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要求中必要技術特征的分析與判斷,實用新型專利創造性的評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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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要求中必要技術特征的分析與判斷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的第21741號復審請求審查決定涉及申請號為02107097.0、發明名稱為“用于自動轉換電力的方法和裝置”的發明專利申請(下稱本申請),其申請日為2002年3月13日,優先權日為2001年3月13日。
本申請涉及一種用于自動轉換電力的方法和裝置,其中自動轉換開關包括具有螺線管側面和輔助側面的主體部分,螺線管側面限位開關裝置安裝在螺線管的側面上,而輔助側面限位開關安裝在輔助側面上,螺線管側面限位開關裝置包括數個限位開關和一個螺線管安裝板;輔助側面限位開關裝置包括數個限位開關和一個輔助側面安裝板;限位開關固定在安裝板上,且裝配時間由于限位開關在裝配期間中沒有調整而被縮短;自動轉換開關采用預裝配的輔助限位開關裝置、預裝配的螺線管側限位開關裝置和單一的結構易于減少裝配時間。
原實質審查部門于2009年1月9日以本申請的修改不符合專利法第33條的規定、權利要求1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1條第2款的規定為由作出駁回決定。
其中涉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1條第2款的主要駁回理由是,“該主體部分還包括一個輔助側面”以及“輔助側面”的相關技術特征是本發明為解決其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不必可少的技術特征,權利要求1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1條第2款的規定。
申請人(下稱復審請求人)對駁回決定不服,于2009年4月23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了復審請求書,并提交了權利要求第1~12項替換原權利要求第1~16項,以及說明書第1~5頁替換原說明書第1~6頁,其中對權利要求1、6以及說明書中的相應技術方案進行了修改。
其主要復審理由是,雖然說明書指出“輔助側面安裝板32使得不需調整開關28就容易進行轉換開關10的裝配”,但這不是進行轉換開關的裝配的必不可少的特征;“利用輔助側面安裝板將包括輔助側面安裝板和數個輔助側面限位開關的輔助側面限位開關裝置連接到主體部分的輔助側面”的步驟對于將螺線管側面限制開關連接到螺線管側面是不需要或不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權利要求1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1條第2款的規定。
專利復審委員會依法成立合議組對本案進行了復審,并于2009年10月19日向復審請求人發出了復審通知書,其中指出,根據本申請說明書的記載(參見本申請說明書第1頁第22~24行),本申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自動轉換開關,其可以容易地裝配和安裝并易于限位開關和開關部件的完全對準,而不需在裝配和安裝的時候調整。
為此,不僅需要將螺線管側面限位開關裝置中的限位開關與螺線管側面安裝板相固定,同時需要將輔助側面限位開關裝置中的限位開關與輔助側面安裝板相固定。
因此,技術特征“該主體部分還包括一個輔助側面”以及“輔助側面”的相關技術特征是本申請為解決其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不必可少的技術特征。
因此,獨立權利要求1缺少解決其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1條第2款的規定。
復審請求人于2009年11月23日提交了意見陳述書,并提交了權利要求第1~11項替換原權利要求第1~12項,其中將“主體部分的輔助側面” 和“輔助側面”的相關技術特征加入到權利要求1中。
合議組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第21741號復審請求審查決定,其中認為,根據本申請說明書的記載(參見本申請說明書第1頁第22~24行),本申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自動轉換開關,其可以容易地裝配和安裝并易于限位開關和開關部件的完全對準,而不需在裝配和安裝的時候調整。
為此,不僅需要將螺線管側面限位開關裝置中的限位開關與螺線管側面安裝板相固定,使得該螺線管側面限位開關裝置通過螺線管側面安裝板連接于主體部分的螺線管側面,同時需要將輔助側面限位開關裝置中的限位開關與輔助側面安裝板相固定,并使得該輔助側面限位開關裝置通過輔助側面安裝板連接于主體部分的輔助側面。
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中記載了主體部分包括螺線管側面和輔助側面、螺線管側面限位開關裝置如何連接到螺線管側面、輔助側面限位開關裝置如何連接到輔助側面、進而使得主體部分連接到主安裝板的技術特征,即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記載了為解決本申請技術問題所必不可少的技術特征。
因此,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已經克服了復審通知書和駁回決定中指出的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1條第2款規定的缺陷。
案例評析 本案涉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1條第2款的適用,即如何認定某項技術特征為必要技術特征,以及如何判斷獨立權利要求中是否缺少必要技術特征。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1條第2款規定,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
《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2節規定,必要技術特征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為解決其技術問題所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其總和足以構成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使之區別于背景技術中所述的其他技術方案。
判斷某一技術特征是否為必要技術特征,應當從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出發并考慮說明書描述的整體內容,不應簡單地將實施例中的技術特征直接認定為必要技術特征。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1條第2款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證獨立權利要求技術方案在解決技術問題意義上的完整性,即保證申請人在獨立權利要求中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說明書中公開的能夠解決其技術問題的技術方案對應一致,也就是說,該權利要求中不能缺少解決其技術問題所必不可少的技術特征,而不要求可有可無或能使技術效果更佳的技術特征。
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審查指南》的上述規定,判斷某項技術特征是否為獨立權利要求的必要技術特征時,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考慮,(1)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2)結合說明書描述的整體內容,判斷技術特征屬于“必要技術特征”還是“非必要技術特征”;(3)該技術方案是否能解決上述技術問題,使得該技術方案區別于背景技術。
首先,關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根據《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4節對技術問題的定義,“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解決的現有技術中存在的技術問題。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記載的技術方案應當能夠解決這些技術問題。
”根據實施細則中的相關規定,申請人應當將其所認定的“技術問題”寫入說明書中,如果申請人嚴格按照《審查指南》中的相關規定進行撰寫,則申請人所聲稱的技術問題與本申請相對于現有技術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應當是等同的;否則,如果申請人所聲稱的技術問題與本申請相對于現有技術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出現偏差,現有技術中還存在申請人提出的技術方案實際解決的其他技術問題,這里所指的技術問題就是申請人提出的技術方案實際解決的其他技術問題。
其次,關于“必要技術特征”和“非必要技術特征”。
必要技術特征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為解決其技術問題所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其總和足以構成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使之區別于背景技術中所述的其他技術方案。
非必要技術特征,是指對于達到發明或實用新型的目的和效果并非必要的技術特征。
一個技術特征對于發明或實用新型是否必要,關鍵在于,對于完成發明或實用新型發明任務或發明目的的作用,如是不可缺少的,那就是必要技術特征;若是沒有實質作用,那就是非必要技術特征。
在判斷技術特征屬于“必要技術特征”還是“非必要技術特征”時,必須認真閱讀說明書,結合說明書中的闡述以及整體技術方案來分析,以得到該技術特征在解決技術問題的過程中發揮的作用以及必要性。
最后,關于技術方案是否能解決上述技術問題,使之區別于背景技術。
上述技術方案中的必要技術特征,即“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特征,是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中與創造性密切相關的、涉及發明點的重要技術特征。
在具體的審查實踐中,在確定本申請要解決的現有技術中存在的技術問題的基礎上,通過將本申請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的對比分析,來確定所涉及的技術特征是不是與創造性密切相關的、涉及發明點的重要技術特征,即是不是該技術方案的必要技術特征。
具體到本申請,首先應分析本申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即提供一種自動轉換開關,其可以容易地裝配和安裝并易于限位開關和開關部件的完全對準,而不需在裝配和安裝的時候調整。
其次,閱讀說明書,結合說明書中的闡述以及整體技術方案來分析本申請采用的技術方案,即自動轉換開關包括具有螺線管側面和輔助側面的主體部分,螺線管側面限位開關裝置安裝在螺線管的側面上而輔助側面限位開關安裝在輔助側面上;自動轉換開關采用預裝配的輔助限位開關裝置、預裝配的螺線管側限位開關裝置和單一的結構易于減少裝配時間。
最后,根據上述分析可以知道,為解決本申請的技術問題,不僅需要將螺線管側面限位開關裝置中的限位開關與螺線管側面安裝板相固定,同時需要將輔助側面限位開關裝置中的限位開關與輔助側面安裝板相固定。
由此可見,為解決本申請現有技術中存在的限位開關和開關部件不易對準的技術問題,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記載了主體部分包括螺線管側面和輔助側面、螺線管側面限位開關裝置如何連接到螺線管側面、輔助側面限位開關裝置如何連接到輔助側面、進而使得主體部分連接到主安裝板的技術特征,也即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記載了為解決本申請技術問題所必不可少的技術特征,已經克服了復審通知書和駁回決定中指出的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1條第2款規定的缺陷。
( 作者 林靜)
實用新型專利創造性的評價標準
2008年5月2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11586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該無效決定涉及申請日為2005年1月25日,授權公告日為2006年4月19日,名稱為“熱管散熱器”的200520001516.4號實用新型專利。
該實用新型專利共包括10項權利要求,其中獨立權利要求1為: “1、一種熱管散熱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基座,設置有開口部; 導熱板,呈U型,設置在所述開口部中,其上設置有容置部; 散熱體,設置在所述基座上; 至少一熱管,具有至少一扁狀受熱端與冷卻端,所述受熱端設置在導熱板上,并與散熱體接觸,冷卻端設置在所述散熱體的端面上。
” 針對上述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人于2007年10月18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其中針對權利要求1的無效理由是: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3的結合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
請求人提交的對比文件1、2、3分別是:200320102455.1號中國實用新型專利;00267984.1號中國實用新型專利;M249109號中國臺灣專利。
在無效宣告程序中,請求人和專利權人主要針對權利要求1是否具備創造性展開辯論。
專利權人認為:本專利屬于實用新型專利,而請求人使用了3份對比文件來評價權利要求1的創造性,不符合審查指南關于判斷實用新型創造性的規定。
經審理,合議組認為,對比文件1-3均是在本專利申請日之前公開的專利文獻,并且其技術領域均屬于散熱器領域,可以作為評述本專利創造性的現有技術。
對比文件1作為與本專利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將兩者比對后發現,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1的區別技術特征僅為:(1)導熱板呈U型,其上設置有容置部;(2)熱管具有扁狀的受熱端和冷卻端。
對于區別技術特征(1),合議組認為,權利要求1中將導熱板設置為U型,實際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與基座的開口部配合從而使導熱板容置于開口部,并在導熱板上形成容置部以容納熱管受熱端。
對此,對比文件1已經公開了在基座10中形成“凸”字形開口部,并與片狀導熱體配合,使片狀導熱體容置于開口部下部并在導熱體上形成容納熱管的容置部。
可見,對比文件1已經給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的技術啟示,只是導熱板的形狀與權利要求1中的不同。
而對比文件2公開了一種散熱模塊,其中金屬導熱固定座34呈U型,且具有容置部放置導熱管31,并且該金屬導熱固定座34設置在下金屬片的開口中。
可見,對比文件2公開了區別特征(1),且該特征在對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與本專利中相同,都是為了與基座的開口部配合從而將導熱板容置于開口部,并在導熱板上形成容置部以容納熱管的受熱端,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在對比文件1公開的內容及技術啟示的基礎上,很容易想到用對比文件2中的下金屬片33和固定座34替換對比文件1中的基座和導熱體。
對于區別技術特征(2),合議組認為,其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增大熱管與導熱板和散熱體的接觸面積。
對此,對比文件3公開了一種散熱器結構,其中將熱管設置成扁狀,從而使熱管與導熱板、散熱片組形成面接觸,由此增加熱管與導熱板、散熱片組的接觸面積。
可見,對比文件3公開了區別特征(2),且該特征在對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與本專利中相同,都是使用扁狀熱管與導熱板、散熱片組形成面接觸從而增大接觸面積,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在對比文件1公開的內容的基礎上,根據對比文件3的教導很容易想到將對比文件1的熱管3、3’的受熱部30、30’和散熱部31、31’設置為扁狀。
綜上所述,對比文件2、3已經分別公開了上述區別技術特征(1)、(2),并且這兩個區別技術特征在對比文件2、3中所起的作用與在本專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即對比文件2、3已經給出了將上述區別技術特征應用到對比文件1中以解決本專利實際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技術啟示。
對于專利權人堅持的對于實用新型專利創造性評述一般情況下引用不超過兩份對比文件的觀點。
合議組認為,對于實用新型,一般不采用3篇以上的對比文件結合評價創造性,主要是考慮到3篇對比文件相互結合較為復雜,其結合所需付出的創造性勞動一般足以使其具有創造性。
對比文件2、3所給出的技術啟示分別解決了兩個不同的技術問題:一是使導熱板容置于基座的開口部,并在導熱板上形成容置部以容納熱管受熱端;二是使熱管與散熱體之間形成面接觸從而增大接觸面積,上述兩個技術問題之間沒有任何內在聯系,且為了解決上述兩個技術問題而分別采用的技術手段(即區別特征(1)、(2))之間既沒有相互配合,也沒有相互影響和作用,兩者沒有關聯,在此情況下,本領域技術人員為了分別解決上述兩個技術問題,可以分別在同一技術領域的兩項現有技術中尋求技術啟示,并且有動機將每項現有技術中存在的、可以解決相應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應用到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中,以改進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從而解決各自的技術問題。
因此專利權人的理由不足以說明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具有創造性。
最終,合議組認定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3的結合不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因而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
案例評析 實用新型專利創造性的評價標準問題,一直是審查實踐中的難點,也是各方意見爭論的焦點。
其難點實質在于實用新型與發明兩種專利在創造性高度上是否存在差別——即在評價實用新型專利的創造性時,是否可以結合兩項以上的現有技術?本案的爭議最終也是集中在權利要求1是否可以用三篇對比文件來評價其創造性的問題上。
從專利法對于發明和實用新型創造性規定的相關條文中可以看出,實用新型專利與發明專利的創造性標準是存在差別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創造性不需要“突出的”、“顯著的”,即對實用新型專利的創造性高度的要求低于對發明專利的創造性高度的要求。
在審查指南中對實用新型專利創造性的審查標準進行了具體規定。
實用新型專利與發明專利在創造性判斷標準上的不同,主要體現在判斷現有技術中是否存在“技術啟示”時存在區別,這種區別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現有技術的領域,另一是現有技術的數量。
對于現有技術的領域,實用新型專利一般著重于考慮所屬的技術領域。
在本案中對比文件1-3所屬的技術領域均與本專利相同,在此不再贅述。
對于現有技術的數量,實用新型專利一般情況下引用1項或者兩項現有技術評價創造性,例外情況是對于由現有技術通過“簡單的疊加”而成的實用新型專利,可以根據情況引用多項現有技術評價其創造性。
對于審查指南中所述的“簡單的疊加”,應當理解為多個相互之間無關聯的技術特征的拼湊,拼湊后的各技術特征之間無相互作用、彼此不支持、且沒有相互配合或影響的情況。
這種情況在保護客體是產品的實用新型專利中是較常見的。
例如將公知的多個部件統統加裝到一個殼體上,使各個部件發揮自己本身的功能或作用,所述加裝并不產生如同系統集成所產生的協同作業,也并沒產生新的功能和作用;又比如將相互無關聯的多個部件進行簡單的連接,聲稱連接后的多個部件在使用時取得了比之前單個使用更方便的技術效果,以強調所述實用新型專利相對于現有技術具備創造性。
然而,對于上述兩種情況,由于這種拼湊后帶來的所謂“新產品”的各部件間并沒有發生任何功能上的聯系,也沒有發生相互作用或配合,所以這種拼湊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很簡單的,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完全可以很輕易就想到的,其所謂“更方便”的技術效果也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公所周知的,而且這種“便利”只是將多個部件集中起來帶來的便利,并不是真正意義上技術性進步帶來的便利,因此對于這種”拼湊”——“簡單的疊加”——獲得的技術方案,應當認為不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即不具備創造性。
具體到本案,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兩個區別技術特征實際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完全不同,一是導熱板的容納問題,一是增大導熱管散熱面積的問題,這兩個技術問題本身沒有任何內在聯系。
針對這兩個技術問題,與本專利同屬于散熱器領域的對比文件2、3中分別給出了明確的技術啟示,并且為了解決上述兩個技術問題而分別采用的技術手段之間也沒有任何相互配合、影響或作用,因此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即是審查指南中所說的“由現有技術通過‘簡單的疊加’而成的實用新型專利”,因此,根據審查指南的規定,在本無效宣告案中可以引用多項現有技術評價權利要求1的創造性。
有關要素省略實用新型的創造性判斷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2903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涉及申請號為92215551.8、名稱為“計量定量貯糧器”的實用新型專利,其申請日為1992年5月14日。
該專利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如下: “1。一種有可移動的蓋和帶有底板的殼體組成的計量定量貯糧器,其特征是還有計量裝置和抽斗,殼體一側表面由分別與殼體相連接、從上到下依次排列的有透視窗的透視面板、計量裝置的面板和抽斗面板組成,所述的殼體內可以有斜板,斜板的下出口對準計量裝置的上端孔,并由帶有斜板的殼體、斜板和透視面板構成貯糧槽。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計量定量貯糧器,其特征是所述的構成殼體一側表面部分并與殼體相連的計量裝置是由一個或一個以上并列的按鈕、與按鈕相對應緊靠匹配的一個或一個以上并列的船形板和一個或一個以上的連接反相彈簧、二個機芯軸、卡簧、二塊三角形板和面板組成,連接反相彈簧一端與按鈕相接觸,另一端與船形板相接觸,通過一根機芯軸將按鈕、對應的彈簧連接在二塊三角形板之間,并可沿軸轉動,另一根機芯軸將船形板串在上述二塊三角形板之間,船形板可分別沿連接的機芯軸轉動,每個船形板一側與由兩側板和后側板組成的機芯構成漏斗狀容器,船形板有隨著按鈕移動使按鈕頂端和反相彈簧作用、沿機芯軸轉動可密封住機芯上端孔或下端孔的船形板上端面和下端面,部分按鈕露出計量裝置面板的孔。
” 針對上述專利權,請求人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理由包括上述權利要求1和2缺乏創造性,其中證據2:公告號為157393的臺灣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公告日為1991年5月1日。
本案合議組經審理后認為,證據2公開了一種計量定量貯糧器,該貯糧器與權利要求1所限定的貯糧器的區別僅在于:用固定蓋替代了可移動的蓋。
然而上述區別技術特征并未給本專利權利要求1帶來意想不到的技術效果,對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由證據2得到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是顯而易見的。
因此相對于證據2,權利要求1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所規定的創造性。
證據2公開了權利要求2的下列技術特征:構成殼體一側表面部分并與殼體相連的計量裝置是由一個或一個以上并列的按鈕、與按鈕相對應緊靠匹配的一個或一個以上并列的S形片(與船形板相對應)和一個以上的連接反相彈簧(451)、二個機芯軸(441,44)和面板組成,連接反相彈簧一端與按鈕相接觸,通過一根機芯軸(441)將按鈕、對應的彈簧(451)連接在二塊機芯側板(與三角形板相對應)之間,并可沿軸轉動,另一根機芯軸(44)將S形片串在上述二塊機芯側板之間,S形片可分別沿連接的機芯軸轉動,每個S形片一側與由兩側板和后側板組成的機芯構成漏斗狀容器,S形片有隨著按鈕移動使按鈕頂端和反相彈簧(45,451)作用,沿機芯軸轉動可密封住機芯上端孔或下端孔的船形板上端面和下端面,部分按鈕露出計量裝置面板的孔。
兩者主要區別在于:權利要求2中的連接反相彈簧的另一端與船形板相接觸,而證據2中的連接反相彈簧(451)的另一端與另一根機芯軸(44)相接觸。
由于權利要求2中連接反相彈簧的一端與按鈕相接觸,另一端與船形板相接觸,靠一個連接反相彈簧就可使相對應的一對按鈕、船形板復位;而證據2中的按鈕和S形片要分別靠彈簧451、彈簧45(其裝設在另一機芯軸44上,且其中一端抵靠于S形片的背面)復位。
由上述比較可知,權利要求2因結構設計緊湊,每一對相匹配的按鈕、船形板可省去一個復位彈簧,依然保持原有的功能,使貯糧器結構簡單,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因而相對于證據2,權利要求2具有創造性。
案例評析 根據《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的相關規定,如果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發明省去一項或多項要素后,依然保持原有的全部功能,或者帶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則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發明具備創造性。
而實用新型創造性的審查可以參考第二部分第四章有關發明創造性的審查原則、審查基準以及不同類型發明的創造性判斷的規定。
本案中,證據2與權利要求2的主要區別在于:權利要求2中的連接反相彈簧的另一端與船形板相接觸,而證據2中的連接反相彈簧(451)的另一端與另一根機芯軸(44)相接觸。
由于權利要求2中連接反相彈簧的一端與按鈕相接觸,另一端與船形板相接觸,靠一個連接反相彈簧就可使相對應的一對按鈕、船形板復位;而證據2中的按鈕和S形片要分別靠彈簧451、彈簧45(其裝設在另一機芯軸44上,且其中一端抵靠于S形片的背面)復位。
由上述比較可知,權利要求2因結構設計緊湊,每一對相匹配的按鈕、船形板可省去一個復位彈簧,依然保持原有的功能,使貯糧器結構簡單,屬于要素省略的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因而相對于證據2,權利要求2具有創造性。
( 吳亞瓊)
權利要求中必要技術特征的分析與判斷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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