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專利權人是不是發明人,一般專利權是多少錢的年費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3 15:12:45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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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專利權人是不是發明人
專利權人是指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登記簿上記載的專利權的所有人。
要想成為專利權人,有兩種方法: 1、自己提出申請,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合格,符合授權的條件,依法授予專利權。
2、通過繼承或交易成為專利權人。
公民或法人死亡或終止時,其合法的繼承人得成為專利權人;通過買賣交易,他人也得成為專利權人。
專利權人可自己實施或許可他人實施專利,并收取使用費。
發明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發明人只能是發明創造的完成者。
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
職務發明的發明人對專利享有署名權和獲得獎勵報酬權,除此之外發明人對專利不享有任何權利,自己不能實施專利也不能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發現他人侵犯專利權的,也無權加以制止。
1、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專利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2、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
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3、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
專利申請人可以是單位或是個人,但發明人只能是個人不能是單位,單位的發明具體一定是落在個人身上,在申請專利的時候,發明人可以填寫多人、專利申請人也可以填寫多個單位或多個個人或是單位跟個人共寫,專利授權后,在專利權的分配上就是所有專利權人共有。
總之專利權人,可以不是發明人,也可以是發明人。
一般專利權是多少錢的年費
專利權的內容: (一)獨占權 我國《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 獨占權的內容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1、制造權。
指專利權人擁有自己生產制造專利文件中記載的專利產品的權利; 2、使用權。
使用權包括對專利產品的使用權和專利方法的使用權。
非經專利權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其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 3、許諾銷售權。
許諾銷售是指銷售前的推銷或促銷行為,包括通過廣告、訂單、發布消息等手段表示銷售專利產品的行。
我國在《專利法》第二次修改時才設立了這一權利,第三次修改時則將許諾銷售權從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擴展到外觀設計專利。
4、銷售權。
指銷售專利產品的權利。
專利權人的銷售權也有一定的限制,不管是專利權人自己銷售,還是許可他人銷售,其第一次銷售行為受法律保護,但產品首次售出后,則銷售權用盡。
5、進口權。
指為生產經營目的將專利產品或由專利方法直接生產的產品由一國境外輸入該國境內的權利。
(二)實施許可權 它是指專利權人可以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技術并收取專利使用費。
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最新合同法全文。
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三)轉讓權 專利權可以轉讓。
轉讓權包括專利申請權的轉讓和專利權的轉讓。
轉讓有兩種形式,一是合同轉讓,一是繼承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知局登記,由國知局予以公告。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四)標示權
一項世界首創技術發明專利引發官司
首創“汽車爆胎自動減速系統”技術 傅先生訴稱, 他研發的這項汽車爆胎自動減速系統技術是專為解決汽車爆胎事故災難的機、電、液一體化自動控制技術。
2004年3月17日獲得中國發明專利授權,發明名稱是:汽車爆胎自動減速系統,專利號:ZL00101579.6。
這項技術為世界首創,因此,他是“汽車爆胎自動減速系統” 的發明人和專利權人。
2004年4月24日,傅先生與彭先生、王先生等3人簽訂“合同書”,合同約定由彭先生等3人組建公司,實施汽車爆胎自動減速系統發明專利,專利項目簡稱為BAS項目。
合同約定了專利實施許可費支付方式為“前期使用費+按年提取使用費”,前期專利使用費為1000萬元人民幣,按年提取專利使用費數額為公司年度稅后可分配利潤的32%。
彭先生等3人于2004年6月26日成立了桂林思超汽車科技有限公司。
同年9月18日,雙方又簽訂了一份《合同條款修改完善的補充協議》,約定:2004年9月20日前,思超公司與傅先生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并在2日內到廣西區知識產權局進行備案登記,思超公司在取得備案批文后5個工作日內,向傅先生支付專利使用費100萬元。
另還約定,思超公司在支付100萬元使用費后10個工作日內,向傅先生再支付專利使用費400萬元。
專利權人告專利使用人侵權 2004年9月19日,雙方到西區知識產權區知識產權局遞交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申請,并于9月21日取得《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
9月29日,思超公司支付給傅先生100萬元專利使用費。
而另外400萬元沒有按時支付,為此,傅先生于2004年11月11日向思超公司送達解除合同通知。
傅先生還訴稱,2005年12月20日,思超公司在桂林市一酒店舉行了BAS項目產品訂貨會和征集產品代理商會議,在印刷的資料中宣稱“擁有ZL00101579.6發明專利獨占實施許可權”。
另一公司南寧市速步汽車用品有限公司自2006年3月起,在其網站上發布思超公司產品代理廣告,以思超公司產品南寧、廣西地區代理商名義,實施共同侵權行為。
為此,傅先生把思超公司和速步公司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停止專利侵權行為,銷毀印有侵權內容的廣告及其他文字資料;判令思超公司歸還其專利證書原件及技術資料。
專利使用人否認侵權 思超公司的負責人稱,全國每年申報專利技術有20多萬個,而真正能夠轉化為生產力的微乎其微。
如果專利不能轉化為生產力、不能轉化為商品,專利本身就如同一張廢紙。
思超公司為了能夠使ZL00101579.6專利轉化為生產力,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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