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邦弘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行政糾紛案,汕頭金興機械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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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邦弘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行政糾紛案
樊邦弘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行政糾紛案一審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原告樊邦弘,男,1953年9月12日出生,住香港特別行政區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14號新文華中心A座13樓。
委托代理人喻新學,江門嘉權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張清,江門嘉權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西路9號銀谷大廈10-12層。
法定代表人廖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張田勇,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第六申訴處審查員。
委托代理人杜微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行政訴訟處審查員。
第三人中山市偉來燈飾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中山市石岐區青溪路166號。
法定代表人高宇洲,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尹文濤,中山市科創專利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李小忠,男,漢族,1969年10月11日出生,中山市偉來燈飾有限公司經理,住廣東省中山市石岐區東盛花園映月居19幢601房。
原告樊邦弘不服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6年4月17日作出的第825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簡稱第8251號決定),于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于2006年7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按照法律有關規定通知中山市偉來燈飾有限公司(簡稱偉來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于2006年10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樊邦弘的委托代理人喻新學、張清,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張田勇、杜微科,第三人偉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文濤、李小忠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第8251號決定系專利復審委員會就偉來公司針對樊邦弘擁有的專利號為ZL 02270824.3、名稱為“帶縱向槽的二線打孔美耐燈”的實用新型專利(簡稱本專利)所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作出的。
第8251號決定認定: 1、關于證據和現有技術 樊邦弘對對比文件1、2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因此對比文件1、2可以作為該案證據使用。
同時由于對比文件1、2是中國專利文獻,且公開日期均在本專利的申請日前,因此構成本專利的現有技術。
2、關于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非霓虹燈條條體4,包括由透明或半透明的軟性或半軟性PVC材料或相似的塑膠材料構成的圓條狀主條體20(相當于本專利中的芯線1),在主條體20中設有兩條導電電線3a、3b,且主條體20縱向方向的上、下周壁具有一對適當深度、寬度的凹槽21、22,主條體20的上、下凹槽21、22上,沿主條體20的橫向方向設有一系列大孔27(相當于本專利中的橫向孔1-4),小燈泡1由發亮體10(相當于本專利中的發光體2)和發亮體10下側連接的導電金屬線11、12(相當于本專利中的連接線3)組成,發亮體10安裝在大孔27中,小燈泡1通過導電金屬線11、12與導電電線3a、3b或相鄰小燈泡1的導電金屬線11、12進行連接,每個小燈泡1的兩條導電金屬線11、12分別平放在凹槽21(相當于本專利中的縱向槽1-2)內,穿在主條體20上下凹槽21、22所預設的小孔28中,利用一金屬導電塞5插入后固定連接,主條體20外裹覆有表層40(相當于本專利中的外皮4),燈條4的外形除可為圓條狀外,也可為橢圓條狀、方條、三角形條、菱形條、多角形條狀及螺旋形條狀等其它任意條狀體(參見對比文件1的第4頁第1行至第5頁第8行)。
雖然樊邦弘認為權利要求1中的“縱向槽”是“用裝在擠塑機或打孔機上的刀片劃開芯線上的縱向孔而形成的”(本專利說明書第3頁第4-5行),是鎖口槽,不同于對比文件1中的開口槽21,但是其所述的上述技術特征并未記載在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中,而說明書和附圖中的相關內容在確定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僅用于解釋權利要求,而不是對其進行進一步限定,對比文件1中的凹槽21實際上已經公開了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縱向槽”這一技術特征。
因此,對比文件1已經公開了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全部技術特征,兩者的技術方案實質上相同,并且對比文件1與本專利屬于相同的技術領域,本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在芯線上設置縱向槽以放置發光體引腳、連接線和電子器件的美耐燈,對比文件1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在主條體上設置凹槽以放置小燈泡的導電金屬線的燈條,兩者解決的技術問題實質相同,并能產生相同的技術效果,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新穎性。
權利要求2、3、5、6、7是權利要求1的從屬權利要求,它們的附加技術特征也分別被對比文件1公開了,將權利要求2、3、5、6、7的技術方案分別與對比文件1公開的內容相比,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實質相同,并能產生相同的技術效果,在它們分別引用的權利要求1不具備新穎性的情況下,權利要求2、3、5、6、7分別相對于對比文件1也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新穎性。
汕頭金興機械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行政糾紛案
汕頭市金興機械有限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行政糾紛案一審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原告汕頭市金興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汕頭市澄海路北側華新城倉庫B、D座。
法定代表人蔡健偉,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溫旭,男,漢族,1953年12月23日出生,廣州三環專利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住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大石鎮珠江花園。
委托代理人王峰,男,漢族,1974年3月9日出生,廣州三環專利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住廣東省汕頭市金平區海安街道商平路。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西路9號銀谷大廈10-12層。
法定代表人廖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健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員。
委托代理人張華,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員。
第三人汕頭市奇佳機械廠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汕頭市潮汕路西側金鳳路南側交界處第一幢廠房。
法定代表人王惠群,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唐瑞雯,女,漢族,1968年8月29日出生,汕頭市潮睿專利事務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住廣東省汕頭市潮汕路。
委托代理人郭曉剛,男,漢族,1978年6月11日出生,汕頭市潮睿專利事務有限公司專利代理助理,住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廈門銀華機械廠宿舍。
原告汕頭市金興機械有限公司(簡稱金興機械公司)不服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6年4月11日作出的第8193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簡稱第8193號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于2006年7月26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通知專利權人汕頭市奇佳機械廠有限公司(簡稱奇佳機械廠)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于2006年9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金興機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溫旭、王峰,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郭健國、張華,第三人奇佳機械廠的委托代理人唐瑞雯、郭曉剛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04年9月30日,金興機械公司針對奇佳機械廠擁有的名稱為“圓口卷邊機”的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為03223723.5,簡稱本專利)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2006年4月11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8193號決定,認為: 1。關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 本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涉及圓口卷邊機,其對卷邊機的升降機構、卷邊機構以及控制裝置分別作了限定,該技術方案系對圓口卷邊機產品的結構以及不同結構部件之間的聯結關系所提出的技術方案,應當被認為屬于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
另外,變頻控制器屬于控制裝置,其采用數字信號處理模塊DSP和智能功率模塊IPM對電機進行變頻調速,該變頻控制器屬于圓口卷邊機的一個部件,權利要求1中的技術特征“還設有采用數字信號處理模塊DSP和智能功率模塊IPM進行電機變頻調速與成型工序控制的變頻控制器”雖含有對變頻控制器功能的說明,但本身仍是結構特征。
因此本專利的權利要求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2。關于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
江門市知識產權局專利資助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我市發明人或設計人申請專利的積極性,增強專利意識,提高區域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科技、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江門戶籍的個人均可依本辦法申報資助。
共同專利申請人中的第一人為上款規定的單位或個人。
第三條 申報資助的專利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的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有一定的市場應用前景,符合我市的產業發展規劃與導向。
第四條 資助范圍: (一)的國內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費,國內發明專利的實審費; (二)國外發明專利; (三)授權的國內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
第五條 資助標準: (一)申請費、實審費按國家知識產權局開具繳費收據的實際發生額進行資助; (二)授權后的國外發明專利每件資助20000元(每件最多資助2個國家或地區授予的發明專利); (三)授權后的國內發明專利每件資助5000元,實用新型專利每件資助500元,外觀設計專利每件資助300元。
第六條 江門市知識產權局對專利資助申報采取全年受理,定期審核、辦理的原則,分別在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審核、辦理一次。
江門市知識產權局可委托各市、區科技局(知識產權局),或指定有資質的專利代理機構和行業協會作為資助受理部門。
各資助受理部門負責受理本轄區專利資助的申報工作,審查并匯總。
第七條 要求資助申請費的,應自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申請受理通知之日起1年內申報;要求資助實審費的,應自提出實審要求之日起1年內申報;專利獲得授權后的資助申請,應自取得專利證書1年內申報。
第八條 申報申請費、實審費資助的單位或個人須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江門市專利申請費用資助申報表》;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開具的繳費收據復印件(原件備查);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受理通知書和請求書首頁復印件(原件備查); (四)個人須提供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原件備查)。
第九條 申報國外發明專利資助的單位或個人須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江門市國外授權發明專利資助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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