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如何解決,專利侵權案如何取證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4 22:52:49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侵權如何解決,專利侵權案如何取證
專利侵權如何解決
一、雙方進行協商解決 即專利權人與侵權行為人之問通過協商的辦法解決協商解決是在侵權行為已經發生的情況下,專利權人已經掌握了一定證據如在市場上買到侵權產品或者得到侵權產品的銷售廣告和說明等,初步認定侵權行為成立,侵權行為人和專利權人都同意協商解決為前提而采取的一種行之有效的途徑通過協商解決的辦法解決專利糾紛最后所實現的結果大致有三種情況①侵權行為人停止侵權并賠償專利權人的損失②雙方簽訂許可協議,使侵權使用轉為合法使用③協商不成。
二、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 在當事雙方有一方不同意協商解決,或就協商解決條件達不成共識或未經協商解決的情況下專利權人均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調解處理專利糾紛專利管理機關是我國專利制度的一大特色它是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其主要職責之一就是調解和處理專利糾紛專利管理機關依據當事人的請求,并依照簡易的民事訴訟程序及有關法規、法律,以中間人的身份調解和處理專利糾紛專利管理機關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時候,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當事人對專利管理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權人發現侵權行為后,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具體走哪一條途徑,完全由專利權人自己決定在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注意到不是任何一級、任何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因此專利權人在起訴之前先要弄清哪個法院有管轄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經濟特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及大連、重慶和青島市的中級人民法院是審理專利案件的一審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為二審法院。
專利侵權案件通常由人民法院的經濟審判庭負責審理。
侵權證據:物證——主要是侵權產品。
侵權產品是十分重要的證據,而且它的取得也并不困難。
書證——一般應包括兩個部分: 其一,證明專利權人有專利權,如:專利證書、專利申請文件、專利實施許可或專利權轉讓合同書等; 其二,證明侵權方實施了侵權行為,如:侵權方與他人的訂貨合同或轉讓合同、銷售發票或銷售產品說明書,技術對比文件等等。
在有些情況下,往往一兩份有力的書證就可以認定侵權事實的存在。
對專利權本身重新評估 對侵權行為的調查判斷最終可能會引起侵權訴訟,而侵權訴訟的勝與負,在很大程度上要看專利權人手中的專利權是否無懈可擊。
因此,專利權人應當對自己專利權的專利性重新進行分析、評估,對該發明創造的專利性強弱作出判斷,切不可因為自己已經獲利專利權就濫用訴訟,如果是這樣,在侵權訴訟 旦對方反訴該專利權無效,將會使自己措手不及,還可能造成訴訟中轉勝為敗。
現實生活中這種例是不少的。
例如,有一起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在被人民法院認定侵權事實成立,賠償不可避免的情況下,被告以該實用新型專利不具備新穎性為由,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當專利復審委員會駁回無效請求,維持該實用新型專利有效后,侵權被告又以該專利不具備創造性為由,第二次請求宣告該專利權無效,這一次理由成立,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這樣一來,專利權便無從談起。
侵權訴訟由于被告反訴專利權無效而中止三年,由于專利權人起訴時態度強硬,要求對被告侵權行為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因此,當該專利權被最終宣告無效后,原侵權糾紛案的被告要求原專利權人賠償損失,搞得原專利權人十分被動。
所以,起動訴訟程序以前重新評價專利權的穩定性是十分必要的。
侵權警告 在提起專利訴訟前,專利權人向侵權方發侵權警告,這在我國專利法中并無規定,但在現實生活中卻被經常使用,而且還常取到較好的作用。
要切實做好警告前的調查研究工作,必須在對侵權的認定有絕對把握的情況下才能使用。
侵權警告信的寫法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口氣可以強硬,也可以緩和。
一般應寫明以下內容: (1)專利權人的專利號,專利的主要權項內容; (2)對方的產品或方法侵害了該專利權,希望中止或禁止對方制造、銷售和使用的行為;
專利侵權案如何取證
專利侵權案如何取證 1、自行取證和委托律師調查取證。
因當事人較為了解自身權利及產品特點、技術特征及行業所涉及的范圍,所以自行取證目標性較強。
而律師調查取證則要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更專業,收集證據的范圍也更加廣泛。
因此建議兩種基本方法應相互結合,相互補充。
2、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
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為真的效果。
公證機關對證據進行保全的效果與法院依職權所進行的保全效果是相同的。
因此,當事人如能在訴前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應是一個做好訴前準備的有效措施。
3、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及訴訟中申請法院調取證據。
申請法院調取的證據通常分為三類:第一,保全被控侵權產品;第二,調查被控侵權單位的財務賬冊,以便確定賠償額;第三,調取被控侵權人存在侵權的證據。
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對易拍照的被控侵權產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記錄下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的方式,對易于調取的書籍、商標實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對于被控侵權人的財務賬冊往往采取對財務辦公室突然查封的方法,責令其交出帳冊。
4、申請行政機關調查取證。
從事管理工作的部門在查處案件的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可以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有關文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采用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
涉嫌侵犯制造方法專利權的,管理部門可以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
涉及產品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侵權的產品中抽取樣品。
5、申請海關調查取證。
根據二OO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可請求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
知識產權權利人如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的,可以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借助海關對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是否侵犯知識產權所進行的調查及認定來保留相關證據。
6、利用偵查機關調查相關材料作為證據。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并適當降低了知識產權犯罪定罪量刑的標準,這就擴大了偵查機關的辦案范圍。
所以,在偵查機關辦理涉嫌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過程中也可調查出許多對訴訟有利的證據。
專利侵權的取證方法是什么
熱點推薦: 知識產權侵權 侵犯知識產權罪 專利申請 著作權登記 專利轉讓 商業秘密 商標轉讓 注冊商標 法律中規定的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是有好幾種,但是不管是對哪一種行為進行認定,此時都需要有證據來證明。
這就說到了專利侵權的取證方法問題。
那到底專利侵權的取證方法有幾種呢?請跟隨樂知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權利人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一種最為有利可行的取證方法,尤為重要。
其主要方式如下: 1、自行取證和委托律師調查取證 由于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性較強,由權利人自行取證,對取證的方向和范圍把握的十分準確會有一定的難度。
律師是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
律師不僅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而且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熟練的訴訟技巧,能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為當事人作出適當的選擇。
一般說來,律師調查取證要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方便得多,收集證據的范圍也更加廣泛、精確。
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也會對律師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 公證機關的法定業務之一便是“保全證據”。
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為真的效果。
《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
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公證機關對證據進行保全,其效果與法院依職權所進行的保全,是相等的。
在訴前,當事人能夠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是一個做好訴前準備的有效措施。
3、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 2002年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訴前證據保全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這就為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確定了一個合法依據。
最高法院2002年1月實施的司法解釋《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了在商標權侵權案件中,可以申請訴前證據保全。
最高法院2001年7月1日實施的《關于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 16條也規定了訴前證據保全。
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5日實施的《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其中有一項就是:“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案件”。
可見,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
保全措施后,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應在法定時間段里提起訴訟。
如果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則此種保全措施應當予以解除,或者將有關證據予以銷毀或發還,同時申請人還要就此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基于此當事人往往在提起專利侵權,商標侵權和著作權侵權訴訟的同時,提出一份調取證據申請,調取的證據通常又分為三類: (1)保全被控侵權產品; (2)調查被控侵權單位的財務賬冊,以便確定賠償額; (3)調取被控侵權人存在侵權的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有兩種運作方式:一是主動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
在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以及有關程序事項時,法院應當主動依職權調查和收集證據,而無需當事人提出取證申請。
二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取證。
在法院主動依職權調取證據的范圍被縮小了以后,當事人提出證據調查的申請變得日益重要。
如果缺乏當事人及時提出的證據調查申請,法院一般不主動調查證據。
在當事人提出證據調查申請后,法院是否啟動調查取證的機制還取決于法院的審查判斷,只有在當事人提出的該項申請符合法院取證范圍之時,法院才有義務調查取證,否則法院應當駁回該項申請。
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應當注意兩點:一是申請調查的證據范圍,必須符合法定情形;二是此項申請必須注意舉證時限。
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對易拍照的被控侵權產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記錄下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的方式,對易于調取的書籍、商標實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對于被控侵權人的財務賬冊往往因侵權人的阻撓或隱藏而極難得到。
5、申請行政機關調查取證 我國的《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五章對調查取證有專章規定。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查處案件的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可以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有關文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采用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
涉嫌侵犯制造方法專利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
涉及產品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侵權的產品中抽取樣品。
不管采取那種方法收集證據,都要以客觀性為前提,只有客觀真實的證據才有證明力。
千萬不能篡改、偽造證據,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關于專利侵權的取證方法,主要有五種,包括自己調查取證、申請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調查取證等等。
具體采用哪種方法,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作出判定,同時也可以多種調查方法相結合。
不過要注意,在自己收集證據的時候,要保證證據的合法性,不然的話就有可能不被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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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糾紛由哪里管轄 誰可以提起專利侵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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