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伐利亞汽車工廠(BMW)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行政糾紛案,常見專利侵權行為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5 15:05:57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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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伐利亞汽車工廠(BMW)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行政糾紛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原告巴伐利亞汽車工廠(BMW)股份公司(另譯為德國寶馬汽車股份公司)(Bayerische Motoren Werke Aktiengesellschaft),住所地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慕尼黑80788號(80788 München)。
法定代表人胡貝特?舒爾庫斯(Hubert Schurkus)和約衡?福爾克摩爾博士(Dr。 Jochen Volkmer),分別為首席法律顧問助理和商標部主管。
委托代理人韋慶文,北京思創畢升專利事務所專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劉明華,北京思創畢升專利事務所專利代理人。
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西路9號銀谷大廈10-12層。
法定代表人廖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霞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外觀設計申訴處審查員。
委托代理人柴愛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員。
第三人汕頭市澄海區錦江玩具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汕頭市澄海區鳳翔街道洲畔蓮花心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杜瑞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杜瑞玲,女,漢族,1963年8月25日出生,汕頭市澄海區錦江玩具實業有限公司職員,住廣東省汕頭市龍湖丹霞莊西十一幢601房。
委托代理人林映州,男,漢族,1958年6月10日出生,汕頭市澄海區錦江玩具實業有限公司職員,住廣東省汕頭市丹霞莊中24幢603房。
原告巴伐利亞汽車工廠(BMW)股份公司(德國寶馬汽車股份公司)(以下簡稱寶馬公司)不服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5年6月1日作出的第7203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簡稱第7203號決定),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于2006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通知汕頭市澄海區錦江玩具實業有限公司(簡稱錦江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于2006年5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寶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韋慶文、劉明華,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王霞軍、柴愛軍,第三人錦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瑞玲、林映州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專利復審委員會第7203號決定系就寶馬公司對錦江公司享有的第03359894.0號名稱為“玩具汽車(2)”的外觀設計專利(簡稱本專利)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作出的。
專利復審委員會在該決定中認定: 基于寶馬公司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理由,對本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寶馬公司提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簡稱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00年5月10日授權公告的名稱為“轎車”的外觀設計專利公報作為對比文件。
該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號為99312494.1,申請日是1999年8月25日,申請人是寶馬公司,分類號是12-08。
該對比文件的產品名稱與設計的內容相符合。
寶馬公司在授權公告后將產品名稱變更為“轎車模型”,分類號由“12-08”變更為“21-01”,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03年8月6日進行了變更后的公告。
本專利的申請日是2003年8月4日,即國家知識產權局同意寶馬公司著錄事項變更的公告是在本專利申請日之后。
因此,對比文件在本專利申請日之后,變更的信息不屬于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出版物信息。
本專利產品名稱為“玩具汽車”,分在“21-01”類,而對比文件產品名稱為“轎車”,分在“12-08”類,二者在用途上存在明顯差別,玩具汽車與轎車不屬于相同或相近種類的產品。
因此,按照《審查指南》“對于產品種類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外觀設計而言,不再進行被比外觀設計與在先設計的比較和判斷,即可認定被比外觀設計與在先設計不相近似”的規定,對比文件所示外觀設計與本專利不相同且不相近似,寶馬公司以其證明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主張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7203號決定,維持本專利權有效。
原告寶馬公司不服第7203號決定,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訴稱:首先,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03年8月6日的變更公告并非是原告將產品名稱變更為“轎車模型”,并將分類號進行變更,而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專利文件中的錯誤進行的更正。
事實上,寶馬公司當初申請的專利就是名稱為“玩具汽車”,分類在“21-01”的外觀設計。
其次,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
既然國家知識產權局已經對第99312494.1號外觀設計專利作出了變更,從法律意義上講,該“轎車模型”外觀設計專利的相關權利應自其初始申請日1999年8月25日和授權公告日2000年5月10日計算,而不應該從變更公告日2003年8月6日計算。
否則,就會造成如下事實: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同一個外觀設計專利,在2003年8月6日之前為“轎車”,之后卻變為“轎車模型”,這是十分荒謬的,也是違背專利法基本原則和規定的。
第三,專利復審委員會在第7203號決定中是承認國家知識產權局變更該外觀設計的行政決定的,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原告的第99312494.1號專利就只能是名稱為“玩具汽車”、分在“21-01”類、申請日為1999年8月25日、授權公告日為2000年5月10日的外觀設計專利。
綜上,專利復審委員會第7203號決定有悖于專利法的原則和規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撤銷該決定。
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辯稱:原告于1999年8月25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時,請求書的產品名稱一欄中填寫“轎車”,同時要求國外優先權日,在國外申請的發明名稱同樣也是“轎車”。
在授權公告之后,原告于2003年3月31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要求變更發明名稱,由“轎車”變為“轎車模型”,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于2003年8月6日出版公告。
可見該專利是在授權之后由原告主動向專利局要求著錄項目變更,并非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審查過程中出現錯誤。
因此,專利復審委員會堅持第7203號決定中的認定,請求法院維持該決定。
第三人錦江公司述稱,原告于1999年申請專利時發明名稱是“轎車”,而不是“轎車模型”,但在四年之后申請變更產品分類,同時將名稱進行了變更,第三人對此非常困惑和不滿。
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第7203號決定中認定該變更的信息不屬于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出版物信息完全正確,該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請求法院維持該決定。
常見專利侵權行為有哪些
簡介:
廣東省展會專利保護辦法
《廣東省展會專利保護辦法》已經2012年9月10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10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10月15日起施行。
2012年9月12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展會專利保護規范 第三章 展會專利侵權糾紛調解 第四章 展會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處理 第五章 展會專利誠信檔案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展會專利保護,維護展會秩序,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廣東省專利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舉辦的展會活動中有關專利的保護,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展會,是指展會主辦方以招展的方式在固定場所和預定時期內舉辦的以展示、交易為目的的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展示會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展會主辦方(主辦單位或者承辦單位),是指與參展商簽訂參展合同或者其他形式的協議(以下簡稱參展合同),負責制定展會實施方案、計劃和展會專利保護規則,對展會活動進行統籌、組織和安排,并對展會活動承擔責任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的展會專利投訴處理機構,是指由展會主辦方設立的,負責調解處理展會期間專利侵權糾紛的工作機構。
第三條 展會專利保護應當遵循展會主辦方負責、政府監管、社會公眾監督的原則。
展會主辦方應當與參展商簽訂參展合同,約定展會專利保護的相關條款,加強展會專利審查和保護工作。
參展商應當合法參展,不得有侵犯專利權和假冒專利行為。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展會專利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展會相關專利工作,維護展會正常秩序。
第五條 展會期間的專利侵權糾紛,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展會專利投訴處理機構或者專利行政部門調解,也可以請求展會所在地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處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 行業協會應當通過制定行業自律規范,開展宣傳培訓等方式,增強會員的專利保護意識,協助專利行政部門和展會主辦方開展展會專利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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