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個可以進行專利轉讓?,哪個階段申請取保候審有利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4 16:26:53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哪個可以進行專利轉讓?,哪個階段申請取保候審有利
哪個可以進行專利轉讓?
一、哪個可以進行專利轉讓 1、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或完成人的所在單位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單位,單位有權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進行專利轉讓。
2、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完成人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有權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
申請權轉讓合同在內的技術合同。
3、合作開發合同的共同發明創造的單位或個人合作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各方共有。
但是,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優先受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
4、委托開發合同的開發人或者依合同具有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委托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
二、專利權的轉讓條件有哪些 專利法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后生效。
書面形式和登記及公告是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生效的法定條件,未簽訂書面形式或未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的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在轉讓合同成立后,轉讓方的專利權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時,如無明顯違反公平原則,且轉讓方無惡意給受讓方造成損失,則轉讓方不向受讓方返還轉讓費,受讓方也不返還全部資料。
如果轉讓合同的簽訂明顯違反公平原則,或轉讓方有意給受讓方造成損失的,轉讓方應返還轉讓費。
他人向專利局提出請求撤銷專利權,或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對該專利權宣告無效或對復審委員會的決定(對發明專利)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在轉讓合同成立后,由受讓方負責答辯,并承擔由此發生的請求或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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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個階段申請取保候審有利
一、取保候審的法律規定 取保候審作為最輕微的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不予羈押(關押),而是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出具保證書,保證不逃避、妨害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強制方法。
二、申請取保候審的有利時間點 1、刑事拘留階段(刑事拘留一般期限為14天;流竄作案、結伙作案的為37天)。
此時,因犯罪尚在初查階段,偵查辦案機關在刑事拘留階段將搜集對犯罪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全部證據,以便確定是否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而需要逮捕。
如果不需要逮捕,則可以取保候審。
因此,刑事拘留階段是申請取保候審的第一有利時間。
2、逮捕后的偵查羈押階段(一般偵查羈押期限2個月+案情復雜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四類”案件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延長2個月+“四類”案件可能判處10年以上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2個月,最長7個月期限)。
逮捕即意味著“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而且“逮捕必須經過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因此,逮捕后申請取保候審的難度加大。
但不排除辦案機關“匆忙”逮捕情形,逮捕后因相關證據的收集,辦案機關反而認為可以取保候審,此時當事人及其家屬應當抓住有利機會爭取取保候審。
3、逮捕后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1個月;重大、復雜案件1個月半)。
由于經過偵查,犯罪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基本固定,原來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案件,到了審查起訴階段有可能具備了取保候審條件。
因此,審查起訴階段是申請取保候審又一有利時間。
4、逮捕后案件起訴到法院的審判階段(普通程序1個月時間,至遲1個月半時間;“四類”案件經省高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即2個月半時間)。
由于案件即將開庭審理,法院為防止開庭審判時刑事被告人傳喚不到庭,審判階段向法院申請取保候審難度更大。
三、取保候審適合哪類人 取保候審只能適用于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于沒有涉嫌犯罪的人,如僅僅是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人,不得適用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適用于刑事訴訟各個階段,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
取保候審適用于尚未被羈押(刑事拘留、逮捕)和已經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司法實踐中取保候審多適用于刑事拘留后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四、九種人可以被取保候審 具體包括:輕罪犯;沒有社會危險性的重罪犯;嚴重疾病;孕期哺乳期;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法定期限不符合繼續逮捕;不批捕的取保候審;不起訴的取保候審;可能出境的取保候審等。
哪些不可以授予專利權?
一、不得授予專利的情形包括幾種 我國《專利法》第五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了不授予專利權的情形,包括以下8種: 1、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礙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比如制作吸毒工具等。
2、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遺傳資源是指具有實際或潛在價值的遺傳資料),并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3、科學發現。
科學發現是對自然規律和有助于說明自然規律的自然現象的特性提出的前所未有的科學認識。
但是,科學發現僅僅是對自然規律的認識,而不是利用自然規律所作出的發明創造,它不能直接應用于生產實踐,不具備工業上的實用性,因此不授予專利權。
4、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智力活動是指人的思維活動,它源于人的思維,經過推理、分析和判斷產生出抽象的結果或者必須經過人的思維運動作為媒介才能間接地作用于自然產生結果。
它僅僅是指導人們對其表達的信息進行思維、識別、判斷和記憶,而不需要采用技術手段或者遵守自然法則,不具備技術的特點,因此不能授予專利權。
5、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動物為直接實施對象,對之進行識別、確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過程。
考慮到醫生天職就是救死扶傷,在診斷和治療疾病的過程中,醫生理應有選擇各種方法的自由;另一方面,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是直接以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為實施對象,無法在產業上利用,不具備實用性,不屬于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創造,因而這類方法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6、動物和植物品種。
動物和植物品種指的是動物和植物品種本身,不包含生產動物和植物品種的方法。
這里所說的生產方法是指非生物學的方法,不包括生產動物和植物主要是生物學的方法。
一種方法是否屬于“主要是生物學的方法”,取決于在該方法中人工技術的介入程度,如果人工技術的介入對該方法所要達到的目的或效果起了主要的控制作用或決定性作用,則這種方法不屬于“主要是生物學的方法”,可以授予專利權。
7、用塬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用塬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由于可以用于軍事目的,出于國家重大利益的考慮,專利法規定不授予專利權。
需要指出的是,不僅用塬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不能獲得專利保護,而且塬子核變換方法本身也不能獲得專利保護。
8、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相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不授予專利權。
二、授予專利權的相關依據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知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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