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提升企業效益效果明顯,商標指示性使用的認定標準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8 15:22:46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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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提升企業效益效果明顯
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劃發展司發布《我國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專利活動與經濟效益統計分析報告》(下稱報告)。
報告顯示,2022年我國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專利創造持續活躍,當年有專利申請、專利授權或截至當年年底擁有有效專利(下稱專利活動)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研發投入強度更高,大部分有專利活動的企業的平均營業利潤、平均主營業務利潤率均高于所有企業平均水平,專利活動促進經濟效益提升效果明顯。
近年來,我國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專利創造保持了持續增長態勢。
報告顯示,2022年我國37.9萬家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中,有專利活動的企業10.2萬家,占比超過1/4。
2022年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共申請專利79.4萬件,其中發明專利占比超過1/3。
截至2022年年底,擁有有效專利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為9.45萬家,擁有有效專利200余萬件。
2022年,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專利申請量是2011年的1.98倍;專利授權量是2011年的1.84倍;有效專利擁有量是2011年的2.93倍。
相對而言,發明專利增長更快,2022年發明專利申請量達到2011年的2.5倍,授權量達到2.8倍。
從企業專利活動與企業經營效益的對應關系可以看出,專利活動為企業的營收增長和利潤創造提供了有力支撐。
從企業營業利潤來看,2022年有專利授權企業的平均營業利潤為4400萬元,有專利申請企業的平均營業利潤為4260萬元,擁有有效專利企業的平均營業利潤為3630萬元,均高于全部企業1899.2萬元的平均營業利潤。
從企業主營業務利潤率來看,有專利活動企業的主營業務利潤率普遍高于所有企業平均水平。
以高技術制造業為例,2022年全部該類企業的主營業務利潤率為6.69%,有專利申請和授權活動企業的主營業務利潤率分別為7.75%和7.78%,擁有有效專利企業的主營業務利潤率為7.52%,有PCT專利申請企業的主營業務利潤率為8.53%。
相比之下,有專利活動同時有研發投入的企業的經營效益更好,可見專利活動與研發投入的配合更能支撐企業創新發展,提升企業盈利水平。
以高技術制造業為例,該行業全部企業平均營業利潤為3340.1萬元,有研發投入的企業平均營業利潤為5320.5萬元,有專利申請企業的平均營業利潤為5460.1萬元,有研發投入同時有專利申請企業的平均營業利潤高達6754.3萬元,是平均營業利潤的2倍多。
該行業有研發投入同時有專利活動的企業無論在平均營業利潤、主營業務利潤率或者研發投入強度方面,均高于該行業全部企業的整體水平。
商標指示性使用的認定標準
來源: 中文網( 。cn)作者:李洪江 閆笑男 商標的核心功能是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區分作用則需要通過實際使用來得以實現,因此商標的生命力在于使用。
《商標法》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其中包括商標禁止權,即商標注冊人可以禁止其他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擅自在與其核準商品或服務項目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權利。
但此處的禁止權并非禁止他人以任何方式使用注冊商標,注冊權人無法禁止他人對其商標進行合理使用,《商標法》第五十九條限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圍,包括直接表示商品質量、功能等特點的,或含有地名的商標,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使用。
但實踐中,為表明自己是他人品牌的銷售商、說明自己的零件產品適配用途、或為他人品牌的產品提供維修服務、或權利用盡狀態下轉賣商品時,往往需要使用該品牌進行描述或指代,理論界將此種使用情形成為“指示性使用”。
指示性使用也是商標侵權案中未構成侵權的主要抗辯理由之一,但由于我國《商標法》對此并未有完善的規定,本文將從這一概念的來源和司法案例入手探究指示性使用的認定標準。
一 指示性使用的概念來源 理論界普遍認為,“指示性使用”這一概念來源于美國,且正式確立于1992年美國的NewKids案,該案中被告是兩家報社,二者分別出版的兩份報紙中均涉及一份調查問卷,調查問卷的內容包含題目“哪5個是你最喜歡的?”,答案選項包含了流行音樂組合“New Kids On The Block”,據此,該組合起訴兩家報社,認為他們在商業活動中未經許可使用了前述商標,美國聯邦第九巡回上訴法院認為“商業用戶有權獲得名義合理使用辯護,只要他符合以下三個要求:首先,如果不使用該商標就不易識別的此項產品或服務;其次,在合理限度內進行使用;第三,用戶不得做任何暗示與商標持有人有贊助或認可關系”。
但指示性使用的認定標準在美國的發展并非一帆風順,后續也經過激烈的學術爭論,歷經The Beach Boy案和Century 21 Real Estate CorpV。 Lengding Tree案,最終第三巡回上訴法院采用兩步走的認定方法,即先由原告提供可能造成混淆的初步證據,再根據NewKids案確立的規則進行分析。
此后,歐盟、德國、英國均以立法的形式對指示性使用進行了規定,即在必要時需說明商品服務的用途,尤其是在配件或零售件領域,以符合工商業誠實信用原則的方式使用他人商標的,不屬于商標侵權行為。
二 我國關于指示性使用的相關規定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僅對合理使用進行了限定,且僅限于描述性使用的范圍。
但指示性使用的身影仍然出現在了一些規范性文件中,例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擅自將他人注冊商標用作專賣店(專修店)企業名稱及營業招牌的通知》第2條規定:商品銷售網點和提供某種服務的站點,在需說明經營商品及提供服務的業務范圍時,可使用“本店修理××產品”“本店銷售××西服”等敘述性文字,且其字體應一致,不得突出其中商標部分。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26個問題的解答指出:“構成正當使用商標標識的行為應當具備以下要件:(1)使用出于善意;(2)不是作為自己商品的商標使用;(3)使用只是為了說明或描述自己的商品。
”第27個問題的解答,列舉了屬于正當使用商標標識的行為,其中第(3)項行為是:“在銷售商品時,為說明來源、指示用途等在必要范圍內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
此外,根據最高院和部分地方高院的政策指導文件可知,指示性使用通常被認為包含于正當使用中,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和促進經濟自主協調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2條規定“被訴侵權人為描述或者說明其產品或者服務的特點而善意合理地使用相同或者近似標識的,可以依法認定為正當使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侵害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第6.1。2 條規定“指示商品或服務特點、來源等的指示性使用在產品修理、零配件制造、產品銷售、產品組裝等商業領域中,經營者為了向消費者描述其制造、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內容、來源等,應當允許其合理使用商標權人的商標。
但經營者必須遵守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規則,在使用時應當基于誠信善意,不能以描述的需要為由隨意擴大使用商標權人的商標,使用商標的具體形式、程度應保持在合理范疇之內,不會對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侵害商標權案件審理指南》8.5 條提到“審查被告是出于描述、說明商品的目的善意使用相關標識,還是出于攀附他人商譽等不當目的惡意使用原告商標;”《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27項回答“在銷售商品時,為說明來源、指示用途等在必要范圍內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等等。
但由于上述指導性文件位階較低,且具有地域局限性,尚無法避免法律條文相對司法實踐的滯后性,因此,關于指示性使用的認定和判斷標準仍需參考司法案例的審判觀點。
三 指示性使用的司法案例觀點 作為侵權抗辯的重要理由之一,司法實踐中早有指示性使用的觀點出現,相比法律條文的規定也更為先進。
但也正是由于立法階段的空白,從而導致司法判例觀點不一,本文將對部分代表性案例進行評述,以茲探究指示性使用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標準。
(一)司法判例對指示性使用的界定 在(2014)浙臺知民初字第108號郭東林與徐夢珂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為指示其所銷售商品的品牌信息,在商品名稱中標明商品品牌應屬于商標指示性使用。
”在(2014)蘇知民終字第0142號聯想(北京)有限公司與顧某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商標的指示性合理使用是指經營者在商業活動中善意合理地使用他人注冊商標以客觀說明自己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用途、服務對象及其他商品本身固有的特性,一般要求使用者系基于誠信善意,使用商標的具體形式、程度也應保持在合理范疇之內,且未對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在(2019)遼07民初22號北京九牧廚衛股份有限公司與葫蘆島市龍崗區匯雨五金商行商標權權屬、侵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商標的指示性使用是指經營者在商業活動中善意合理地使用他人注冊商標,客觀地說明自己商品或服務源于他人的商品或服務。
”在(2021)滬73民終596號克魯勃潤滑劑(上海)有限公司等與袁建國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商標的合理使用包括敘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說明性使用等。
所謂指示性使用是指使用人善意、合理地使用權利人的商標,并客觀而無歧義地說明自己商品的性質。
”另有(2018)皖01民初624號“周黑鴨”商標侵權案和(2015)京知民初字第1944號“老干媽”商標侵權案中,法院認為“商標法上的指示性使用是指為指明產品服務的種類而使用他人的商標,同樣該種使用情形下,應當不致引起一般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或不恰當聯想,否則即非指示性使用。
實踐中商標指示性使用是指,在銷售商品時,為說明產品來源、指示產品用途等在必要范圍內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屬于正當使用他人商標標識的行為”等等。
司法觀點中頻頻出現對“指示性使用”的定義,也透露出構成指示性使用需基本滿足“善意”和“合理必要”等要件。
(二)指示性使用構成要件的審判觀點 司法實踐對指示性使用的構成要件觀點不一,主要集中在二要件說、三要件說。
二要件說即指商標指示性使用需滿足主觀上出于善意和客觀上需在合理的限度范圍內。
實踐中,對于二要件中的“善意”與“合理必要”并無爭議,爭議點在于在滿足前述兩項標準后,是否需要考慮“不會產生混淆和誤認的可能性”,此即為三要件說。
實踐中采取三要件說的司法案例占大多數,筆者在此借助相關案例進行闡述: 縱覽上述相關司法案例審判觀點可知,大多數案件中會把“使用行為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任何混淆和誤認”作為指示性使用的要件之一。
有的法院單獨將不會造成混淆和誤認作為一項標準,例如(2017)滬73民終23號案和(2018)皖01民初624號案;有的法院認為商標使用行為容易引起混淆與誤認的即屬于超出合理范圍,例如(2014)蘇知民終字第0142號案和(2019)湘民終7號案;也有法院認為正是由于商標使用行為超出合理必要的限度,故而引起混淆和誤認,不構成商標指示性使用,如(2015)滬知民終字第185號案和(2020)遼01民初123號案。
此外,如上述(2019)滬民再5號案中,再審法院為追求利益平衡,調整原一、二審判決的三要件說觀點,認為客觀上可能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的商標使用行為并非一概不構成商標合理使用,即使可能導致混淆的也應綜合考量善意、合理必要及商業管理等因素綜合判斷。
四 指示性使用的相關問題考量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需要做的流程步驟
1。申請階段準備的文件: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說明書。說明書附圖。權利要求書。摘要及其摘要如下。
(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提交委托書)上述文檔能夠通過上述文檔準備CPC客戶端遞交國家知識局。
2。在審判階段,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接到申請文件后傳出受理通知書和付款通知書,申請者應在規定期限內(一般為申請日期2個月)交納申請費。
申請費一般是500元。
假如申請者申請免減備案,可以申請免減85%的費用。
3。在審查階段,中國對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進行了初步審查,主要針對獨創性。對于創造性和實用性問題審查,若是在審查環節中傳出審核意見通知,需在規定的期限內回復審核意見。
經核查合格的,能夠公告并頒發實用新型專利證書。
實用新型專利只是初步審查,主要審查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滿足專利法的需求。
4。授權階段 (1)授權:審查合格后,審查員將傳出專利授予通知。
申請者接到專利授予通知后,應當辦理以下登記:在規定期限內交納專利登記費。授權授權。公告印刷費及專利證書印花稅。
(2)頒發證書:申請者注冊后即可獲得專利證書。
這段時間大約是2-3個月。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只在審查中審理。初步審查和授權分成三個階段,沒有發布和實際審查。
因此,與發明相比,實用新型更容易授權。
若是在其他準許里沒有答復,審查通常在5個月內授權。
如果你想加速實用新型的授權,您可以使用兩種形式:專利優先審查和專利預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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