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最后卻失敗了是什么原因,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有什么不同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8 15:22:57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申請最后卻失敗了是什么原因,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有什么不同
專利申請最后卻失敗了是什么原因
有些朋友是花費了一些時間和精力,然后自己發明了專利,可是在進行專利申請的時候發現沒有通過,這個真的是讓人感覺到無比的遺憾。
雖然說的確讓人不開心,但是我們也要去分析原因,到底是一種什么樣的情況,導致失敗了以后就要盡可能的去避免這些容易導致失敗的因素,那這樣一來才不會打消我們的創作方面的積極性,而且分析了這些原因,對癥去加以解決,再一次的去提出申請,到時候又可能重新申請成功,所以今天就來為大家介紹一下申請失敗的幾個重要原因。
專利申請如果是失敗了可以考慮一下這幾個原因,比如第1個是不是因為實用性不夠或者是不夠新穎而導致的。
有些朋友的確是耗費了時間和心血去做了一些發明,但是這個發明搞出來了之后和其他的一些發明比較的近似,或者已經有了類似的專利,那這樣的話是不容易申請通過的,還有就是這個東西雖然說發明出來了,但是它基本上沒有什么實用性,說的更直白一點就是中看不中用,那這樣的話就沒有辦法順利的通過申請。
第2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雖然說專利是個好專利,但自己提交的這些材料可能不完整,也可能會有缺失,還有就是在提交材料的時候,涉及到里面一些比較重要的技術細節描述的時候,可能文字性的描述解釋得不清楚不詳細,人家審核人員搞不清楚,這究竟是怎么回事,那這樣也有可能會最終失敗。
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有什么不同
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有什么不同呢?這種專利很明顯和發明專利存在著很多的不同之處。
比如說這種專利一般是沒有一個固定的外觀形狀。
而且這種專利可以去申請,他的實用性很強,但是并不要求這種專利有太多的創造性的東西。
也就是說這種專利很多時候要求相對來講就要沒有那么高。
這就意味著很多普通人也可以去獲得申請這樣的一種專利。
那今天就來給大家聊一聊關于這種專利的一些情況。
其實我們可以從一種更加通俗的角度來理解實用新型專利。
比如在做某一個事情的時候,比方說生產某一個產品,或者是去實現某樣的一種功能。
如果有一種比較好的方法,采用你的這種方法,能夠節約時間,能夠大幅的去提高效率,那這樣的一種方法,實際上也是可以去申請這種專利的。
這個很明顯就是和發明完全不一樣。
如果是發明的話肯定要發明一個東西出來,而且這個東西它可能會有一個空間方面的形狀要求,也可能會有技術上面的一些東西,但是這種實用專利就沒有這一方面的要求。
比方說可能是有一個發明,然后這個發明它里面可能會有一些零部件,可能會有一些相對的固定位置等等,那這個玩意兒就可以稱之為是發明,但是我們這種實用型的專利就沒有要求這里面會有某一個固有的零件部位,或者沒有一個固有的結構構造。
也不會要求有機械方面的一些配合聯系等等,這個就是實用型專利和發明專利的又一大區別。
以上就是今天給大家分享的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的一些不同之處。
這種實用型的專利只要你有你就可以去提出申請,一旦申請獲得了這樣的專利,那么這個專利有效期一般都是10年時間。
也就是說在這10年時間里面你就可以享受這種專利給你帶來的好處。
這種專利同樣具備了發明創造專利的一些特點,比如說這種專利它具有專有性,具有地域性。
同樣會受到相關法律的保護,如果發現有人侵犯了你的專利權益,你同樣可以用法律來維護自身權益。
[專利申請]淺析權利要求的修改
權利要求書是用來確定專利保護范圍的重要法律文件。
在專利申請過程中,申請人經常會對權利要求書進行修改。
在不同程序下,權利要求書修改的要求也不相同。
為了避免混淆權利要求的修改要求,本文就權利要求的修改予以簡要討論。
《專利法》第33條規定:“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
” 本法條作為權利要求修改的一個最基本的原則,明確規定了所有發明和實用新型的修改的底線:權利要求的修改,不能夠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
任何修改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范圍的修改都是不允許的。
根據專利申請文件所處時機的不同,權利要求書的修改類型包括:主動修改、被動修改和依職權修改。
其中: 主動修改: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以及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 3個月內,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 2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被動修改:申請人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后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的,應當按照通知書的要求進行修改。
根據審查程序的不同,可以包括針對授權前或駁回前的審查意見所作的修改、針對復審程序所作的修改、針對無效宣告程序中的修改。
依職權修改: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自行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中文字和符號的明顯錯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修改的,應當通知申請人。
除了上述三種修改方式,在實際處理過程中還經常會遇到審查員可自行決定是否接受的修改,這種修改包括:法律規定的主動修改機會以外的時間做出的主動修改,以及在被動修改機會中,不是針對審查意見所作的修改,審查員可依據程序節約原則接受修改,也有權不予接受。
從專利申請文件遞交,到專利授權或者專利無效,申請人可能需要對專利申請文件中的權利要求進行多次修改。
由于不同的時段的具體修改要求也不盡相同,下面對不同時段的修改要求分別進行討論。
發明專利申請包括兩個主動修改的時間,即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的時間點,以及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的時間范圍。
實用新型只有一個主動修改時間范圍,即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
在主動修改所允許的時間內,可以對申請文件進行多次修改。
主動修改的依據是以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為依據,即不能超出說明書和原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
這是自專利申請文件遞交后,對權利要求進行修改的約束條件最少一種修改方式。
在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2.1列出了符合專利法第33條規定的修改的7種方式。
這里提出的“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概念,應當與“權利要求書的保護范圍”的概念相區分。
在實際的修改過程中,可能會出現修改擴大了“權利要求書的保護范圍”,但并沒有超過“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的情形,比如在說明書中記載了比權利要求書的保護范圍更大的技術方案。
針對授權前或駁回前的審查意見所作的修改是指申請人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后,對專利申請文件所進行的修改。
與主動修改依據的區別點在于,除了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約束,還包括:應當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
沒有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修改導致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擴大、保護范圍改變都是不允許的。
在審查指出第二部分第八章5.2。1.3中列出了不予接受的幾種情形,包括: 1.1)主動對技術特征刪除、改變,導致擴大了獨立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范圍; 1.2)主動修改權利要求主題,修改后的主題與原來要求保護的主題缺乏單一性; 1.3)主動增加原權利要求中沒有出現過的獨立權利要求、從屬權利要求。
上述三種修改方式,雖然沒有超過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范圍,由于修改并不是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所作的修改,因而審查員也不予接受,不屬于針對授權前或駁回前的審查意見所作的修改。
針對復審所作的修改,應當僅限于消除駁回決定或者合議組指出的缺陷。
和針對授權前或駁回前的審查意見所作的修改方式相比,存在如下區別:
專利申請最后卻失敗了是什么原因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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