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是否可以隨意解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專利權人是否能隨意解除專利實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7 01:19:43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權人是否可以隨意解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專利權人是否能隨意解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專利權人是否可以隨意解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專利權人能隨意解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嗎? 律師解答: 專利權人與受讓人在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之后,就形成了合同關系,只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那么雙方有履行合同的義務。
專利權人想要與受讓人解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需要雙方協商或者是出現了法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才可以解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應當受到合同的約束,不能隨意解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同時對于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方也是不能隨意解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在合同雙方簽訂合同之后,受讓人就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同時,受讓人不得許可約定之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
根據《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專利權人是否能隨意解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同時對于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方也是不能隨意解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在合同雙方簽訂合同之后,受讓人就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同時,受讓人不得許可約定之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
根據《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專利權使用許可合同范本是怎樣的?
公司在推出新產品的時候都會為產品的各項突破性發明申請相應的專利權,但是公司持有的專利權并不具有唯一性而可以通過簽訂許可合同的方式將專利權暫借給其他社會主體使用。
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專利權使用許可合同范本是怎樣的? 專利權使用許可合同范本 許可人:________________ 被許可人:______________ 鑒于:_________獲國務院批準,對其資產進行了資產重組(以下簡稱“重組”),并作為發起人,依據中國法律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成立了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向_________公司注入重組前屬于_________及其下屬企業或單位的主營業務,包括石油、天然氣的勘探和開發、煉油、化工、管道運輸、產品銷售、有關科研機構以及相關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以下統稱“核心業務”)。
_________及其相關下屬企業或單位擁有用于核心業務的專利及專有技術,并愿意將該等專利及專有技術許可給_________公司使用,且_________公司有意使用該等專利及專有技術。
據此,雙方協議如下: 第1條 許可人 本合同許可人是_________及其全權代表的相關下屬企業或單位,其中包括_________本身,以及向_________發出關于代表其簽署本合同等事宜的“授權委托書”的_________的全資子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業或單位。
第2條 專利和專有技術 2.1 本合同項下的專利是指截止至本合同生效時, (a)許可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與核心業務有關的,已獲得專利權授予的由被許可人無償使用的附件一所列之專利,(以下簡稱“無償使用的自有專利”); (b)許可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與核心業務有關的,已獲得專利權授予的由被許可人有償使用的專利(以下簡稱“有償使用的自有專利”); (c)許可人和其他共有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共同擁有的與核心業務有關的附件二所列之專利,(以下簡稱“共有專利”)。
自有專利和共有專利以下統稱為“許可專利”。
2.2 許可專利內容是指專利證書、說明書、權利要求書及附圖等專利文件所涉及的全部技術內容。
2.3 本合同項下的專有技術是指截止至本合同生效時,許可人已經擁有的與核心業務有關的附件三所列的專有技術(以下統稱“許可專有技術”)。
第3條 許可 3.1 對無償使用的自有專利及許可專有技術,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及其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自行繼續無償使用。
3.2 對有償使用的自有專利,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及其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在重組前的使用范圍內繼續有償使用,但須符合雙方另行簽定且有效的《產品和服務互供總協議》的規定。
3.3 被許可人及其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可以在重組前使用共有專利的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共有專利。
該共有專利原為無償使用的,被許可人繼續無償使用,原為有償使用的,被許可人應支付使用費。
許可人承諾就上述使用取得該共有專利的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3.4 被許可人根據本合同對本合同附件所列的許可專利及許可專有技術的使用系排他性的使用,但許可人仍然可以使用許可專利及許可專有技術。
許可人許可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轉讓許可專利及許可專有技術,應提前通知被許可人,被許可人自收到該通知之日起30日內不表示異議,許可人可以許可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轉讓。
如上述許可或轉讓可能對被許可人的主營業務構成嚴重影響者,則被許可人有權不同意該等許可或轉讓。
3.5 被許可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對本合同附件所列之外的許可專利及許可專有技術的使用是非排他性的使用。
第4條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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