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專利權手續如何辦理,授予專利權有哪些要求?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3 15:28:04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授予專利權手續如何辦理,授予專利權有哪些要求?
授予專利權手續如何辦理
專利權還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專利權是兩權一體的權利,既有人身權,又有財產權。
(2)專利權的取得須經專利局授予。
(3)專利權的發生以公開發明成果為前提。
(4)專利權具有利用性,專利權人如不實施或不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有關部門將采取強制許可措施,使專利得到充分利用。
那么,授予專利權手續如何辦理呢? 小編為您整理如下: 一、專利權如何獲得 發明專利申請經過專利局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均未發現駁回理由的,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將發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和“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
申請人按期辦理登記手續的,專利局將授予專利權、頒發專利證書,并予以公告。
專利權自證書頒發之日起生效。
期滿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二、授予專利權如何辦理登記 (一)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 登記手續從專利局發出授權通知書以及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之日起啟動。
申請人接到這些通知書以后,應當自通知書右上方專利局加蓋的發文章日期起算,于兩個半月內辦理登記手續。
期滿未辦理的,專利局將發出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通知書。
(二)登記啟動后對其它程序的影響 登記手續啟動以后,被通知將要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不得再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基礎;也不和再作為新的分案申請的母案。
在對該申請授權通知發出后提出的,以該申請為基礎的要求本國優先聲明,專利局將按優先權聲明視為未提出處理。
對以該申請為母案提出的分案申請,專利局將予以駁回。
登記手續啟動以后,申請人提出的著錄項目變更手續,除變更地址以外,均暫停辦理,待授權程序結束后,再行辦理。
所以這些變更情況將不在專利證書上反映,但將記錄在專利登記簿上,并在專利公報上公告。
(三)頒證日的確定 被通知將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其在專利登記簿上的登記日和頒證日為同一天。
按照專利局的辦事規程,對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登記手續的專利申請其頒證日按照下式確定:頒證日=授權通知發文日+3個月 (四)所需費用 辦理登記手續時,不必再提交任何文件,申請人只需按規定繳納專利登記費(包括公告印刷費用)和授權當年的年費就可以了。
授權當年的年費數額,就是授權(或頒證日)所在年度的年費。
但是,對發明專利申請,如果在登記手續通知書發出以前,已經繳納了授權日所在年度的維持費的,不再繳納授權當年的年費。
授權當年的年費可以減緩,但不能滯納。
(五)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以后的權利恢復 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被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如果申請人耽誤期限是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請求恢復權利。
恢復權利的請求應當在接到專利局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通知書之后兩個月內提出,同時應當補佃登記手續(繳納專利登記費和授權當年的年費)和繳納規定的恢復權利請求費。
視為放棄后恢復權利的程序和要求與申請視為撤銷后恢復權利的程序和要求是相同的。
授予專利權有哪些要求?
授予專利權的“三性”要求對專利申請和審查來說都十分重要。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22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基因專利也必須符合“三性”,在實用性上還有更高要求。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知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在理論上,又可以分為絕對新穎性(不為公眾所知),相對新穎性(未被公開使用)。
基因序列的新穎性判斷比創造性和實用性簡單,往往參照期刊雜志或商務(或公共)基因銀行公布的信息,如果申請的序列已經被部分(或全部)公開,則缺乏新穎性。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在基因領域,考慮到其特殊性,采用參考性判斷方法即引入往往是長期懸而未決的難題、他人的失敗、商業上的成功等參考性因素往往能使模糊的創造性判斷清晰化。
授予專利權條件有哪些
授予專利權條件有哪些?關于這一問題, 小編整理了以下相關資料供您參考,下面跟著小編一起來了解下。
一、授予專利權條件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授予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
1、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在國內外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在公眾中演示過,并為公眾所知曉,同時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知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1)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2)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 (3)他人未經申請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2、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3、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使用,并且能產生積極的效果。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授予,應當符合同申請日以前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外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益相沖突。
二、不授予專利權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專利法規定,一項發明創造只要具備了取得專利的實質條件,就可以獲得專利權。
但是,為了保護國家、社會和公眾的利益,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我國專利法根據專利保護的特點和我國經濟、技術發展狀況,對一些主題作了不能取得專利權的例外規定。
我國專利法規定,不授予專利權的有以下各項: 1、科學發現。
科學發現是對自然規律和有助于說明自然規律的自然現象的特性提出的前所未有的科學認識。
但是,科學發現僅僅是對自然規律的認識,而不是利用自然規律所作出的發明創造,它不能直接應用于生產實踐,不具備工業上的實用性,因此不授予專利權。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智力活動是指人的思維活動,它源于人的思維,經過推理、分析和判斷產生出抽象的結果或者必須經過人的思維運動作為媒介才能間接地作用于自然產生結果。
它僅僅是指導人們對其表達的信息進行思維、識別、判斷和記憶,而不需要采用技術手段或者遵守自然法則,不具備技術的特點,因此不能授予專利權。
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動物為直接實施對象,對之進行識別、確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過程。
考慮到醫生天職就是救死扶傷,在診斷和治療疾病的過程中,醫生理應有選擇各種方法的自由;另一方面,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是直接以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為實施對象,無法在產業上利用,不具備實用性,不屬于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創造,因而這類方法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4、動物和植物品種。
動物和植物品種指的是動物和植物品種本身,不包含生產動物和植物品種的方法。
這里所說的生產方法是指非生物學的方法,不包括生產動物和植物主要是生物學的方法。
一種方法是否屬于“主要是生物學的方法”,取決于在該方法中人工技術的介入程度,如果人工技術的介入對該方法所要達到的目的或效果起了主要的控制作用或決定性作用,則這種方法不屬于“主要是生物學的方法”,可以授予專利權。
5、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由于可以用于軍事目的,出于國家重大利益的考慮,專利法規定不授予專利權。
需要指出的是,不僅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不能獲得專利保護,而且原子核變換方法本身也不能獲得專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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