件(例如環境潔凈度、溫度等)而導致成品率低;后者則是在確保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所需全部技術條件下,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仍不可能重復實現該技術方案所要求達到的結果。
2、違背自然規律 具有實用性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符合自然規律。
違背自然規律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不能實施的,因此,不具備實用性。
應當特別注意,那些違背能量守恒定律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主題,例如永動機,必然是不具備實用性的。
3、利用獨一無二的自然條件的產品 具備實用性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不得是由自然條件限定的獨一無二的產品。
利用特定的自然條件建造的自始至終都是不可移動的唯一產品不具備實用性。
應當注意的是,不能因為上述利用獨一無二的自然條件的產品不具備實用性,而認為其構件本身也不具備實用性。
獲得專利權的實質性要件之新穎性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含申請日)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因此,具備新穎性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既不同于現有技術,也不同于在申請日以前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含申請日)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1、審查原則 審查新穎性時,應當根據以下原則進行判斷: (1)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被審查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與現有技術或者申請日前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申請并在申請日后(含申請日)公布的(以下簡稱申請在先公布在后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相關內容相比,如果其技術領域、所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方案和預期效果實質上相同,則認為兩者為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需要注意的是,在進行新穎性判斷時,首先應當判斷被審查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的技術方案是否實質上相同,如果專利申請與對比文件公開的內容相比,其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公開的技術方案實質上相同,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兩者的技術方案可以確定兩者能夠適用于相同的技術領域,解決相同的技術問題,并具有相同的預期效果,則認為兩者為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2)單獨對比 判斷新穎性時,應當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各項權利要求分別與每一項現有技術或申請在先公布在后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的相關技術內容單獨地進行比較,不得將其與幾項現有技術或者申請在先公布在后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內容的組合、或者與一份對比文件中的多項技術方案的組合進行對比。
即,判斷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新穎性適用單獨對比的原則。
這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創造性的判斷方法有所不同。
2、審查基準 判斷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有無新穎性,應當以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為基準。
為有助于掌握該基準,以下給出新穎性判斷中幾種常見的情形。
(1)相同內容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如果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對比文件所公開的技術內容完全相同,或者僅僅是簡單的文字變換,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具備新穎性。
另外,上述相同的內容應該理解為包括可以從對比文件中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的技術內容。
例如一件發明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是“一種電機轉子鐵心,所述鐵心由釹鐵硼永磁合金制成,所述釹鐵硼永磁合金具有四方晶體結構并且主相是nd2fe14b金屬間化合物”,如果對比文件公開了“采用釹鐵硼磁體制成的電機轉子鐵心”,就能夠使上述權利要求喪失新穎性,因為該領域的技術人員熟知所謂的“釹鐵硼磁體”即指主相是nd2fe14b金屬間化合物的釹鐵硼永磁合金,并且具有四方晶體結構。
(2)具體(下位)概念與一般(上位)概念 如果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對比文件相比,其區別僅在于前者采用一般(上位)概念,而后者采用具體(下位)概念限定同類性質的技術特征,則具體(下位)概念的公開使采用一般(上位)概念限定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喪失新穎性。
例如,對比文件公開某產品是“用銅制成的”,就使“用金屬制成的”同一產品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喪失新穎性。
但是,該銅制品的公開并不使銅之外的其他具體金屬制成的同一產品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喪失新穎性。
反之,一般(上位)概念的公開并不影響采用具體(下位)概念限定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新穎性。
例如,對比文件公開的某產品是“用金屬制成的”,并不能使“用銅制成的”同一產品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喪失新穎性。
又如,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對比文件的區別僅在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中選用了“氯”來代替對比文件中的“鹵素”或者另一種具體的鹵素“氟”,則對比文件中“鹵素”的公開或者“氟”的公開并不導致用氯對其作限定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喪失新穎性。
(3)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 如果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對比文件的區別僅僅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具備新穎性。
例如,對比文件公開了采用螺釘固定的裝置,而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僅將該裝置的螺釘固定方式改換為螺栓固定方式,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具備新穎性。
(4)數值和數值范圍 如果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中存在以數值或者連續變化的數值范圍限定的技術特征,例如部件的尺寸、溫度、壓力以及組合物的組分含量,而其余技術特征與對比文件相同,則其新穎性的判斷應當依照以下各項規定。
獲得專利權的標準
一、 1、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必須是符合專利法第二條規定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如果申請的主題不是專利法所定義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則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2、 授予專利權的主題必須是屬于可以授予專利權的主題范圍,即不能是專利法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的范圍; 3、 授予專利權的主題必須是不能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即不能是屬于專利法第五條所排除的情況; 4、 授予專利權的主題必須是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即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與已有設計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二、 1、國家知識產權局: 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包括知識產權涉外事宜;沒有直接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的行政執法權力;具有指導地方法規制定和執法業務,以及指定管轄的職能) 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地方知識產權局沒有審查和授予專利權的職能) 2、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設置: 省級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知識產權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 地州級(含)以上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首府城市知識產權局;計劃單列市知識產權局;各地(州)級市知識產權局;直轄市各城區知識產權局;新疆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 3、地方管理專利工作部門的職能: 處理職能:A、認定侵犯專利權行為是否成立。
B、查處假冒專利行為。
調解職能:A、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B、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C、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D、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E、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F、其他專利糾紛。
三、 專利(patent),從字面上是指專有的權利和利益。
“專利”一詞來源于拉丁語Litterae patentes,意為公開的信件或公共文獻,是中世紀的君主用來頒布某種特權的證明,后來指英國國王親自簽署的獨占權利證書。
在現代,專利一般是由政府機關或者代表若干國家的區域性組織根據申請而頒發的一種文件,這種文件記載了發明創造的內容,并且在一定時期內產生這樣一種法律狀態,即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在一般情況下他人只有經專利權人許可才能予以實施。
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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