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專利權無效的后果是什么,家具外觀專利侵權判斷是怎么樣的?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5 15:05:49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后果是什么,家具外觀專利侵權判斷是怎么樣的?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后果是什么
一、宣告專利權無效的后果是什么 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視為自始不存在。
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以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經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裁定,已經履行或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如果按照上述規定,專利權人或專利權轉讓人不向被許可人或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專利使用費或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專利權人或專利權轉讓人應當向被許可人或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全部或部分專利使用費或專利權轉讓費。
由此可以看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法律后果是相當嚴重的。
對于專利申請人來講,務必要作好申請專利的前期工作,比如專利文獻的查詢、查新、市場調查等。
二、專利無效宣告請求的舉證期限 (一)、請求人舉證期限 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補充證據的,應當在該期限內結合該證據具體說明相關的無效宣告理由,否則,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考慮。
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后補充證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一般不予考慮,但下列情形除外: 1、針對專利權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權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證,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充證據,并在該期限內結合該證據具體說明相關無效宣告理由的; 2、在口頭審理辯論終結前提交技術詞典、技術手冊和教科書等所屬技術領域中的公知常識性證據或者用于完善證據法定形式的公證書、原件等證據,并在該期限內結合該證據具體說明相關無效宣告理由的。
此外,請求人提交的證據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譯文的期限適用該證據的舉證期限。
(二)、專利權人舉證期限 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答復期限內提交證據,但對于技術詞典、技術手冊和教科書等所屬技術領域中的公知常識性證據或者用于完善證據法定形式的公證書、原件等證據,可以在口頭審理辯論終結前補充。
專利權人提交或者補充證據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對提交或者補充的證據具體說明。
專利權人提交的證據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譯文的期限適用該證據的舉證期限。
專利權人提交或者補充證據不符合上述期限規定或者未在上述期限內對所提交或者補充的證據具體說明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考慮。
專利局或者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宣告專利無效,那么此時該專利從之前被授權開始,其實就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并非在宣告無效之后,才會被認定為無效。
從我國有關規定中可以知道,在授予了專利權之后,要是認為并不符合法律規定,任何人和單位都是有權依照專利復審程序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利權無效。
專利部分無效后的權利保護范圍 如果專利無效能申請行政復議嗎
家具外觀專利侵權判斷是怎么樣的?
一、家具外觀專利侵權判斷是怎么樣的? "與外觀專利完全相同,或者想近或者會被誤認為外觀專利,可以判定為侵權是否構成對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 認定標準是看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已申請的專利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
這里講的相同或者相近似 應當主要指在視覺上美感上的相同或者相近似。
二、外觀專利侵權會如何處理? 1、協商與和解:專利權人和被控侵權人均可自行協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調解、斡旋下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
提出協商意向時一般可以向侵權方發送侵權警告函。
這在我國專利法中并無規定,但在現實生活中卻被經常使用,而且還常取到較好的作用。
2、行政裁決或協調專利權人在侵權人侵權事實和證據充分確鑿的情況下,可向專利局等有關行政部門舉報,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后作出行政處罰。
在行政裁決過程中,有關專利行政部門基于有關當事人的申請,可對專利侵權的民事責任進行調解。
3、向法院起訴:專利權人在發現侵權人侵犯其專利權后,亦可徑自向侵權行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關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等。
同時有權申請對侵權人的侵權事實和證據進行訴訟保全,申請法院強制令,禁止侵權人繼續侵權行為。
為保證經濟賠償的切實執行,專利權人在起訴的同時,可向受理法院申請對侵權人的等額財產進行訴訟保全。
綜合上面所說的,外觀被他人進行侵權,作為被侵權者也必須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才可以確定被他人進行侵權,作為當事人就可以要求侵權者承擔所有的損失,如果所構成的金額比較大,有可能還會承擔刑事責任,所以,自己的權益就要懂得自己保護。
什么是專利侵權行為?專利侵權行為會承擔哪些法律后果? 被人外觀專利侵權投訴怎么辦
對專利權的限制主要包括哪些形式
一、對專利權的限制主要包括哪些形式 對專利權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形式: 1、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按照2000年8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修改后的《專利法》第63條的規定,下列行為不構成侵權: 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2、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強制許可,是指根據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國知局在未經專利權人同意的情況下,依法允許申請單位或者個人實施某項專利的措施。
強制許可措施是對專利權人濫用其權利的一種限制。
我國《專利法》規定了三種強制許可: 《專利法》第48條規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知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批準這種強制許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的請求必須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3年后提出;第二,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對象只能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而不能是外觀設計專利;第三,提出強制許可請求的單位已具有實施條件;第四,提出強制許可請求的單位必須出具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以合理的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知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根據《專利法》第50條的規定,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以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知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上述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知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對于以上三種強制許可,申請人應當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
二、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1、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2、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3、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4、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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