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質押合同的特征都有哪些,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草案)修訂說明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7 01:20:15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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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質押合同的特征都有哪些
專利權質押合同的特征都有哪些 1。專利權質押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它從屬于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的主合同。
《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專利權質押合同屬于一種擔保合同,所以,專利權質押合同是一種從合同。
2。專利權質押合同是一種要式合同。
《擔保法》第79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3。專利權質押合同以向管理部門登記為生效要件。
這里所指的“管理部門”,中國專利局是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的管理部門。
即專利權質押合同必須向中國專利局專利工作管理部申請登記,經登記后才能生效。
《登記辦法》第3條規定:“以專利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中國專利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未經專利局登記的專利權質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4。專利權質押合同與一般的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權許可合同不同。
作為一種擔保行為,質押過程 般不發生專利權的轉移,即在專利權質押合同生效后,專利權不發生轉移,仍屬于出質人所有;而專利權轉讓合同生效后,即發生專利權的轉移。
另一方面,專利權轉讓合同是一種獨立的主合同,而專利權質押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它依附于主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法》第“條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因此,專利權質押合同不能導致專利權向質權人轉移。
另一方面,在專利權質押合同生效后,質權人雖然能夠限制出質人的專利權,但質權人也不得實施該專利權。
因此,專利權質押合同與專利權許可合同也不同。
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草案)修訂說明
一、《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的必要性 專利權作為無形資產,其價值不僅體現在權利人可以以實施、許可、轉讓等方式予以運用,從而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也體現于權利人可以設定擔保物權,為債務提供擔保,充分實現專利權的交換價值。
因此專利權質押對于有效解決企業融資、推動專利權運用具有重要意義。
1995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正式施行。
該法第七十五條首次明確規定了專利權等知識產權可以設定權利質押,同時該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該法為專利權人設定質權和專利管理機關辦理質押登記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1996年9月19日,為貫徹實施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原中國專利局頒發了《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了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的管理部門、程序及要求、登記期限等。
暫行辦法的實施為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提供了具體的操作指南,對我局依法行政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然而,隨著我國知識產權事業的發展和相關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暫行辦法的部分規定已經與現實及相關法律不相符合。
例如,在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中,我局名稱已由“中國專利局”改為“國家知識產權局”;2000年第二次修改專利法時取消了有關專利權撤銷程序的規定;尤其是2007年10月1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修改了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將專利權質押的生效與合同的生效加以區分,明確了登記僅僅是質押的生效條件而非質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綜上所述,結合我局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的實踐,有必要對1996年頒布和施行的《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修訂。
二、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草案)修訂的指導思想 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修訂的指導思想是:以促進專利權的運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服務專利權人融資為目的,在總結我局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10多年來的經驗基礎上,充分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中“提升我國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的要求,緊密結合10多年以來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實施情況,為專利權人的質押登記提供更為迅捷的服務,以充分地發揮專利權的交換價值。
三、關于本辦法的主要修改建議 (一)關于本辦法名稱、立法宗旨和相關內容的修改 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按照本條規定,專利權質押登記的客體并非質押合同,而是該專利質權。
這一規定修改了擔保法的現行規定。
因為擔保法明確規定登記是質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同時,為處理物權法與擔保法的沖突之處,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又規定:“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
”所以專利權質押登記應當適用物權法的有關規定,以專利質權而不是質押合同為登記客體。
當然,由于專利權質押合同比較完整地記載了專利質權的主體、擔保債權的種類及額度、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擔保范圍等事項,因此質押合同的有關條款可以作為專利質權登記的依據。
據此,草案建議將現行規章名稱《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修改為《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
考慮專利法實施細則中規定了專利權質押登記事項的公告,且其關于提交中文文件的規定等也適用于質押登記的辦理,因此草案增加了物權法、專利法實施細則為本辦法的立法依據。
同時為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有關要求,草案將立法目的調整為“為促進專利權的運用和資金融通,保障債權的實現,規范專利權質押登記”。
鑒于質押登記客體的變化,草案對質押合同的內容進行了調整,只保留了為準確記載專利質權而必備的有關條款,如出質人、質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專利權的名稱及專利號等,而刪除了諸如質押期間維持專利權有效的約定、出現專利糾紛時出質人的責任等非必要條款(第十條)。
(二)關于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我局名稱的變動以及專利法的修訂而進行的修改 鑒于在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中我局名稱由“中國專利局”修改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因此草案中涉及我局名稱之處作了相應修改。
2000年專利法第二次修改時,廢除了專利權的撤銷程序,將其統一并到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中。
為此,草案刪除了專利權撤銷的有關規定(第十三條、第二十條)。
考慮到市場經濟的發展,草案刪除了全民所有制單位以專利權出質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定。
同時由于專利權質押時并不涉及專利權的轉讓,因此刪除了中國單位或個人向外國人出質專利權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定。
鑒于專利法第三次修改時已經取消了指定涉外代理機構的規定,并對專利權共有作了規定,因此,草案也刪除了辦理質押登記時委托涉外代理機構的規定,而修改為“委托依法設立的代理機構辦理”。
同時規定,以共有的專利權出質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第五條、第六條)。
(三)關于在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建設服務型政府方面進行的修改 為更好地為當事人服務和提高我局行政效率,草案將暫行辦法中規定的審查登記期限“15日”修改為“7個工作日”(第十二條)。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關于收費項目的規定,并考慮到建設服務型政府的目的和實踐,草案刪除了暫行辦法關于辦理質押登記需要繳費的規定。
考慮到專利權作為一項無形資產自身固有的特點,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草案增加了有關條款。
例如,草案規定,專利權質押期間,出質人未經質權人同意不得放棄專利權。
同時依照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對質押期間專利權的轉讓和許可實施也進行了規定,即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專利權(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同時,除了質押合同記載專利質權的必備條款外,考慮到質押期間可能發生涉及專利權的效力和權屬變更等重要事項,草案提示當事人在訂立質押合同時對此進行約定處理辦法(第十一條)。
此外,由于專利權設定質押無法像動產一樣轉移占有,只能以登記進行公示,而專利權人仍然持有專利證書等證明文件,為保護質權人的合法權益,草案規定,質權人與出質人可以約定出質專利權的專利證書由質權人保管,同時規定在質押登記注銷后,質權人應當返還專利證書(第四條、第二十一條)。
(四)關于在完善登記審查程序,簡化有關條文方面進行的修改
專利權質押登記部門的工作流程和相關法規是什么
專利權質押登記部門又稱專利工作管理部專利市場處隸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 該部門基本工作為: 首先,受理專利權質押登記工作, 接著,根據相關條件專利權質押登記工作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則對其進行登記工作,若審核不通過,則退回工作受理階段,對具備登記條件的專利權質押申請進行相關費用的收取, 最后,不管專利權質押登記申請工作是否通過國家審批,專利權質押登記部門都需要將登記審核結果向專利權質押登記工作申請人告知,告知是以《通知書》的方式進行。
中國專利局成立于1980年1月14日,最初名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簡稱為中國專利局,專利權質押登記部門則是中國專利局中的一員。
當年的6月3日,我國成為《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中的一員。
中國專利法則在1984年通過,一年后,我國正式成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中的一員。
專利權質押登記部門成立十一年后,我國終在1994年年初成為《專利合作條約》成員國的一員。
到了1998年,我國國務院機構發生重大變革,很多組織機構名稱為了國際化而發生了適應性調整,此時對其指責也進行了更為精準的劃分,主要有修訂、解釋及解釋專利法,制定知識產權法規,依法接受、審核專利申請,并按國家規定賦予專利權,調查、查處假冒專利等行為,等等。
專利權質押登記部門的工作法規主要有兩條: 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簡稱《擔保法》, 二是《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于1995年6月提出,于同年10月1日正式開始執行,專利權質押登記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相關法律法規,于次年9月19日發布了第八號令:《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該《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則于同年10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開始實施的日期保持一致,專利權質押作為擔保方式中的一種,其在刺激商品、資金流通,督促債務及權力等的實現,以及加快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有著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
專利權質押登記部門工作基本流程為: 1、專利權質押申請人首先需準備專利權質押請求及申請文件,并將其交予中國專利局專利工作管理部專利市場處即專利權質押登記部門 2、專利權質押登記部門受理申請人申請工作。
3、專利權質押登記部門按法律規定依法向申請人收取專利權質押登記登記費。
4、申請人依據《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提交相關資料,如身份證明等,專利權質押登記部門則依法審核其是否可以符合登記條件; 5、專利權質押申請登記審核過程中需要修改、補充的,申請人應按要求進行修改、補充。
6、不管專利權質押登記申請工作是否通過國家審批,專利權質押登記部門告知申請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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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質押合同的特征都有哪些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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