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是多久呢,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是多少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3 15:24:06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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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是多久呢
1、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的; 2、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 3、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
1。侵害的對象是有效的專利。
專利侵權必須以存在有效的專利為前提,對于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后,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必須有侵害行為,即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侵害他人專利的行為。
并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非生產經營目的的實施,不構成侵權。
3。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即行為人實施專利的行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又無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68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 不過,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起算點存在兩種特殊情況: (一)超過二年的起訴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往往是連續的,有時甚至是斷斷續續的 如果從專利權人得知或應當得知侵權行為起二年內,專利權人未主張權利,而二年之后,侵權行為仍在繼續,這時如果不能對專利權人進行保護,顯然是不公平的。
專利權人的請求權可以分為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前者指停止侵權,從時效制度的目的出發,這類請求權本身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后者指賠償損失,當然適用訴訟時效,但是從專利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內的侵權損失賠償額,仍然處于訴訟時效期間之內。
(二)授權前的發明技術使用費發明專利的一項特殊之處是,授權前的臨時保護 由于發明專利實行“提前公布、實質審查”,一項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布,這時其他單位或個人完全可以實施公開的發明技術,這種行為在授權之前不視為侵權。
根據規定,單位或個人應支付適當的費用,這就是對發明申請的臨時保護措施。
訴訟的時效有兩個起算點:二是專利授權之日;二是專利權人得知或應當得知行為之日,以其中的晚者為實際起算點。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是多少
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如下: 1、未經許可制造專利產品的行為; 2、故意使用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 3、銷售、許諾銷售未經許可的專利產品的行為; 4、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許諾銷售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5、進口專利產品或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得的產品的行為; 6、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7、冒充專利的行為。
1、按照權利人因侵權遭受的實際損失來確定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 2、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利益來確定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專利權人因侵權造成的銷售減少的總數*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 如果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總數難以確定的: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 3、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利益來確定 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數額、該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4、按照法定賠償金來確定 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最后一種計算方法只有在前3種計算方式都無法使用時,才能采用。
(一)解決專利侵權時應當收集的證據包括 1、專利權屬證據。
證明原告享有專利權或者專利許可使用權。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要多少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規定了三種專利侵權賠償的計算方式: 1、被侵權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 2、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收益; 3、按照專利許可費的倍數確定。
另外,如果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當然合理費用如律師費和調查取證的費用也可一起計算到賠償數額范圍之內。
(1)制造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2)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 (3)許諾銷售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 (4)銷售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5)進口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6)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7)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仍然屬于侵犯專利權的行為,需要停止侵害但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五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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