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基本電子線路類型權利要求的創造性判斷,"高度蓋然性"證據規則和依職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5 15:01:54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有關基本電子線路類型權利要求的創造性判斷,"高度蓋然性"證據規則和依職權審查原則的適用
有關基本電子線路類型權利要求的創造性判斷
2003年1月1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4790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本決定涉及申請號為95210218.8、名稱為“微帶型天饋電子避雷器”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申請日為1995年4月12日。
本專利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書為:“1。一種微帶型天饋電子避雷器,包括腔體和設置在腔體內的微帶電路板,其特征在于腔體由裝有兩同軸微帶轉換頭和接地片的支撐塊,與支撐塊連接的外殼組成,微帶電路板固定在支撐塊上,其電路連接為,電容C1的兩端分別接微帶傳輸線輸入端和輸出端,電感L1和分布電容C3并接于微帶傳輸線輸入端和天饋地,電感L2和分布電容C4并接于微帶傳輸線輸出端和設備地,電容C2兩端分別連接天饋地和設備地,微帶傳輸線輸入端和輸出端同時分別接兩同軸微帶轉換頭的內導體。
” 請求人于2001年3月28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宣告該專利權無效的請求,其主要理由是:本專利與申請日前的現有技術相比,所屬技術領域相同、發明目的相同,而且技術解決方案實質相同,區別點僅在于降壓、泄流電路所采用的電路元件形式有所不同,而這種本領域公知電路形式的替換并未給本專利帶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因此本專利不具有創造性。
同時,請求人提交了如下對比文件作為證據:對比文件1:美國專利US5122921及其中文譯文,公開日期為1992年6月16日;對比文件2:美國專利US5053910及其中文譯文,公開日期為1991年10月1日。
被請求人對此認為,對比文件1和2的發明目的、技術方案和技術效果均與本專利存在差異,本專利符合實用新型創造性的規定。
具體而言,在電路結構上,對比文件電路結構均為L型濾波網絡,而本專利是π型高通濾波網絡;工藝結構方面,對比文件2為一般同軸傳輸線結構,本專利為微帶結構。
本專利與對比文件2的技術效果和應用范圍也有所不同,并且對比文件1和2的結合也不能否定本專利的創造性。
合議組認定本專利惟一的權利要求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定,因此請求人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理由成立,據此作出宣告95210218.8號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的第4790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被請求人不服上述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于2003年12月16日作出撤銷專利復審委員會第4790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一審判決認定,本專利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2相比存在三項區別特征,前兩項區別特征對本專利而言不具有實質性特點,區別特征3即“電容C2兩端分別連接天饋地和設備地”,在對比文件2中既未公開而且也沒有給出相關技術啟示。
電容C2因阻抗大而對接地電流予以阻斷,可以使兩個接地端互不干擾,避免接地電流從一個接地端瞬間流入另一個接地端而使連接在該接地端的設備帶電,從而達到提高設備安全性的目的。
該區別特征為本專利帶來了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專利復審委員會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于2004年7月26日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維持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第4790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合議組在第4790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中認為,本專利惟一的權利要求限定的微帶型天饋電子避雷器,包括如下技術特征:(1)腔體和設置在腔體內的微帶電路板;(2)腔體由裝有兩同軸微帶轉換頭和接地片的支撐塊,與支撐塊連接的外殼組成,微帶電路板固定在支撐塊上,并且其電路連接為;(3)電容C1的兩端分別接微帶傳輸線輸入端和輸出端;(4)電感L1和分布電容C3并接于微帶傳輸線輸入端和天饋地,電感L2和分布電容C4并接于微帶傳輸線輸出端和設備地;(5)電容C2兩端分別連接天饋地和設備地;(6)微帶傳輸線輸入端和輸出端同時分別接兩同軸微帶轉換頭的內導體。
對比文件2涉及一種沖擊電壓抑制器,是用于保護電氣設備免受雷擊引起的來自電源線和同軸線電壓沖擊的一種保護裝置,與本專利涉及相同的應用和技術領域。
對比文件2披露了如下技術內容:傳輸線段的外導體(第二傳導器件)是一個板狀金屬套19,它分上下交錯的兩部分,上半部分20承載同軸連接器12、14。
傳輸線段的中心導體(第一傳導器件)由軸向延伸的共面導電帶組成,導電帶在環氧樹脂玻璃纖維印制板18上形成,其外端接在連接器12、14的中心導體24、25上。
接地帶30的形狀為周邊V形的銅導體,安放在印制電路板18的下面,印制電路板18用向內伸展的擱板31支撐在金屬套19中。
中心導體無須為平面帶形,其結構也無須使用外罩作為屏蔽的同軸電纜。
中心導體24和連接器12的外罩11構成了沖擊電壓抑制器10的輸入端,中心導體25和連接器14的外罩13形成了其輸出端。
電容器最好為無引線類、在平面上進行金屬化的陶瓷基片電容器,插入中心導體間隙中。
高通濾波器中的元件電感器L1(第一種并聯阻抗性器件)一端接在外罩上半部分20內部的接地帶30上,另一端在輸入端接近電容器C1的地方接到輸入帶26上。
第二種沖擊電壓抑制網絡是由一對極性反接的二極管構成,它接在中心導體負載端和地之間,將傳導流過高通濾波器元件L1、C1的任何殘留電壓,其將輸出線的沖擊電壓限制到幾伏特以下。
比較對比文件2與本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可知:對比文件2中的板狀金屬套19相應于本專利的腔體,印刷電路板18與本專利的微帶電路板沒有本質區別,連接器12、14相應于本專利的兩同軸微帶轉換頭,接地帶30相應于本專利的接地片,擱板31相應于本專利的支撐塊,中心導體中設置的電容C1相應于本專利的電容C1,電感L1相應于本專利的電感L1,即對比文件2已經披露了本專利權利要求的特征(1)-(3)、(6)和(4)中有關電感L1的技術特征,其差別僅在于本專利用電感L2和分布電容C4代替了對比文件2中一對極性反接的二極管D1和D2,另外對比文件2中沒有公開本專利特征(4)和(5)中的分布電容C3、C4和電容C2。
對于上述差別,合議組認為,首先,由于使用極性反接的二極管D1和D2與使用電感L2都是出于衰減輸入中殘留的不希望的沖擊電壓的相同考慮,而且由于這兩種電路都能起到同樣的衰減電壓的作用,因而采用這兩種具體電路形式中的任一種以實現泄流、分壓的目的是本領域技術人員經過簡單電路實驗即可作出的一種常規選擇,并不需要付出創造性的勞動。
其次,由于C3和C4在本專利說明書中明確寫明是“分布電容”,而“分布電容”,也稱為“寄生電容”,并非電容器所呈現的電容。
因此分布電容C3和C4并非是電路設計中具體使用的電容器,而是電路自身帶來的,而且本專利說明書中對C3和C4僅限于“分布電容”的描述,并未給整體技術方案帶來實質性的特點和進步。
第三,從本專利權利要求書,以及說明書對電容C2的描述中無法認定在天饋地和設備地兩個地之間設置電容給本專利的電子避雷器整體技術方案帶來了專利法意義上的實質性特點。
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2相比并不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因此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有關創造性的規定。
關于被請求人在口頭審理中陳述的有關本專利與對比文件2所使用的傳輸線不同的意見,合議組認為,由于這些不同并未記載在本專利權利要求所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中,因此該意見無助于本專利權利要求創造性的確立。
一審判決之所以撤銷專利復審委員會第4790號決定也正是基于對上述第三點區別特征的認定不同。
對此,合議組認為,第一,本專利權利要求書乃至說明書中對于電容C2都沒有進行必要的描述,因此一審判決認定的電容C2由于阻抗大而阻斷接地電流的作用在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中都找不到依據。
第二,被請求人在一審庭審中說,本專利與現有技術的實質性區別就在于電容C2。
如果被請求人說的是事實,那么權利要求書以及說明書中又怎么會對這樣一個對現有技術作出重大貢獻的特征不加以必要的說明呢?本專利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中對C2不加以說明的事實只能說明電容C2并不是區別現有技術的實質性特征,這一結論也可以從本專利說明書對背景技術以及所解決的技術問題的描述部分中得到證實,因為說明書中在背景技術部分所描述的現有技術的缺陷根本不是因為缺少電容,而且本專利說明書中對于要解決的發明問題的描述也不是從這個角度描述的,因此被請求人說的不是事實,即電容C2不具有實質性特點。
第三,一審判決認定電容C2的技術效果即使在說明書中不記載,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而言也是可以理解的,那么既然電容C2無需加以描述其效果都顯而易見,也就從另一個方面說明了本專利的技術方案沒有取得預想不到的技術效果,從而本專利與現有技術相比也就不具有創造性。
案例評析 基本電子線路類型權利要求是電學領域中一種特殊類型的權利要求,由于這類權利要求本身的特點,在其權利要求中既有電子線路構成的特征,又有各構成部分之間連接關系的特征,這些特征結合在一起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即構成一個完整的電路技術方案。
隨著電路領域技術的日益發展,相關技術已變得成熟,因此在這個領域中多見改進型發明。
在判斷創造性時,如何考察這類權利要求與現有技術的區別技術特征所起的作用,就成為關注的重點。
在本案件的整個審理過程中,合議組在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中對對比文件1、2所分別涉及的事實的描述以及與本專利與現有技術相比的區別技術特征的認定與一審法院并沒有分歧,而且對于前兩個區別技術特征即常規分流電路的具體選擇和分布電容的理解也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一審法院的判決對于本專利與對比文件1、2的區別特征3的理解不同。
一審法院認為電容C2因阻抗大而對接地電流予以阻斷,可以使兩個接地端互不干擾,避免接地電流從一個接地端瞬間流入另一個接地端而使連接在該接地端的設備帶電,從而達到提高設備安全性的目的。
該區別特征為本專利帶來了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原告也認為C2取特定數值可以產生阻斷接地電流的作用,從而使本專利具有創造性。
那么如何考慮電路類型權利要求中的區別技術特征呢?這個案例說明考察電路權利要求的創造性時,在考察某些區別技術特征可能給整個電路帶來的不同技術效果的時候,應該注意審查該不同技術效果的實現是否有賴于該區別技術特征的某些特定數值范圍的選取。
在確認技術效果確實與特定數值范圍的選取相關時,應該結合該發明的說明書中其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和為此所用的區別于現有技術的技術手段以及其中具體對該區別技術特征的描述加以綜合考慮。
如果說明書中對此沒有具體描述,而且從說明書中也看不出該區別特征與發明相對于現有技術作出貢獻之處的關聯性,那么對于該區別技術特征的理解只能是基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一般理解,而不能想當然地把具體的數值范圍帶入到對權利要求技術方案的解釋中。
此時對于這個區別技術特征所產生的效果的確認自然也就不能基于該特定的參數范圍。
( 蔣彤)
"高度蓋然性"證據規則和依職權審查原則的適用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9年11月28日作出第14401號無效宣告請求決定。
該決定涉及申請日為2003年4月29日、授權公告日為2006年3月15日、名稱為“一種多用途無接縫內襯玻璃鋼管”的實用新型專利權(下稱本專利)。
本專利授權公告時的權利要求書為:“一種多用途無接縫內襯玻璃鋼管,其特征在于,包括:無縫鋼管(1)、玻璃管(2);所述玻璃管(2)的外壁與無縫鋼管(1)的內壁熱壓復合。
” 請求人于2007年7月16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宣告本專利無效的請求,共提交了16份附件作為證據:附件1:四平市化工機械廠產品說明書樣本的復印件,其上印制有該廠產品鋼管的照片及法人代表孫英久的聯系電話;附件2:四平市政府化工醫藥行業管理辦公室出具的名稱為“證明”的文件的復印件,其出具時間為2007年4月5日,內容為說明孫英久從2000年6月起不再擔任四平市化工機械廠法人代表;附件3:紅崗采油廠物資裝備站出具的“玻璃襯里油管使用情況說明”的復印件1頁和“玻璃襯里地面管線使用情況說明”的復印件,出具時間均為2002年1月10日;附件4:大慶采油工藝研究所、四平市玻璃廠、長春光機所和上海玻搪研究所共同制定的“搪瓷中間層玻璃襯里石油管道試制技術總結”的復印件,其封面上記載的日期為“一九六九年十二月十五日”;附件5:吉林省四平市玻璃廠制定的“襯玻璃管道技術總結”的原件,其封面上記載的日期為“一九七〇年四月二十日”,并蓋有“四平市玻璃廠革命委員會”紅章;以及吉林省四平聯合化工廠拉絲車間制定的“有縫鋼管襯玻璃管道試用報告”的原件,其封面上記載的日期為“一九六七年七月二十一日”;附件6:吉林省四平市石油化工設備制造廠制定的“襯玻璃管道技術總結”的原件,其封面上記載的日期為“一九七二年四月十四日”;附件7:吉林省四平市化工機械廠制定的“玻璃襯里鋼管技術總結”的原件;附件8:四平市化工機械廠制定的“襯玻璃油管”的原件,其封面上記載的日期為“一九八三年十二月”;附件9:四平市化工機械廠的、名稱為“襯玻璃油管工藝文件”的技術文件復印件;四平市化工機械廠技術科制定的“工藝守則”的復印件;技術科制定的“專用工藝裝備明細表”的復印件,共5頁;四平市化工機械廠制定的“標準工具明細表”的復印件;四平化工機械廠制定的“輔助材料工藝消耗定額表襯玻璃油管”的復印件;以及四平市政府化工醫藥行業管理辦公室出具的“證明”的復印件,其出具時間為2007年4月5日;附件10:四平市恒久石化防腐有限公司與吉林油田分公司簽訂的兩份工業品買賣合同的復印件,其合同編號分別為03-090和03-112;附件11: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與四平市恒久石化防腐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編號為JLYT-(02)-(XL)-(42)-(368)的修理修繕合同正本的復印件;附件12:石油工業出版社出版、嚴大凡主編“輸油管道設計與管理”的封面、封二、第1-5頁及出版信息頁的復印件,其印刷時間為1986年5月第1次印刷;附件13:公開號為CN1110385A的中國發明專利申請公開說明書復印件,其公開日為1995年10月18日;附件14:授權公告號為CN2499659Y的中國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復印件,其授權公告日為2002年7月10日;附件15:授權公告號為CN2567431Y的中國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復印件,其授權公告日為2003年8月20日,以及授權公告號為CN2596153Y的中國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復印件,其授權公告日為2003年12月31日;附件16:四平市恒久石化防腐有限公司出具的“四平市恒久石化防腐有限公司自然狀況簡介”復印件、四平市恒久石化防腐有限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四平市恒久石化防腐有限公司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四平市恒久石化防腐有限公司企業標準“襯玻璃油管”的復印件,其備案編號為QB/2203001693—2003、備案日期為2003年10月28日;以及四平市恒信石化防腐有限公司企業標準“吋襯玻璃油管”復印件,其備案日期為2000年8月25日。
請求人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理由為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3款的規定:(1)附件1結合附件2證明在2000年6月之前,孫英久擔任四平市化工機械廠法人代表期間襯玻璃油管產品就已經在該廠進行生產和銷售,并記載在四平市化工機械廠向社會和用戶發行的產品說明書樣本中,并且以附件1至附件11為證據,證明在本專利的申請日之前與本專利相同的產品已經被制造、銷售并記載在附件1所示的產品說明書樣本中,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2款規定的新穎性和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2)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附件12與本領域公知常識的結合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分別相對于附件13至15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
本案的口頭審理于2008年11月17日舉行,請求人應合議組的要求于口頭審理當庭補充提交了附件17和附件18,其中附件17是蓋有“四平市化工醫藥行業管理辦公室”紅章的、名稱為“關于四平市化工機械廠的名稱說明”的證明原件;附件18是四政辦發[2002]47號四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復印件,其名稱為“四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四平市化工醫藥行業管理辦公室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請求人于口頭審理當庭明確表示放棄附件15,并明確其無效宣告請求理由為:(1)附件1-11證明本專利不具備新穎性,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款的規定;(2)附件12至14分別用于證明本專利不具備創造性,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定。
專利權人于口頭審理當庭認為請求人所提交的附件1出版日期不明而不能采信,并以附件2、附件3、附件11的公章可能偽造、附件4至9不是正規出版物且可能偽造為由對附件1、2至9、附件11的真實性有異議,同時對附件17和18的真實性有異議。
本案合議組在認真研究了雙方當事人所提交證據和質證意見以后,共采信了附件1、附件2、附件5至附件11、附件13、附件14、附件17和附件18等13份證據,并在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中詳細論述了對所有證據的認定過程及理由。
本案合議組根據附件1、2和附件5至附件9,結合附件17和18,認定了如下事實:四平市化工機械廠(包括其前身)自上世紀六十年代起就已進行襯玻璃鋼管管道的研制和生產,其產品包括襯玻璃無縫鋼管管道和襯玻璃有縫鋼管管道,其中襯玻璃無縫鋼管管道與本專利所保護的無接縫內襯玻璃鋼管相同,該廠所生產的管道一直為大慶、吉林、大港、新疆等油田所使用,專利權人孫英久曾在2000年6月前擔任四平市化工機械廠的法人代表,該廠在孫英久擔任法人代表期間仍在進行襯玻璃油管的制造和銷售,并印發過載有其襯玻璃油管照片的產品說明書樣本。
合議組認為,由以上事實可以證明在本專利的申請日之前,與本專利相同的產品已經在國內通過制造和銷售而使用公開。
因此,以本專利權利要求1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不具備新穎性,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款關于新穎性的規定為由,宣告03212935.1號實用新型專利權全部無效。
案例評析 本案涉及使用公開證據的認定,請求人前后共提交了18份證據,合議組最終采納用于認定使用公開事實的證據大體可分為四類:①產品樣本宣傳冊、用于證明宣傳冊公開時間的四平市化工醫藥行業管理辦公室出具的“證明”(下稱證明);②主體名稱不同的企業(如四平市玻璃廠、四平市石油化工設備制造廠等)制定的技術總結報告或工藝文件(下稱技術文件);③四平市化工機械廠的營業執照及其情況說明;④四平市化工醫藥行業管理辦公室出具的關于四平市化工機械廠名稱說明的證明(下稱名稱證明),用于說明四平市化工機械廠的主體變遷歷史;四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四平市化工醫藥行業管理辦公室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通知(下稱通知),用于證明四平市化工醫藥行業管理辦公室具有證明四平市化工機械廠主體變更的資質和能力。
本案中,有關證據的認定是雙方當事人爭論的焦點之一,也是合議組認定案件事實的關鍵和難點所在。
總體來講,本案主要有兩個特點: 一、合議組最終通過上述技術文件和產品樣本宣傳冊(包括用于證明其公開時間的上述證明)認定涉案專利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已在先公開,并據此宣告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
在使用公開事實的認定中,合議組充分利用了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中的“高度蓋然性”原則:作為認定使用公開事實的關鍵證據之一的技術文件實質上是企業的內部技術文件,但這些大量的技術文件足以使合議組內心確信印發產品樣本宣傳冊的四平市化工機械廠的名稱和體制雖幾經變更,但其技術內容是一脈相承的,該廠自上世紀六十年代起就已進行了涉案專利產品的研制和生產,并在技術文件中詳細記載了其制造方法和結構,其產品也在相關產業中早有應用;并且,該廠在申請日前印發了包括產品照片的產品樣本宣傳冊。
本案合議組在決定正文中對此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和分析,說理充分,邏輯清晰。
二、合議組適當運用依職權審查原則,向請求人調取證據:本案的爭議之一在于,專利權人對出具上述證明的四平市化工醫藥行業管理辦公室是否具有出具該證明的資質有異議,并且合議組發現制定上述技術文件的企業主體名稱以及印發產品樣本的企業名稱是不同的,這對于通過技術文件認定使用公開事實是不利的,因此,合議組依職權向請求人調取上述名稱證明和通知,以查明上述證據涉及的主體之間的關系并確定四平市化工醫藥行業管理辦公室是否具有出具上述證明的資質,這些證據均屬于進一步完善請求人于舉證期限內所提交證據的法定形式的補強性證據,因而合議組的這種依職權審查凸顯了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行政色彩,既提高了審查效率,又有利于專利糾紛的根本解決。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依職權審查原則的適用應當謹慎并把握好分寸,以免造成不當使用甚至濫用。
( 劉麗偉)
專利申請技術實施許可合同
專利申請名稱 專利申請號 許可方名稱 地址 代表人 被許可方名稱 地址 代表人 合同備案號 簽定地點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至 年 月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監制 前言 (鑒于條款) 第一條 名詞和術語(定義條款) 第二條 專利申請技術許可的方式與范圍 第三條 專利申請技術的技術內容 第四條 技術資料的交付 第五條 使用費及支付方式 第六條 驗收的標準與方法 第七條 對技術秘密的保密事項 第八條 技術服務與培訓(本條可簽從合同)
有關基本電子線路類型權利要求的創造性判斷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更多關于 "高度蓋然性"證據規則和依職權審查原則的適用 的資訊,可以咨詢 樂知網。
(樂知網- 領先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專利申請,商標注冊 業務)。
關鍵詞: 專利申請 專利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