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解決專利權糾紛,有哪些注意事項,成都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修訂)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6 12:12:35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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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解決專利權糾紛,有哪些注意事項
熱點推薦: 知識產權侵權 侵犯知識產權罪 專利申請 著作權登記 專利轉讓 商業秘密 商標轉讓 注冊商標 專利權糾紛也是生活中比較常見的一種糾紛,對于當事人來講,對專利權糾紛的解決是很重要的,畢竟與自身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
那到底應該怎樣解決專利權糾紛呢?要是你也不是很了解的話,請跟隨樂知小編一起從下文中探討一下吧。
一、怎樣解決專利權糾紛 1、協商。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2、請求專利管理部門處理。
專利糾紛當事人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專利管理機關,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 者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
國知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 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3、到法院提起訴訟。
專利糾紛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專利權糾紛處理的注意事項 1、專利權糾紛可以調解 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 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對專利管理部門的決定不服可以起訴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專利侵權糾紛中的證據問題 無論是人民法院還是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均要求有關人員和單位提供有關證據。
專利法規定,對于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即被訴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 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知局作出的檢索報告,以方便對是否侵權作出判斷,準確及時地處理糾紛。
成都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修訂)
成都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和保護發明創造及其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自主創新,培育自主知識產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四川省專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
第三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將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專利保護和促進機制,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和物質條件,鼓勵和支持專利的開發和應用。
第四條 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并組織實施本條例;各區(市)縣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指導下,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
發展改革、科技、公安、商務、工商、質監、新聞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
第二章 專利保護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五條 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建立專利保護工作的協調機制;依法查處專利違法行為,處理專利侵權糾紛,保護專利權人、發明人(設計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行為: (一)侵犯他人專利權; (二)假冒專利;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前款所列行為提供資金、場所、設備、運輸、倉儲等生產經營便利條件。
第七條 侵犯他人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請求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假冒專利的,由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第八條 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建立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的檔案,在案件處理或審結完畢后將有關情況向本市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征集機構通報,由后者向社會公布。
第二節 專利違法行為的行政查處 第九條 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建立舉報制度,鼓勵單位和個人對專利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并為舉報人保密。
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接到舉報或者發現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所列行為的,應于七日內審查立案。
第十條 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查處專利違法行為過程中,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證人;
我可以在申請勞動仲裁時申請財產保全嗎
1、 我申請勞動仲裁時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提起勞動爭議,發現不利于勞動仲裁裁決執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二)勞動者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認為申請人確有經濟困難或者經濟困難的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可能因工資原因逃逸的,應當解除或者免除勞動者提供擔保的義務,并及時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應當在勞動仲裁機構裁定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書生效后三個月內通知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
逾期不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保全措施。
第二,勞動爭議仲裁與調解的原則是什么。
所謂事實清楚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序中,只有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才能進行調解的原則。
事實清楚是調解的基礎和前提。
只有查明事實,辨別是非,雙方才能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合法的、違法的,從而促進雙方的相互理解和妥協,達成調解協議。
如果事實不清楚,就不可能調解。
2自愿原則。
所謂自愿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序中能否進行調解、能否達成協議,完全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自愿。
如果當事人不自愿,就不能調解。
也就是說,在仲裁程序中,勞動仲裁機構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應當強迫當事人這樣做。
3。
合法性原則。
所謂合法性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序中,調解活動和協議內容必須符合勞動實體法和仲裁程序法的規定。
換言之,調解程序和協議必須合法,否則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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