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權糾紛,合同糾紛侵權如何處理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28 15:07:57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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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權糾紛
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 2、雇員受害賠償糾紛; 3、雇傭人損害賠償糾紛; 4、產品責任糾紛; 5、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 6、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 7、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 8、建筑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 9、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 10、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 11、駐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糾紛; 12、防衛過當損害賠償糾紛; 13、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權糾紛;
合同糾紛侵權如何處理
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
1、和解。
和解是指當事人之間自行協商解決因合同發生的爭議。
2、調解。
勞動合同糾紛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
3、勞動仲裁。
仲裁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法院起訴。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
民法典產品責任糾紛是否屬于侵權
民法典中產品責任糾紛屬于侵權責任糾紛。
《民法典》規定了侵權責任的一般規定、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特殊規定,還用專章規定了“產品責任”,主要規定了產品責任的構成和歸責、產品責任的求償和追償、產品責任的第三人過錯責任及追償、產品責任的損害賠償、產品缺陷的補救措施及相應侵權責任、產品責任的懲罰性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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