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專利的基本條件是什么,授予專利的必備條件有哪些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4 23:07:42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授予專利的基本條件是什么,授予專利的必備條件有哪些
授予專利的基本條件是什么
一、授予專利的基本條件是什么 發明專利與實用新型專利 (一)新穎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知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盡管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之前公開,但在一定的期限內提出專利申請的,仍然具有新穎性。
我國專利法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6個月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1、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2、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3、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二)創造性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例如,申請專利的發明解決了人們渴望解決但一直沒有解決的技術難題;申請專利的發明克服了技術偏見;申請專利的發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術效果;申請專利的發明在商業上獲得成功。
一項發明專利是否具有創造性,前提是該項發明是否具有新穎性。
(三)實用性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如果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缺乏技術手段,申請專利的技術方案違背自然規律,或利用獨一無二自然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方案,則不具有實用性。
再來說說外觀專利: 專利法規定,外觀設計獲得專利權的實質條件為新穎性和美觀性。
(一)新穎性 新穎性是指申請專利的外觀設計與申請日以前已經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與申請日前已在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二)美觀性 美觀性是指外觀設計用在產品上時能使人產生一種美感,增加產品對消費者的吸引力。
二、相關法律規定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授予專利的必備條件有哪些
一、授予專利的必備條件有哪些 發明專利與實用新型專利 (一)新穎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知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盡管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之前公開,但在一定的期限內提出專利申請的,仍然具有新穎性。
我國專利法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6個月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1、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2、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3、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二)創造性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例如,申請專利的發明解決了人們渴望解決但一直沒有解決的技術難題;申請專利的發明克服了技術偏見;申請專利的發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術效果;申請專利的發明在商業上獲得成功。
一項發明專利是否具有創造性,前提是該項發明是否具有新穎性。
(三)實用性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如果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缺乏技術手段,申請專利的技術方案違背自然規律,或利用獨一無二自然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方案,則不具有實用性。
再來說說外觀專利: 專利法規定,外觀設計獲得專利權的實質條件為新穎性和美觀性。
(一)新穎性 新穎性是指申請專利的外觀設計與申請日以前已經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與申請日前已在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二)美觀性 美觀性是指外觀設計用在產品上時能使人產生一種美感,增加產品對消費者的吸引力。
二、相關法律規定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授予專利的類型都有哪些
一、授予專利的類型都有哪些 我國專利有以下的種類: 專利的種類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規定,在我國專利法中規定有: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在香港專利法中規定有:標準專利(相當于大陸的發明專利)、短期專利(相當于大陸的實用新型專利)。、 外觀設計專利;在部分發達國家中分類:發明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1。發明專利 所謂產品是指工業上能夠制造的各種新制品,包括有一定形狀和結構的固體、液體、氣體之類的物品。
所謂方法是指對原料進行加工,制成各種產品的方法。
發明專利并不要求它是經過實踐證明可以直接應用于工業生產的技術成果,它可以是一項解決技術問題的方案或是一種構思,具有在工業上應用的可能性,但這也不能將這種技術方案或構思與單純地提出課題、設想相混同,因單純地課題、設想不具備工業上應用地可能性。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主要體現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取得專利的發明又分為產品發明(如機器、儀器設備、用具)和方法發明(制造方法)兩大類。
2。實用新型專利 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同發明一樣,實用新型保護的也是一個技術方案。
但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范圍較窄,它只保護有一定形狀或結構的新產品,不保護方法以及沒有固定形狀的物質。
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更注重實用性,其技術水平較發明而言,要低一些,多數國家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都是比較簡單的、改進性的技術發明,可以稱為“小發明”。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授予實用新型專利不需經過實質審查,手續比較簡便,費用較低,因此,關于日用品、機械、電器等方面的有形產品的小發明,比較適用于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3。外觀設計專利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對外觀設計的定義是:“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并在《專利法》第二十三條對其授權條件進行了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于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知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相對于以前的專利法,最新修改的專利法對外觀設計的要求提高了。
外觀設計與發明、實用新型有著明顯的區別,外觀設計注重的是設計人對一項產品的外觀所作出的富于藝術性、具有美感的創造,但這種具有藝術性的創造,不是單純的工藝品,它必須具有能夠為產業上所應用的實用性。
外觀設計專利實質上是保護美術思想的,而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是技術思想;雖然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與產品的形狀有關,但兩者的目的卻不相同,前者的目的在于使產品形狀產生美感,而后者的目的在于使具有形態的產品能夠解決某一技術問題。
例如一把雨傘,若它的形狀、圖案、色彩相當美觀,那么應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如果雨傘的傘柄、傘骨、傘頭結構設計精簡合理,可以節省材料又有耐用的功能,那么應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對象,是產品的裝飾性或藝術性外表設計,這種設計可以是平面圖案,也可以是立體造型,更常見的是這二者的結合,授予外觀設計專利的主要條件是新穎性。
二、專利權的保護對象是什么 專利權的保護對象是指依法應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2條的規定,專利法的客體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
1、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2、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3、外觀設計:又稱為工業產品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用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要申請授予專利權,就需要具備三性,即新穎性、實用性以及創造性,否則的話是不會被授予專利權。
但即使在授予了專利權之后,法律對不同類型專利的保護對象和保護期限也不太一樣。
其中最明顯的就是,對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最長可以達到二十年。
而對另外兩種專利的最長保護期限,最長只能達到十年。
不授予專利權的范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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