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申請專利權需要滿足哪些條件,logo可以申請專利嗎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3 15:12:41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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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申請專利權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各國專利法規定不同,中國和多數國家都要求發明應具備新穎性、先進性和工業實用性。
新穎性指在提出專利申請之日或優先權日,該項發明是現有技術中所未有的,即未被公知公用的。
凡以書面、磁帶、唱片、照相、口頭或使用等方式公開的,即喪失其新穎性。
有些國家采用世界新穎性,有些國家采用國內新穎性,也有些國家公知以世界范圍為標準,公用以本國范圍為標準。
先進性也稱創造性,指發明在申請專利時比現有技術先進,其程度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專業人員不是顯而易見的。
實用性指發明能夠在產業上制造和使用。
1、按《專利法》第五條的規定,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2、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下列客體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依據專利法,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批程序分為受理、初審、公布、實質審查和授權五個階段: (1)受理階段 專利局收到專利申請后進行審查,如果符合受理條件,專利局將確定申請日,給予申請號,并且核實過文件清單后,發出受理通知書,通知申請人。
如果申請文件未打字、印刷或字跡不清、有涂改的;或者附圖及圖片未用繪圖工具和黑色墨水繪制、照片模糊不清有涂改的。
或者申請文件不齊備的;或者請求書中缺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不詳的;或專利申請類別不明確或無法確定的,以及外國單位和個人未經涉外專利代理機構直接寄來的專利申請不予受理。
(2)初步審查階段 經受理后的專利申請按照規定繳納申請費的,自動進入初審階段。
初審前發明專利申請首先要進行保密審查,需要保密的,按保密程序處理。
在初審是要對申請是否存在明顯缺陷進行審查,主要包括審查內容是否屬于《專利法》中不授予專利權的范圍,是否明顯缺乏技術內容不能構成技術方案,是否缺乏單一性,申請文件是否齊備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若是外國申請人還要進行資格審查及申請手續審查。
不合格的,專利局將通知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補正或陳述意見,逾期不答復的,申請將被視為撤回。
經答復仍未消除缺陷的,予以駁回。
發明專利申請初審合格的,將發給初審合格通知書。
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除進行上述審查外,還要審查是否明顯與已有專利相同,不是一個新的技術方案或者新的設計,經初審未發現駁回理由的。
將直接進入授權秩序。
(3)公布階段
logo可以申請專利嗎
依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logo是不具備專利特征的,所以logo是不可以申請專利權,但可以申請商標權。
Logo一般不屬于專利權的保護范疇,如果logo是用在工業產品的外觀包裝上,可以將整個包裝申請專利,屬于外觀設計。
如果單獨一個Logo可以用版權保護或者注冊成商標。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于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知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告的專利文件當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依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logo是不具備專利特征的,所以logo不可以申請專利權,但可以申請商標權。
、 專利權的客體,也稱為專利法保護的對象,是指依法應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2條的規定,專利法的客體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
1、發明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發明必須是一種技術方案,是發明人將自然規律在特定技術領域進行運用和結合的結果,而不是自然規律本身,因而科學發現不屬于發明范疇。
同時,發明通常是自然科學領域的智力成果,文學、藝術和社會科學領域的成果也不能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
2、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
該產品應當是經過工業方法制造的、占據一定空間的實體。
一切有關方法(包括產品的用途)以及未經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客體。
上述方法包括產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訊方法、處理方法、計算機程序以及將產品用于特定用途等。
例如,一種齒輪的制造方法、工作間的除塵方法、數據處理方法、自然存在的雨花石等不能獲得實用新型專利保護。
3、外觀設計。外觀設計又稱為工業產品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相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TRIPS中關于強制許可的規定
強制許可的規定最早出現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中。
1883年的巴黎公約第5條(2)規定:本聯盟的每一國家有權采取 立法措施規定授予強制許可,以防止由于專利賦予的排他權而可能產生的濫用,例如不實施。
該條(4)規定:自提交專利申請之日起4年期間屆滿以前,或者自授 予專利之日起3年期間屆滿以前,以屆滿在后的期間為準,不得以專利不實施或者不充分實施為理由申請強制許可。
如果專利權人證明其不作為有正當理由,強制許 可的申請應當予以拒絕。
這種強制許可不應當是排他性的,而且除與利用該許可的企業部分或商譽一起轉移外,不應當是可轉移的,包括以授予分許可的形式。
這些規定明確表明100多年以前,國際社會已有用建立強制許可制度防止專利權人濫用其權利的理念,以保證專利權人的利益和公眾的利益平衡,保證公平、正 義目標的實現。
這一理念和目標在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產權協議》(以下簡稱TRIPS)中得到了進一步闡述。
一方面要防止專利權人濫用權利,另 一方面,在顧及第三方合法利益的情況下,這些防范措施不得與專利的正常利用不合理地相沖突,而且也并求不合理地損害專利所有人的合法利益,即要防止政府隨 意侵犯專利權人的合法利益。
為此,TRIPS對強制許可授予的條件作了明確規定。
比較一下TRIPS和巴黎公約,應當說TRIPS中增加了不少巴黎公約第5條A中沒 有規定,意欲留給各國國內法來解決的問題。
盡管巴黎公約和TRIPS中都有對強制許可的類型、請求強制許可的條件、強制許可受益人的權利與義務、被強制許 可的專利權人的權利和義務、批準強制許可的后果等的闡述,但TRIPS第31條的規定更為詳盡和明確。
(一)強制許可請求的種類 TRIPS第31條(b)(c)(1)規定了強制許可請求的種類和條件。
根據TRIPS,各成員應當規定以下幾種類型的強制許可:合理條件強制許可、公共利益強制許可、依存專利強制許可、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強制許可。
只有在使用前,要求使用的人曾經努力按合理的商業條款和條件請求專利權人給予許可,但在合理的期間內這種努力沒有成功的,才能授予合理條件強制許可。
只有在國家處于緊急狀態或有其他極端緊急的情形,或者在公共的非商業性使用的情形才能授予公共利益強制許可。
只有與第一專利的權利要求中聲稱的發明相比,第二專利的權利要求中聲稱的發明包含具有相當大的經濟意義的重要技術進步,并在第二專利的實施依賴第一專利 的實施時,才能授予依存專利強制許可。
在第二專利權人取得使用第一專利權人的專利發明的情況下,第一專利權人也應有權以合理的條件依交義許可使用第二專利 權人的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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