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牢防范虛假專利證書的制度“籠子”,從共享雨傘看共享商業模式IP保護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21 17:37:58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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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牢防范虛假專利證書的制度“籠子”
自主招生是高校自己可以做主的另一種形式的“**”,由于其形式更加多樣,更能凸顯學生能力而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能夠有資格參加高校自主招生,并且被錄取的高中生自然是學習成績優異與富有創新精神的“優中選優”者。
然而,這種突破應試教育的高校自主招生體系正有被“弄虛作假”的專利買賣商業鏈條侵襲的危險。
專利法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
”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從法律角度而言,網絡代理公司與客戶之間的專利轉讓或申請并不違法,并且屬于正常的商業活動。
既然專利本身允許轉讓,專利部門一般也只是形式審查,看手續是否完備、材料是否齊全等,不會對被轉讓人的資格進行審查,這就為一些不法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
沒有專利的學生及家長,為獲得高校自主招生資格,硬要出資去“轉讓”或“申請”,拿別人的“專利”當自己的創新,去迎合甚至欺騙高校評委,以達到一己私利;而網絡代理公司明知道學生及家長出資獲得專利的目的,不僅不加限制,反而以為找到了發財致富的“新渠道”,競相以此為噱頭,吸引學生及家長走此“歧途”,以獲取豐厚的代理利潤。
專利作為高校自主招生的要件,本意在鼓勵和選拔具有創新精神與實踐能力的優秀高中生。
在有可能被投機鉆營者以合法手段獲取虛假專利證書,騙取自主招生資格的不公平、不正當競爭面前,作為自主招生的主體,高校應該敏感地認識到這一問題的嚴峻性,在原來專利審核機制的基礎上,進一步扎牢防范虛假專利證書的制度“籠子”。
比如制定針對虛假專利證書申報的懲罰措施,嚴格細化專利證書的審核程序,努力練就一雙“慧眼”,讓作假者望而卻步,讓**書無處藏身;斬斷涉嫌欺詐的專利買賣鏈條,堵住自主招生制度可能存在的缺口,創造公平、公正的環境,才能讓真正擁有創新精神與實踐能力的優秀人才脫穎而出,達到高校自主招生的目的。
從共享雨傘看共享商業模式IP保護
據報道,6月初,一家“共享雨傘”的創始人在上海投放了100把免押金、免收費、不設密碼的共享雨傘,結果雨傘全部丟失。
這樣的情況不僅僅出現在上海,6月15日,在東莞投放的3萬把共享雨傘,其結局與上海驚人相似。
由于共享雨傘沒有GPS定位,找回雨傘非常困難。
“3萬把共享雨傘全軍覆沒”的背后,當然有深層次的道德、經濟、消費心理、市場管理等原因,但是這件事帶給筆者的啟示是,企業應如何針對共享經濟商業模式開展知識產權保護。
我國現行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于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授予專利權,因此,純粹的商業模式屬于智力活動的規則或方法,不能受到專利法保護。
以目前共享單車的商業模式而言,盡管有很多創新點,比如用戶可以在任意公共停車區域停車,避免了傳統的共享單車尋找固定位置停車樁的不便;使用共享單車無需去固定地點聯系特定服務機構辦理,只需手機掃描二維碼,十分方便,但這種商業模式不屬于專利法保護的范圍。
但是,從今年4月1日起,一些特殊的商業模式可以受到專利法保護,但前提是必須包含部分技術特征。
最新修改的《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關于“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新增了這樣一個例示:“涉及商業模式的權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業規則和方法的內容,又包含技術特征,則不應當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排除其獲得專利權的可能性”。
換言之,包含技術特征的商業模式可以提交專利申請,且在滿足其他授權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獲得授權。
盡管《專利審查指南》關于“商業模式”審查標準的新動向對于部分高新技術企業來說無疑是一個利好消息,但如何在涉及商業模式的權利要求中添加技術特征,卻是一個難題,原因在于,如果添加的技術特征過多,那么即使獲得專利權,也很容易被其他企業模仿,并且可以規避專利侵權風險,那么企業的專利布局就將形同虛設;另一方面,如果添加的技術特征過少,那么會導致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過寬,其專利申請可能很難獲得授權。
以前述共享單車商業模式為例,其商業模式一般包含如下技術特征:用戶注冊管理、共享單車GPS定位、用戶開鎖管理、使用細節記錄、計費系統、收費管理、還車記錄等。
那么,企業在開展專利布局時,應當選擇哪些技術特征呢? 以GPS定位為例,筆者認為,企業針對共享單車商業模式開展專利布局時,這是一個必需的技術特征。
第一,從前述共享雨傘的出師不利不難得出結論,對于共享模式下的消費品,定位裝置對于企業的后臺管理和物品監控意義重大,當然,定位裝置的設立與否與消費品本身的成本有直接關聯,由于雨傘制造成本較低,如果加入定位裝置會導致其成本過高,未必合理。
然而,對于共享單車而言,則利大于弊。
第二,定位裝置對于公共管理、環境保護和企業的成本收益具有重大價值。
例如,共享單車上市以來,產生的社會問題之一就是在公共交通區域停放大量無人管理的車輛,導致政府公共部門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將這些車輛集中搬運、管理、處置。
因此,對于共享單車商業模式的知識產權保護而言,加入定位裝置作為技術特征,無論對于企業成本管控還是對于社會管理,都是利大于弊。
延長新藥專利保護給予“通行證”
我國現行《專利法》中沒有藥品專利保護期延長等相關制度,不利于鼓勵藥物研發和制造企業的創新。
因此,需要制定鼓勵性法律制度,讓藥品研究者和生產者敢于投入,在一定的法律保護措施下,使得研發投入能夠在市場獲取補償。
閆希軍建議修改《專利法》,在原有發明專利保護期20年的基礎上,參照藥品注冊審批過程中損失的專利保護期,給予專利藥品相應的保護期延長。
同時,建立配套的行政保障措施,以平衡專利權人和仿制藥廠之間的利益。
另外,新藥還面臨進入醫保目錄的難題。
閆希軍稱,新藥上市后沒有獲得“身份證”和市場“通行證”,在進入臨床應用的通路上環節多、障礙多,造成了創新藥物“高智弱能”現象。
閆希軍建議對“重大新藥創制”專項扶持的創新藥物,在招投標和臨床應用環節,繼續給予政策上的持續支持。
建立醫保藥品目錄的動態調整機制,便于創新藥物及時遞補進入醫保目錄。
對于創新程度高、安全性好、臨床價值大的創新藥物,以及一些創新性的孤兒藥,經過嚴格審核,給予“一站式”的綠色通道,直接進入國內和地方醫保目錄。
同時,構建良好環境,讓沒有進醫保的藥品也能夠進醫院和醫保定點藥店,讓有需求、有條件自費的患者能夠買得到,用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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