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公共健康問題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規定,淀川惠德株式會社訴專利復審委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7 01:25:17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涉及公共健康問題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規定,淀川惠德株式會社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糾紛案
涉及公共健康問題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規定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都不清楚涉及公共健康問題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規定。
雖然我國法律中對涉及公共健康問題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作了一些規定,但是關于涉及公共健康問題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規定的內容可能還不是很清楚,下面就涉及公共健康問題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規定內容作一個簡要的闡述。
涉及公共健康問題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 《涉及公共健康問題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已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其內容如下: 第一條 為了解決我國面臨的公共健康問題,并幫助有關國家、地區解決其面臨的公共健康問題,落實世界貿易組織多哈部長級會議《關于TRIPS協議與公共健康的宣言》(下稱“多哈宣言”)和世界貿易組織總理事會《關于實施TRIPS協議與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第6段的決議》(下稱“總理事會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下稱“專利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傳染病,是指導致公共健康問題的艾滋病、肺結核、瘧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其他傳染病。
本辦法所稱藥品,是指在醫藥領域用于治療本條第一款所述傳染病的任何專利產品或者通過專利方法制造的產品,包括制造前述產品所需的有效成分和使用前述產品所需的診斷試劑。
第三條 在我國預防或者控制傳染病的出現、流行,以及治療傳染病,屬于專利法第四十九條所述為了公共利益目的的行為。
傳染病在我國的出現、流行導致公共健康危機的,屬于專利法第四十九條所述國家緊急狀態。
第四條 治療某種傳染病的藥品在我國被授予專利權,我國具有該藥品的生產能力,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可以依據專利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實施該專利的強制許可(下稱強制許可)。
第五條 治療某種傳染病的藥品在我國被授予專利權,我國不具有生產該藥品的能力或者生產能力不足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強制許可,允許被許可人進口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利用總理事會決議確定的制度為我國解決公共健康問題而制造的該種藥品。
第六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本辦法第五條所述強制許可的,被許可人以及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依照該強制許可決定進口的藥品出口到其他任何國家或者地區。
第七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本辦法第五條所述強制許可的,被許可人應當向專利權人支付合理的報酬。
但該藥品的生產者已經向該專利權人支付報酬的,被許可人可以不向專利權人支付報酬。
第八條 治療某種傳染病的藥品在我國被授予專利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其他國家或者地區購買專利權人制造并售出的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該種藥品,將其進口到我國的,無需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強制許可。
第九條 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按照總理事會決議確定的機制通報世界貿易組織TRIPS理事會,希望進口治療某種傳染病的藥品的,或者非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最不發達國家通過外交渠道通知我國政府,希望從我國進口治療某種傳染病的藥品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強制許可,允許被許可人利用總理事會決議確定的制度制造該種藥品并將其出口到上述成員或者國家。
第十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本辦法第九條所述專利強制許可的,應當在其作出的強制許可決定中明確記載總理事會決議規定的有關要求。
被許可人應當遵守該強制許可決定規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本辦法第九條所述強制許可的,被許可人應當向該藥品的專利權人支付合理的報酬。
第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和第九條請求強制許可的,除本辦法有專門規定的以外,適用《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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淀川惠德株式會社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糾紛案
淀川惠德株式會社等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行政糾紛案一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原告淀川惠德株式會社,住所地日本國大阪市北區中津七丁目4番23號。
法定代表人小川勉,董事長。
原告夏普公司,住所地日本國大阪市阿倍野區長池町22番22號。
法定代表人町田勝彥,董事長。
以上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吳玉和,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
以上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強,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
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西路9號銀谷大廈10-12層。
法定代表人廖濤,副主任。
第三人韓華綜合化學株式會社,住所地大韓民國首爾特別市中區長橋洞1號韓華大廈。
法定代表人趙昌鎬,代表理事。
委托代理人周標雯,北京市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薛俊英,北京信慧永光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專利代理人。
原告淀川惠德株式會社、夏普公司不服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2005年10月1日作出的第7557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簡稱第7557號決定),于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于2006年1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按照法律有關規定通知韓華綜合化學株式會社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于2006年12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淀川惠德株式會社、夏普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吳玉和、胡強,第三人韓華綜合化學株式會社的委托代理人周標雯、薛俊英到庭參加了訴訟。
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本案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
專利復審委員會第7557號決定系就韓華綜合化學株式會社針對淀川惠德株式會社、夏普公司享有的申請號為94120062.0、名稱為“玻璃基片輸送箱”的發明專利(簡稱本專利)所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作出的。
該決定認定:經修改的授權文本的權利要求1中的“其致密的密度(較致密的表皮層的密度)為壁內的中間部分的至少兩倍”這個技術特征在原始申請文件中沒有記載,而且本領域技術人員不能從原始申請文件所記載的內容中直接地、毫無疑義地導出。
因此,本專利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簡稱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應被全部無效,對于韓華綜合化學株式會社在無效階段提出的其它理由和證據,不再予以評述。
據此,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7557號決定,宣告本專利權全部無效。
原告淀川惠德株式會社、夏普公司不服該決定,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訴稱:首先,授權權利要求1的相應內容“其致密的密度(較致密的表皮層的密度)為壁內的中間部分的至少兩倍”雖然在字義上沒有記載在原始申請的文件中,但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完全能夠從原始公開文本中直接地、毫無疑義地推導出這樣的技術內容。
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是原始說明書公開內容的合理概括,沒有超出原始申請文件的公開范圍,因此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其次,被告在無效審查階段中,將“至少兩倍”的技術方案分成“等于兩倍”、“大于兩倍”兩種并列的方案來進行審查,但沒有給予原告對此發表意見并針對上述兩種方案作出修改的機會,違反法定程序。
因此,第7557號決定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銷。
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在法定期限內沒有進行答辯。
第三人韓華綜合化學株式會社未提交書面意見陳述,其在庭審中表示第7557號決定的結論正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維持。
本院經審理查明:
淘寶外觀專利侵權如何認定
淘寶上并不少見外觀專利侵權的現象,但所有人在追究侵權人責任之前,首先我們要對對方的行為進行一個認定,看看其是否真的屬于外觀專利侵權行為。
接下來,樂知小編就來為您解答淘寶外觀專利侵權如何認定的問題。
一、淘寶外觀專利侵權如何認定 外觀設計專利權與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一樣,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其權利客體無法像有形財產那樣明晰地予以界定。
要合理保護外觀設計專利權,必須使公眾能夠以足夠的確定程度知道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在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要判斷被控侵權產品是否侵犯了外觀設計專利權,首先應當確定權利人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確定是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的基礎。
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由此可知,我國專利法保護的不是單純的外觀設計,而是與產品結合的外觀設計。
從這一意義上說,受我國專利法保護的外觀設計必須以產品為載體,不能脫離產品而存在,我國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包含外觀設計及其所依附的產品兩個因素。
二、正確把握外觀設計和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涵義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專利法所稱的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相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 與發明和實用新型不同,外觀設計是從產品美感的角度出發的,它表現在產品外部,是關于產品外表的裝飾性或藝術性的設計。
同時,受我國專利法保護的外觀設計還必須是能夠在工業上應用的,如果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不能為生產經營目的而用工業的方法復制出來,就不是我國專利法意義上的外觀設計。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工業品才能作為外觀設計的載體,農產品、畜產品、自然物均不能作為外觀設計的載體。
所謂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是指某種產品的外觀設計與獲得專利的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似,而且該產品與外觀設計被授權時指定使用的產品類別相同或者相類似。
判斷被控侵權產品是否屬于外觀設計專利產品,不僅要看該產品的外觀設計與權利人獲得專利的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而且要看該產品與權利人獲得專利的外觀設計被指定使用的產品類別是否相同或者相類似。
在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中,應當首先審查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是否屬于相同或相類似的產品,不屬于相同或相類似的產品的,則不構成侵權,只有在被控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是相同或者相類似產品的情況下,才有必要進行下一步的判斷。
三、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判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十六條 在實踐中,專利侵權的判定一般采取以下三個步驟: 1。確定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
根據《專利法》第56條第二款之規定,其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2。確定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侵權產品是否屬于相同或者類似產品。
通常是以產品的功能、用途作為標準,同時參考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即洛迦諾條約)有關商品的分類。
如果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確定二者是相同或者類似商品。
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認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類似商品,從而認定專利侵權不成立。
3。將專利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對比,判斷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外觀設計相同是指構成外觀設計的產品的形狀、圖案和顏色及其組合完全一致;外觀設計相似是指使用該外觀設計有可能引起混淆,使人們誤認為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是專利產品。
這一判斷通常以普通消費者的眼光,對被授予專利的外觀設計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要部觀察,整體判斷。
根據對比結果確定是構成相同侵權、等同侵權還是不侵權。
在對他人的行為進行外觀專利侵權認定的時候,一般采取的是三個步驟,即小編在上文中詳細闡述的內容。
有需要的朋友可以根據小編帶來的內容對相關行為進行判定,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樂知的在線律師。
怎樣認定外觀專利侵權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注意事項?
涉及公共健康問題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規定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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