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行政復議的步驟是什么?,專利行政復議郵寄是否可以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4 23:01:10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行政復議的步驟是什么?,專利行政復議郵寄是否可以
專利行政復議的步驟是什么?
一、專利行政復議的步驟是什么? 1、專利行政復議的提起 關于第一類專利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時應當符合正當申請人、復議事項范圍、復議期限以及復議請求和證據等條件。
關于第二類專利行政復議,依照《行政復議法》的一般規定,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2、專利行政復議的受理 關于第一類專利行政復議,國家知識產權局法律事務處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對復議申請分別做如下處理: (1)復議申請符合《行政復議規程》規定的,予以受理,并向復議申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 (2)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規程》規定的,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理由; (3)復議申請書不符合《行政復議規程》第13條、第14條規定的,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未提出復議申請。
3、專利行政復議決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法律事務處應當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轉交有關部門。
該部門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出維持、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書面答復意見,并提交當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逾期不提出答復意見的,不影響復議決定的作出。
復議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前款所述書面答復意見以及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但涉及保密的內容除外。
二、專利行政復議的范圍有哪些? 專利行政復議的收案范圍包括: 1、專利申請人對不予受理其申請不服的; 2、專利申請人對申請日的確定有爭議的; 3、專利申請人對視為未要求優先權不服的; 4、專利申請人對其專利申請按保密專利申請處理或者不按保密專利申請處理不服的; 5、專利申請人對專利申請視為撤回不服的; 6、專利申請人對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不服的; 7、專利權人對專利權終止不服的;
專利行政復議郵寄是否可以
專利行政復議郵寄是否可以 依據我國行政處方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十八條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有條件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接受以電子郵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專利行政復議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關于專利行政復議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規程》。
專利行政復議的目的是為了糾正國家知識產權局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行使職權。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就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只能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而啟動,不能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自行啟動。
專利行政復議不是提起行政訴訟的必經階段,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救濟程序,但如果當事人已經向法院起訴,且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情況下,就不能再提出復議;如果當事人選擇了復議,且復議已經立案受理,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訴(只有等復議決定作出后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訴)。
如果當事人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建議當事人先行進行復議程序,因為復議程序簡捷,不收取費用,且承辦人員具有相應的專利法律方面的專業知識。
如何申請專利復議 申請專利復議應當提交復議申請書一式兩份,并附具必要的證據材料。
國家知識產權局以書面形式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應附具該文件或者其復印件。
委托代理人的,應附具授權委托書。
復議申請書和相關證據材料均須提交一式兩份,授權委托書提交一份原件即可。
復議申請書可以使用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制作的復議申請書標準表格,也可以提交手寫或者打印的復議申請書。
復議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復議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通信地址(包括郵編),建議寫明電話以方便聯系;(二)具體的復議請求和理由;(三)復議申請人的親筆簽名,如果是法人申請時,要有法人印章(簽名或印章應為原始真實的,不得復印、打印)。
復議申請書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法律事務處郵寄或者遞交,并以郵戳日或者遞交日為復議申請日。
當然,如果通過受理處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復議申請書,法律事務處收到后仍然有效,只是比直接向法律事務處提交耽誤時間。
提出復議申請并不要求復議申請人有充分的理由,只要復議申請人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具體行政行為是錯誤的(不一定是真有錯誤)就可以了;也并不要求其一定要提供證據證明國家知識產權局有錯誤,因為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正確的舉證責任在行政機關,即在國家知識產權局。
這里的“國家知識產權局的錯誤”有時要作擴大的解釋,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外發文的情況下,也包括郵局的錯誤,因為郵局的送交行為應視為國家知識產權局行為的延伸。
當然,如果復議申請人承認是自己的錯誤,國家知識產權局并沒有錯誤,只是要求恢復權利,則不能通過復議程序來解決,而應按照規定辦理相應的恢復權利手續。
專利行政復議郵寄是否可以?
一、專利行政復議郵寄是否可以? 最好是郵寄,而且最好以EMS郵寄,詳細寫明郵寄的材料名稱,這樣就有證據證明于何時提起行政復議申請的了。
要是親自去送,一般情況下是不會有人給你簽收的,而一旦形成訴訟,相關部門又往往會稱其并未收到。
二、專利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行政法上的一項重要制度,其目的在于,給行政相對人在行政系統內提供一個針對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的救濟管道,同時,也給行政機關在行政系統內一個糾正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的機會。
雖說行政復議帶有準司法性質,但其基本性質仍是行政行為,且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要式行政行為。
專利行政復議是指針對涉及專利事項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復議。
此處所謂涉及專利事項,既包括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審查授予專利權等過程中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包括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專利違法案件等過程中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我國目前的專利執法體制是所謂的雙軌制,即司法體制和行政執法體制并行。
根據《專利法》第60條、第63條以及第64條的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做出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等行政處罰。
對上述行政處罰,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這一體制的架構需要在地方設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專利和冒充專利等違法行為。
目前,在所有省級人民政府內,都已設立此類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部分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內,也已設立此類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三、專利行政復議的機構 專利行政復議的機構,也稱專利行政復議的機構的主管機關。
與專利行政復議的兩類申請人一致,也存在專利行政復議的兩類機構。
第一類機構,《行政復議法》第14條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國家知識產權局屬于國務院直屬機構,性質上相當于國務院部門,因此,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由其本身進行復議。
當然,盡管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與作出復議決定的機關同一,但內部的處理部門卻可以不同。
根據《行政復議規程》第3條:國家知識產權局法律事務處(以下簡稱“法律事務處”)負責行政復議的具體工作。
第二類機構,根據《行政復議法》第12條的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所以,此類行政復議,既可以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所屬的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也可以向上一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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