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轉讓的程序是怎樣的,專利轉讓費用怎樣計算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0 16:14:19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轉讓的程序是怎樣的,專利轉讓費用怎樣計算
專利轉讓的程序是怎樣的
進行專利轉讓可以充分的發揮專利的作用,同時也為專利權人帶來更多的利益。
而進行專利轉讓的需要通過一些正規的途徑進行,避免自己的利益遭受損害。
同時也是要了解清楚專利轉讓的程序是怎樣的。
接下來,請跟隨 小編一起看看這個問題吧。
一、專利轉讓的程序是怎樣的 專利權在現代社會中越來越受到大家的關注,但是還是有一些疑惑困擾著大家,如專利權轉讓程序怎么走?根據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專利轉讓需經過以下幾個步驟: 1、尋找專利轉讓的途徑。
這是專利轉讓流程中最基本的一個環節,而且也非常容易實現。
宣召專利轉讓的方法其實有很多,例如可以在專利網站上進行轉讓,也可以委托專利中介機構,甚至還可以自己尋找相關的企業。
2、專利轉讓人和專利受讓人簽署專利權轉讓合同。
這是專利轉讓流程中的關鍵一步。
只有專利轉讓人和受讓人雙方取得一致的意見之后才能有效地開展之后的轉讓相關工作。
在轉讓合同中,對于雙方的利益都應該有明確地文字內容。
3、雙方準備好專利轉讓需要的相關文件,這些文件應該嚴格地按照規定的形式進行填寫,這樣就可以縮短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核文件的時間,加快審核的速度。
4、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將相關的文件遞交給專利局。
這是專利轉讓流程中重要的一個部分。
因為只有專利局審核通過后才能讓專利轉讓具有法律依據。
所以在這個過程中,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會在其中發揮重要的作用,選擇適當的專利代理機構也是這個過程中不容忽視的一個細節。
5、專利轉讓流程的最終環節就是等待專利轉讓結果。
當專利局審查后,會對審查結果做出通知。
如果審核通過的話,專利局一般會在2到6個月內發專利轉讓合格通知書。
并且可以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庫中查詢到相關的變更結果。
二、涉外專利轉讓有何特別規定 1、若待轉讓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涉及禁止類技術,根據《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禁止,不得轉讓。
2、若待轉讓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涉及限制類技術,當事人應當按照《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技術出口審批手續;獲得批準的,當事人憑《技術出口許可證》到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
3、若待轉讓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涉及自由類技術,當事人應當按照《技術出口管理條例》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技術出口登記手續;經登記的,當事人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到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
專利轉讓費用怎樣計算
專利轉讓是指專利權人將其發明創造所獲得的相關專利權利通過訂立合同的方式轉移給他人。
專利轉讓會涉及到轉讓費用的問題,那么專利轉讓費用是怎樣計算的呢? 小編為您介紹。
專利轉讓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將持有權移轉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
通過專利權轉讓合同取得專利權的當事人,即成為新的合法專利權人,同樣也可以與他人訂立專利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專利轉讓包括專利申請權轉讓。
專利轉讓費的結算方式,一般有三種:一次性結算、提成、固定與提成相結合。
“一次性結算”是指簽定轉讓合同后,按合同所定的價格,由被許可方(受讓方)一次性向許可方(專利權人)支付轉讓費。
“提成”分固定提成和滑動提成兩種,“固定提成”就是把合同產品的生產數量或者凈銷售額人為地固定在某一個數字上(不管實際的生產數量或凈銷售額是多是少),在提成所限內每年按這個數字提成;“滑動提成”就是按照每年實際生產出來的產品數量或實際的凈銷售額提成。
“固定與提成相結合”中“固定”的部分叫初付費,也叫“入門費”,這部分費用在合同生效后就要立即支付;“提成”部分要在項目投產后在合同約定的年限內支付,方法同“提成”。
延伸閱讀:專利轉讓稅相關規定 (一)轉讓專利收入需要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繳納營業稅、城建稅與教育費附加。
(二)同時按轉讓專利收入扣除相關稅收、費用后,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稅目繳納20%個人所得稅。
(三)收入扣除繳納的相關稅金(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后,區別不同收入分別處理: 1、不到4000元的,扣除費用800元: 應納稅所得=收入-800元 2、收入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 應納稅所得=收入*(1-20%) 3、應納稅款=應納稅所得*20%。
世界各國的專利保護年限
每個專利都有自己的保護期間,如果到期的話,則不受法律保護。
那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專利保護的相關內容的呢?下面就由 小編為大家整理有關各國專利保護期限的相關內容。
歐洲各國發明專利: 瑞典、葡萄牙、荷蘭、盧森堡、列支敦士登、意大利、愛爾蘭、希臘、法國、西班牙、丹麥、德國、瑞士、比利時、奧地利、英國等加入歐洲專利授予公約(EPC)的國家的發明專利: 保護期為20年,自申請日計算 北歐諸國如芬蘭、挪威等國的發明專利: 保護保護期為17年,自申請日計算 日本發明專利: 1995年7月1日之前,發明專利權有效期自公告日起15年,自申請日起不超過20年;1995年7月1日起改為自申請日起20年。
1995年7月1日之前,實用新型權期限為自公告日起10年,自申請日起不超過15年;1995年7月1日起改為自申請日起6年。
美國發明專利: 判斷美國專利權是否屆滿的依據:1995年6月8日以前申請并授權的專利期限為—自專利授權日起17年屆滿; 1995年6月8日以后申請并授權的專利期限為—自專利申請日起20年屆滿。
區別多種情況: (1)1995年6月8日及以后提出的專利(除設計專利)申請,其期限為:自從專利申請之日或最早申請之日起計算20年屆滿。
(2)1995年6月8日生效的、或公布的于1995年6月8日以前提出申請的所有專利(除設計專利),其期限為:申請提出之日起20年屆滿,或專利授權后17年屆滿,取時間長者。
(3)1995年6月8日以前提出的國際申請、且無論在1995年6月8日以前或以后進入美國國家階段的授權專利,其期限為:專利授權后17年屆滿,或國際申請提出之日或更早申請之日起20年屆滿,取時間長者。
(4)1995年6月8日以后提出繼續、分案或部分繼續申請的授權專利,其期限為:從最早申請之日起計算20年屆滿。
(5)1995年6月8日以后提出國際申請的授權專利,其期限為:從國際申請提出之日起20年屆滿。
(6)國際申請的繼續或部分繼續申請,其期限為:從國際申請提出之日起20年屆滿。
(7)有外國優先權的申請,其期限為:從在美國提出申請之日起計算20年屆滿,而不是優先權申請日。
(8)國內優先權,即臨時申請,不計算在20年期限內。
(9)延長專利期限(最多5年)。
專利轉讓的程序是怎樣的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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