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王老吉共享紅罐涼茶裝潢,加多寶要做回紅罐?,職務發明人不得依據專利法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8 15:22:02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與王老吉共享紅罐涼茶裝潢,加多寶要做回紅罐?,職務發明人不得依據專利法第十六條獲得地方政府專利資助
與王老吉共享紅罐涼茶裝潢,加多寶要做回紅罐?
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對上訴人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簡稱加多寶公司)與被上訴人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簡稱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廣藥集團)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糾紛上訴兩案進行了公開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結合紅罐王老吉涼茶的歷史發展過程、雙方的合作背景、消費者的認知及公平原則的考量,因廣藥集團及其前身、加多寶公司及其關聯企業,均對涉案包裝裝潢權益的形成、發展和商譽建樹,各自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將涉案包裝裝潢權益完全判歸一方所有,均會導致顯失公平的結果,并可能損及社會公眾利益。
因此,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益,在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尊重消費者認知并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可由廣藥集團與加多寶公司共同享有。
在此基礎上,廣藥集團所稱加多寶公司生產銷售的紅罐涼茶商品,以及加多寶公司所稱大健康公司根據廣藥集團授權生產銷售的紅罐涼茶商品構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益的主張,均不能成立,對廣藥集團及加多寶公司的訴訟請求均予以駁回。
最高人民法院還在終審判決中指出,知識產權制度在于保障和激勵創新。
勞動者以誠實勞動、誠信經營的方式創造和積累社會財富的行為,應當為法律所保護。
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應當以維護有序規范、公平競爭、充滿活力的市場環境為己任,并為社會公眾提供明確的法律預期。
知識產權糾紛常產生于復雜的歷史與現實背景之下,權益的分割和利益的平衡往往交織在一起。
對這類糾紛的處理,需要我們充分考量和尊重糾紛形成的歷史成因、使用現狀、消費者的認知等多種因素,以維護誠實信用并尊重客觀現實為基本原則,嚴格遵循法律的指引,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正是基于上述立場和基本原則,最高人民法院確認雙方在不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共同享有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廣藥集團與加多寶公司,均曾為“王老吉”品牌商譽的積累,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在有效提升企業知名度的同時,也獲得了巨大的市場利益。
但在“王老吉”商標許可使用關系終止后,雙方所涉知識產權糾紛不斷、涉訴金額巨大,引發了社會公眾的一些關切與擔憂,還有可能損及企業的社會評價。
對此,雙方應本著相互諒解、合理避讓的精神,善意履行判決,秉持企業應有的社會責任,珍視經營成果,尊重消費者信賴,以誠實、守信、規范的市場行為,為民族品牌做大做強,為消費者提供更加優質的產品而努力。
在最高人民法院宣判后,王老吉與加多寶分別發出了官方聲明。
又能穿小紅衫了,加多寶歡欣鼓舞,奔走相告。
王老吉略顯淡定,表示尊重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雙方應本著相互諒解、合理避讓的精神,善意履行判決,秉持企業應有的社會責任,珍視經營成果,尊重消費者信賴,以誠實、守信、規范的市場行為,為民族品牌做大做強,為消費者提供更加優質的產品而努力。
合理避讓,善意履行。
關于加多寶是否會用回紅罐包裝,網上也有一番討論。
有觀點認為,加多寶已經花費大量營銷費用,打響了金罐加多寶的知名度,再度啟用紅罐涼茶并沒有太大意義。
目前的涼茶市場更需要形象和戰略的差異化,當然,也不排除加多寶推出紅罐涼茶來干擾競爭對手。
如果真要啟用紅罐,加多寶必然也會通過大數據分析,評估市場風險和預期。
從包裝上來看,目前國內三大涼茶品牌:王老吉、和其正的罐裝涼茶以紅色為主打色,王老吉的盒裝涼茶則一直使用綠色;加多寶在與王老吉的包裝裝潢糾紛案之后改用金色,其盒裝涼茶則使用紅色。
值得關注的是,王老吉近期推出了幾款盒裝新品涼茶,采用的綠色新包裝有點亮眼!看來,王老吉已經向前看啦! 話說回來,王老吉和加多寶的商標、廣告語、包裝系列恩怨,幾乎引發了一場全民口水戰,也將涼茶的知名度炒到一個制高點,新的涼茶品牌不斷冒出,涼茶產銷量更是節節攀升。
據相關資料顯示,目前中國市場上涼茶品牌超過50個,中國涼茶產量在2010-2015年的5年的時間內翻了一倍。
乍看上去,涼茶市場欣欣向榮。
而王老吉和加多寶的戰爭中,營銷費用高漲,涼茶整體價盤下跌,利潤率逐漸降低。
“在王老吉與加多寶這兩年大打出手爭搶地盤的形勢下,涼茶的整體價盤已然下跌,甚至有些重點餐飲終端這些品牌已經做十搭七了,算下來一罐不到2元錢。
” 此前兩家企業雖然將涼茶行業發展壯大,但已經使該行業面臨天花板,想要突破也有一定難度。
市場上飲料產品不斷推陳出新,大眾口味變化迅速且越來越難迎合。
除了包裝、廣告語、商標外,“涼茶領導者們”下一步還能玩出什么新花樣? 商品的包裝裝潢可以通過專利申請、商標注冊、著作權登記等方式加以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還為其提供選擇或者兜底的保護。
1。 《專利法》第二條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商品包裝裝潢中的圖案裝飾、文字設計和色彩的運用,符合新穎性、富于美感和實用性的條件,就能夠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在中國,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為10年。
2。 《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根據該條規定,三維標志和要素的組合可以申請注冊商標。
如果一個企業認為它產品的包裝裝潢的顯著性達到了產品商標顯著性的程度,就可以將該包裝裝潢申請為立體商標,或者各種要素組合的商標。
3。 商品的包裝、裝潢無論是三維的立體造型,還是平面的文字、圖形、色彩或者其組合,都具有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性,都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因為商品包裝裝潢是一種表達方式,是一種智力成果,具有獨創性,符合著作權法保護對象的特征。
職務發明人不得依據專利法第十六條獲得地方政府專利資助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職務發明人是否可以依據專利法第十六條直接獲得地方政府的專利資助。
為此必須明確地方政府專利資助的法律性質及專利權人與職務發明人之間對該筆專利資助申請成功后的權屬和處分有無另行約定。
地方政府的專利資助,是由地方政府提供給專利權人的行政資助資金,與專利法意義上的單位應當給予職務發明人的獎勵或報酬有本質區別。
如果職務發明人與專利權人之間沒有關于將地方政府的專利資助作為補充的職務發明獎勵或報酬的約定,職務發明人主張該筆資助于法無據。
原告曾藝系被告重慶工商大學在職老師,2013年原告作為職務發明人獲得職務發明專利十八項。
原告認為,根據《南岸區專利資助辦法》的相關規定和被告的科研獎勵政策及歷年做法,其應當獲得南岸區政府的專利資助54000元。
被告則稱已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對原告的職務發明專利進行了獎勵,且按南岸區政府專利資助辦法規定,獲得政府專利資助的申請人應當是專利權人即被告而非職務發明人即原告,被告并無義務向南岸區政府提出專利資助申請。
曾藝遂以其財產受到損害為由將重慶工商大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其損失即南岸區政府專利資助54000元和相應利息損失7776.00元。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查明,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于2008年3月10日印發了《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岸區專利資助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了第一專利權人才有資格提出申請專利資助。
根據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原告系涉案十八項發明授權專利的職務發明人,被告系專利權人。
又據專利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結合相關證據,證明被告已就原告訴請的涉案十八項授權專利給予了原告相應的獎勵。
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訴。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職務發明人是否可以依據專利法第十六條直接獲得地方政府的專利資助。
為此必須明確地方政府專利資助的法律性質及專利權人與職務發明人之間對該筆專利資助申請成功后的權屬和處分有無另行約定。
1。職務發明人獲得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發放的獎勵于法有據 專利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本案原告系被告在職教職工,其利用被告的物質技術條件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產生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案涉十八項發明授權專利系職務發明專利,原告是發明人,被告是專利權人。
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可以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
”由此可見,專利法意義上的職務發明獎勵或報酬是指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給予職務發明人的獎勵或合理報酬,職務發明人獲得獎勵或合理報酬于法有據。
根據《重慶工商大學科研成果管理辦法》和《2013授權發明專利獎申請表(曾藝)》等相關證據,能夠證實,被告在日常科研成果管理工作中,已經制定了詳細的規章制度對教職工在科學研究中取得的科研成果如何登記、獎勵進行了規定。
實際上,針對原告訴請的案涉十八項授權職務發明專利,被告已經給予職務發明人每項授權專利12000元的獎勵,該獎勵遠超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的標準,被告已經履行了法律規定的給予職務發明人獎勵的義務。
2。地方政府提供的專利資助與專利法意義上的職務發明獎勵本質不同 如前所述,針對專利法意義上的職務發明獎勵或報酬,專利權人應當與職務發明人就獎勵或報酬的方式和數額進行約定或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加以規定。
本案涉及的地方政府專利資助則與專利法意義上的獎勵或報酬性質完全不同。
庭審中,原告主張應當獲得每項發明專利3000元政府專利資助的依據是《通知》,該《通知》第五條對于“資助條件”作了詳細的規定“……(二)第一專利權人為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單位或個人……”《通知》第七條規定“……,專利資助金的申請應由第一專利權人提出……”本案被告系專利權人,在無其他共同專利權人的情況下,被告系自然語境下的第一專利權人。
因此,根據《通知》的規定,只有被告才符合向南岸區政府申請專利資助的主體條件。
3。原告主張因被告過錯未能獲得地方政府專利資助的損害賠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本案被告是案涉專利的專利權人,只有被告才有權利針對政府專利資助提出申報;若申報成功,被告就是這筆專利資助的所有權人。
被告當然可以憑借其意思表示或管理規定自主決定是否申報、何時申報及申報成功之后如何處分該筆專利資助。
原告僅憑“被告一直以來都是把申報下來的資助金發放給職務發明人的慣例”來主張當然獲得該筆專利資助沒有事實依據。
另外,庭審中原告舉示的證據不能證明被告存在相關的管理規定或明確意思表示將該筆專利資助(如有)轉讓或贈與原告。
盡管被告事實上歷年來均組織或辦理政府專利資助的申報工作且將該筆專利資助發放給職務發明人,這也只是作為國家公辦高校的被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分其財產性利益的一種權利。
若將必須及時申報專利資助的義務強加于被告,于法無據,于理不合。
因此,原告主張因被告過錯應賠償其損失的南岸區專利資助及利息的訴請,缺乏事實依據和合意表示,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國家知識產權局與深圳簽訂知識產權合作框架協議
國家知識產權局與深圳市人民政府知識產權合作框架協議簽字儀式現場 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與深圳市人民政府知識產權合作框架協議簽字儀式在京舉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申長雨,廣東省委常委、深圳市委書記王偉中出席活動并講話。
雙方一致表示,將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知識產權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實施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知識產權戰略,共創知識產權強國建設高地,努力把深圳打造成為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戰略支點。
申長雨對于近年來深圳市知識產權工作取得的新進展新成績給予充分肯定,并就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特別是關于知識產權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好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知識產權工作的各項決策部署,扎實推進雙方務實合作提出四點意見建議: 一是攜手實施專利質量提升工程,引領我國知識產權由大到強、由多到優的戰略轉型,筑牢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根基。
二是攜手推進知識產權嚴格保護和綜合運用,以中國(深圳)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建設、南方知識產權運營中心建設等工作為重要抓手,真正把深圳打造成為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的樣板區域和國家知識產權運營交易的重要樞紐平臺。
三是攜手深化知識產權領域改革,打通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全鏈條,發揮知識產權綜合效益,打造知識產權改革的“深圳樣板”,為全國提供可借鑒、可復制、可推廣的好經驗好做法。
四是攜手擴大知識產權合作交流,特別是共同推進面向“一帶一路”的知識產權國際合作和粵港澳大灣區的區域合作,促進深圳高水平對外開放。
王偉中對國家知識產權局長期以來給予深圳市知識產權工作的指導和支持表示感謝。
他表示,深圳將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知識產權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和廣東省部署,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知識產權戰略,全面落實合作框架協議各項任務,把知識產權工作作為創新發展和營商環境改革的重中之重,依法實施最嚴格知識產權保護,深化知識產權綜合管理改革,加快構建與創新驅動發展要求相匹配、與國際通行規則相接軌的知識產權綜合管理體系,努力打造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城市,把深圳建設成為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高地和重要戰略支點。
深圳市委副書記、市長陳如桂介紹了深圳市知識產權工作情況。
數據顯示,深圳市PCT國際專利申請量達1.96萬件,同比增長47.6%;國內發明專利申請量達5.6萬件,同比增長41%;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超過80件,是全國平均水平的10倍,專利創造呈現量質齊升的良好局面。
國家知識產權局副局長張茂于與深圳市副市長黃敏代表雙方簽訂合作框架協議。
據了解,合作框架協議包括共創知識產權強國建設高地合作機制、共建知識產權重大政策法規體系、共推知識產權重大工程項目、共同深化知識產權領域改革四方面20項合作任務。
其中,圍繞深化知識產權領域改革,雙方將共同推進知識產權體制機制改革、權益分配改革、“放管服”改革以及知識產權領域軍民融合工作等改革任務,打造深圳創新發展的新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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