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人可以有幾個,專利人和專利權人的區別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3 15:13:16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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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人可以有幾個
一、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八條,“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因此,專利可以掛多少人在法律中沒有明確的規定,專利權可以掛很多人。
二、 1、從定義上區分:專利權人:專利權的所有人及持有人的統稱。
即專利申請被批準時,被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人。
專利權人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發明人:在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中,對發明創造具體實質性特點做出貢獻的人稱為發明人。
發明人為自然人。
2、從權利上區分:專利權人的權利:包含專利人身權和專利財產權兩個方面。
(1)、專利人身權:指專利發明人、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該專利的發明或設計人,即署名權,署名權不因專利財產權的轉讓而消失。
(2)、專利財產權主要包含以下三個方面: 獨占權。
指只有專利權人才有實施其發明創造的制造、使用、銷售,對該專利獲得享有獨占的權利,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均不得不經許可,不支付報酬使用、制造、銷售專利產品。
許可權。
指專利權人有條件地允許他人使用其專利技術。
具體地講,專利權人(稱“許可方”)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允許他人(稱“被許可方”)在一定條件下使用其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技術的權利。
轉讓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可以出賣、贈與、抵押,也可以作價投資入股,繼承轉讓是由于法定原因而發生的轉讓,當專利權人(自然人)死亡后,專利權依照繼承的規定轉移給有繼承權的人。
發明人的權利:署名權,發明人可以請求專利局不公布其姓名。
發明人只能是個人不能是單位 專利發明人只擁有名譽權并非財產權,只能變更不能轉讓;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可以是個人和單位,財產權可以轉讓;專利沒授權前的申請人叫專利申請人,授權后叫專利權人,有申請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才是專利權人,才擁有專利權。
三、 我們都知道,權利與義務是相鋪相成的,既然專利權人擁有權利,那也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
專利權人應在獲得專利權后,需按時繳納專利年費。
每年應按時繳納專利年費,以確保專利權的有效性,逾期不繳納專利年費,專利權就會喪失,發明成果將不再受專利法的保護,任何人都可隨意使用。
如果是授權進行的職務發明專利是屬于單位所有的,那么該單位也是該專利的所有權人,那么單位是可以提前與發明人進行約定支付相應的獎勵費用,如果雙方對職務發明的歸屬權發生了任何的糾紛時,不僅可以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也是可以通過知識產權局進行處理。
專利人和專利權人的區別
一、專利人和專利權人的區別 專利權人是專利權的所有人及持有人的統稱。
即專利申請被批準時,被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人。
專利權人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專利人是一種口頭的稱呼,一般指專利代理人或者專門從事專利工作的人。
二、專利申請人、發明人和專利權人的區別 發明人是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發明人應當是個人,不得填寫單位或者集體。
申請人是針對發明人的發明申請專利的人,可以是發明人或者發明人的單位,或者發明人授權給其他的個人或者單位申請,如果最后專利授權,專利申請人就是專利權人了! 三、專利權人的權利 1、獨占權。
指只有專利權人才有實施其發明創造的制造、使用、銷售,對該專利獲得享有獨占的權利,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均不得不經許可,不支付報酬使用、制造、銷售專利產品; 2、許可權。
指專利權人有條件地允許他人使用其專利技術。
具體地講,專利權人(稱“許可方”)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允許他人(稱“被許可方”)在一定條件下使用其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技術的權利。
3、轉讓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 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可以出賣、贈與、抵押,也可以作價投資入股,繼承轉讓是由于法定原因而發生的轉讓,當專利權人(自然人)死亡后,專利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給有繼承權的人。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轉讓應符合下列程序: (1)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知局登記,由國知局予以公告。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2)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專利人的權利有哪些
一般來說,專利權人主要有以下三項權利: 第一、獨占權 獨占權是專利權人最重要的權利,意思是該項專利只能由該專利權人來支配、使用、處置,獨占該專利,其他人不管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組織,沒有得到專利權人的允許,擅自使用該項專利,制造、銷售專利產品的,都屬于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許可權 許可權實際也是基于獨占權而產生的權利,它是指專利權人可以通過合同的方式,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專利。
我們可以將其簡單理解為一種租借關系,專利權人將專利租給他人使用,使用人支付專利使用費。
第三、轉讓權 根據《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專利是可以進行轉讓的,一般我們見到的專利轉讓,都可以理解為專利的“買賣”,當然轉讓并不僅是買賣這一種方式,它還可以是無償的贈與,也可以是抵押等。
另外,專利是可以依法繼承的,這也是轉讓的一種方式。
第一、充分公開發明內容的義務,專利法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如果專利權人不履行此義務,其發明就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第二、繳納年費的義務,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逾期不繳納年費的,專利權即告終止。
但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知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知局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復權利。
當事人因正當理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知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知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知局說明理由,請求恢復權利。
當事人請求延長國知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知局說明理由并辦理有關手續。
專利人實際上是指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是專利權的所有人及持有人的統稱。
即專利申請被批準時,被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人。
專利權人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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