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字編碼類型權利要求的創造性判斷,專利復審委員會無效案件加快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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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字編碼類型權利要求的創造性判斷
2000年2月2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1481號復審請求審查決定。
本決定涉及申請號為91100185.9、名稱為“一種雙向拼音筆形漢字輸入系統”的發明專利申請,申請日為1991年1月9日。
經實質審查后,專利局于1995年8月29日對該申請作出了駁回決定,駁回理由為,該申請的權利要求1~8與對比文件1到4相比缺乏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
駁回決定所針對的是申請人于1991年2月11日提交的修改后的獨立權利要求及從屬權利要求2到8。
其獨立權利要求如下:“1。一種漢字拼音筆形輸入系統,使用標準英文鍵盤上的26個英文字母鍵分別用作或兼作漢字聲母鍵和韻母鍵,其特征在于還使用標準英文鍵盤上的26個英文字母鍵用作或兼作聲調筆形鍵和筆形鍵,包括有如下輸入步驟:a。通過輸入鍵盤上表示漢字聲母的鍵,輸入漢字的聲母,其中鍵盤上的26個英文字母鍵中的21個分別對應于21個有音聲母,在余下的5個英文字母鍵中選取3個分別對應以u起首的韻母、以i和起首的韻母和以o、a、e起首的韻母之前的無音聲母。
b。通過輸入鍵盤上表示漢字韻母的鍵,輸入漢字的韻母,其中鍵盤上的26個英文字母鍵分別對應于35個韻母,下面9組韻母每組各用一個英文字母鍵表示:ong和iong、o和uo、üe和uei、ua和ia、ü和u、ün和uen、uang和iang、üan和uan、eng和ueng。
c。通過輸入鍵盤上表示漢字音調和漢字首筆筆形的鍵,輸入漢字的音調首筆筆形,其中鍵盤上的26個英文字母鍵中的20個分別對應四種聲調陰平、陽平、上聲、去聲與五種筆形橫(一)、豎(丨)、撇(丿)、點(丶)、折(乙)兩兩結合的20種組合,并將輕聲合并于上述四種音調之一;在余下的6個字母鍵中選取4個僅在拼音組合為Lü和Nü時使用,且僅表示聲調。
d。通過輸入鍵盤上表示漢字第二筆和第三筆筆形的鍵,輸入漢字的筆形,其中鍵盤上的26個英文字母鍵中的25個分別對應漢字第二筆和第三筆筆形兩兩結合的25種組合,對于只有一筆的漢字,第二、第三筆重復第一筆,對于只有二筆的漢字,第三筆重復第二筆。
” 駁回決定所依據的對比文件為: 對比文件1:CN1033488A; 對比文件2:CN1042018A; 對比文件3:CN85109443A; 對比文件4:CN87100555A。
對比文件1到4的公開日均在本專利申請的申請日之前。
對比文件1公開一種“字詞一體漢字音形輸入方法”,該輸入方法包括漢字的聲母、韻母、首碼(首筆形或偏旁)和尾碼(右下腳筆形碼),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比較,區別是步驟3,尤其是輸入拼音音調的特征和音調與首筆筆形的組合以及步驟4。
對比文件2公開一種“拼音文字型漢字編碼及鍵盤”,其輸入方法為漢字的聲母、韻母、偏旁和四聲,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2比較,區別是步驟3,尤其是首筆筆形的特征和音調與首筆筆形的組合以及步驟4。
對比文件3公開一種“調聲類韻拼音輸入鍵盤及輸入法”,取漢字的聲調、聲母、韻母和類符輸入漢字,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3比較,區別是步驟3,尤其是首筆筆形的特征和音調與首筆筆形的組合以及步驟4。
對比文件4披露一種“雙筆順計算機漢字輸入方案及其鍵盤”,采用雙筆順輸入方式輸入漢字,其公開了具有一鍵可以輸入兩個筆畫特征的漢字輸入方法。
駁回決定中以權利要求1到8相對于對比文件1到4不具有創造性為由駁回了本專利申請。
請求人請求復審的主要理由是,對比文件1到3所揭示的漢字輸入系統是以漢字拼音以外的特征:首筆筆形、偏旁或類符為輸入碼的一部分以減少重碼,本申請雖然也是以漢字拼音為基礎,但為減少重碼而加入漢字編碼中的特征是漢字的首筆及第二、第三筆筆形,而且將首筆筆形與漢字拼音的聲調有機結合組成一個輸入碼,將第二與第三筆筆形有機結合組成一個輸入碼,這樣加入了較多的漢字結構特征,以有效減少重碼的同時,并不增加碼長,大大提高了輸入效率。
因此,本申請與對比文件1到3相比,具有創造性。
合議組在第1481號復審請求審查決定中認為,本申請目的在于提供一種漢字輸入系統,用戶無須經過專門培訓,只要會拼會寫漢字即可進行輸入。
權利要求1所限定的漢字拼音筆形輸入系統的漢字輸入包括如下步驟:(1)輸入漢字本字的拼音聲母;(2)輸入漢字本字的拼音韻母;(3)輸入表示漢字本字的音調和首筆筆形組合的字符代碼;(4)輸入表示漢字的第二筆和第三筆筆形組合的字符代碼。
顯然,對比文件1到3均沒有直接公開權利要求1的步驟3和步驟4。
對比文件1到3所揭示的漢字輸入系統是以漢字拼音以外的特征:筆形、偏旁或類符為輸入碼的一部分以減少重碼。
在對比文件1和2公開的方法中,都采用了偏旁和/或筆形,而偏旁和/或筆形與英文字母鍵的對應關系的記憶是較難的,這正如在該申請的說明書中亦將對比文件2作為現有技術引證所指出的那樣。
在對比文件3中,用類符作為漢字輸入的一個編碼,并對類符和英文字母鍵的對應關系作了許多特殊的規定,同樣較難記憶,而具有步驟3和步驟4的權利要求1限定的技術方案采用聲調與筆畫以及筆畫與筆畫的結合,這種結合與英文字母鍵的對應關系的規律較強,正如本申請說明書中發明目的所指出的“在于提供一種漢字輸入系統,用戶無須經過專門培訓,只要會拼會寫漢字即可進行輸入”,因此步驟3和4能夠帶來較對比文件1到3更為優越的使用效果。
對比文件4僅公開了權利要求1的步驟3中的部分特征,與該申請屬于不同體系的漢字輸入方法。
因此判斷本申請權利要求1是否具有創造性的關鍵在于對比文件1到4的結合是否給出了與本申請技術方案有關的啟示。
因此對比文件1到4的組合不能否定權利要求1限定的技術方案的創造性。
案例評析 漢字編碼類型權利要求是電學領域中一種特殊類型的權利要求,由于這類權利要求本身的特點,在其權利要求中既有漢字編碼輸入方法的特征,又有編碼方法與具體鍵盤鍵位相結合的特征,這些特征結合在一起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即一個完整的漢字編碼輸入技術方案,因此,在判斷創造性時,既要考察現有技術中是否存在對單個技術特征的直接啟示,同時又要考察將現有技術中這些對單個技術特征的啟示予以結合的難易程度以及可能性。
在本案的整個審理過程中,合議組在復審決定中對對比文件1到4所分別涉及的事實的描述與駁回決定中的認定沒有分歧,所不同的是,對于對比文件1到4的結合所給出的技術啟示的認定不同。
駁回決定認為對比文件1到4已經分別給出了對于本申請權利要求1的各技術特征的教導,具體地說,對比文件1給出了本申請權利要求1中在拼音碼的基礎上結合漢字的形碼特征解決重碼的技術啟示,對比文件2給出的啟示是在考慮偏旁的同時還可以考慮漢字的四聲,對比文件3給出了在拼音碼的基礎上使用聲調進行漢字輸入的啟示,對比文件4則教導出權利要求3中有關一鍵可以輸入兩個筆劃的特征的啟示,因此駁回決定認為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在對比文件1到4的基礎上不花費創造性勞動地實現本申請的技術方案。
而復審決定認為,誠然,對比文件2到4給出了權利要求1中步驟3和4的某些特征的相關啟示,但是,評價權利要求的創造性時應針對各個技術特征構成的技術方案整體考慮,在考慮單個技術特征是否可以從現有技術中得到啟示的同時,還應該考慮將這些單獨的技術啟示進行結合的難易程度。
這也是漢字編碼領域專利申請的特點所決定的,因為對于發展到今天的漢字編碼方法而言,不外乎是讀音和筆畫及其結合,它們基本上都是現有各種編碼方法的取碼方式的優化和方法步驟的再組合,而這些編碼方法的創造性也就體現在這個優化和再組合的過程中。
該申請權利要求1在參照如對比文件1到4披露的現有技術的基礎上,將音調與筆形、筆形與筆形以一鍵輸入兩個筆劃的方式有機地結合到一起,這種結合顯然不是對比文件1到4公開的現有技術的簡單組合,而是從可能產生的多種組合中選擇出的既考慮了有效減少重碼率,又考慮了輸入效率和不增加碼長等漢字輸入因素以后的有機結合,同時為加入更多的漢字結構特征和更有利于組合,將對比文件1中“尾碼”(右下腳筆形碼)特征改為將第二筆和第三筆形有機結合的特征,從而實現了預期的“方便、易記、易用”的發明目的,并在某些方面具有如前所述的較現有技術優越的效果,因此,合議組認為不能說這種結合不需要付出創造性的勞動。
( 蔣 彤)
專利復審委員會無效案件加快審查辦法
專利權無請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下列要求:一、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不符合專利法“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要求”的規定。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符合專利法“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益相沖突”的規定。
二、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不符合專利法“說明書應當對發明和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
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和“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的規定。
三、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不符合專利法“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走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的規定。
四、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規定。
五、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權利“的規定。
六、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的權利要求書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清楚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范圍”的規定。
七、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措施”的規定。
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嚴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妨害公共利益。
九、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屬于專利法明文規定的“科學發明、智力活動規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動物、植物新品種和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等不予授予專利的范圍。
十、授予專利權的專利權人屬于在后的申請人,違反專利法關于“兩人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即在先申請人已獲得了該項發明的專利權,排斥了第三人獲得專利權的批準
專利許可合同司法解釋
那么專利許可合同司法解釋?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專利權人或其授權的人作為讓與人,許可受讓人在約定的范圍內實施專利,受讓人支付約定的使用費所訂立的合同。
受讓人在合同成立后,可以在約定的地區、期限內和按約定的方式實施專利技術。
訂立合同時間及地點 【條款內容】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訂立。
【條文釋義】合同訂立的時間和地點影響著合同糾紛的管轄地,合同糾紛可以由約定簽訂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風險提示】此條可以不約定,不約定則合同簽訂地以實際簽訂地為準,即最后簽字方簽字地為實際簽訂地。
【簽訂指南或防范措施】在合同簽訂中,應當約定與己方具有密切聯系地或己方能便于參與訴訟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減少日后產生糾紛時的處理成本和難度。
日期的填寫應本著有利于合同順利履行的宗旨填寫,不能疏忽大意填寫與其他規定相沖突的日期。
【相關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 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后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訂立合同雙方 【條款內容】 甲方(被許可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許可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條文釋義】合同雙方當事人即專利許可合同的主體,雙方分別享有合同規定的權利和合同規定的義務。
【風險提示】主體如果約定不明確或者不具體就會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者違約后無法追究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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