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進行專利侵權調查取證?,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一)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5 15:00:25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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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進行專利侵權調查取證?
核心內容:專利侵權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了依法受保護的有效專利的違法行為。
下面由小編為您介紹專利侵權調查取證的相關知識,感謝您的關注。
一、侵犯專利權,在我國將承擔三種責任: 1、民事責任,民事責任主要體現在賠償上,賠償的標準一般是因侵權獲得的收益。
2、行政責任,專利侵權的行政相對較小,不象侵犯商標權那樣會受到罰款處罰,企業對此并不在意。
3、刑事處罰,侵犯專利權構成犯罪的,將被判處有期徒刑。
二、當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發現有侵犯自己專利權的行為時,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1、確認侵權事實的存在并分析自己專利的可靠性 對侵權的標的物進行認真、細致的調查,取得證據,以確定侵權事實的存在。同時要仔細在確定自己的專利權是否存在被宣告無效的可能。
2、查清侵權的具體情況和遭受損失的程度 即查清侵權行為人所侵權的程度,包括生產規模、使用情況、銷售渠道、銷售數量、價格、據此測算出所受經濟損失的額度以及侵權行為人的單位,姓名,地址等等。
3、決定對策 根據不同的具體情況,結合自己的實際,采取相應對策: (1)若自己有能力實施或已實施,并希望繼續獨占市場的,應采取堅決制止該侵權行為的措施,根據掌握的確鑿的證據所測算出的經濟技術益損失程度,堅決要求予賠償; (2)若自己不具備實施能力,或雖自己能夠實施,但仍希望他人有償實施時,可通過法律程序補訂許可證合同,把侵權行為轉化許可實施協議。
4、可以采取的具體步驟 (1)自己或代理人一道直接與侵權交涉,在不損害自己權益的情況下協商解決; (2)如協議不成,又確有必要,可請求專利管理機關予以調處; (3)若對專利管理機關的決定不服,可在通過調查公司進行解決。
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一)
合同編號:______科技合字( )第_____號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術受讓方:(公章)____________ (甲方) 技術轉讓方:(公章)____________ (乙方) 中介方:(公章)______ ______ 合同登記機關:(公章) ______ 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 有效期限: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至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 研制單位(個人) 研制完成時間 年 月 日 主要研制人員 組織鑒定單位 成果鑒定時間 年 月 日 獲獎日期、等級 發獎單位 已應用單位 技術商品轉讓方法
現有技術應當包含有實質性的技術知識
案 例 2001年4月9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2147號復審請求審查決定,涉及1993年3月16日申請的名稱為“人參黃芪型核酸復合劑及其生產方法和用途”的93103201.6號發明專利申請。
經實質審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于1999年9月3日駁回了該專利申請。
駁回決定針對的該專利申請的獨立權利要求為: “1。一種人參黃芪型核酸復合劑,其特征在于,該復合劑由以下組分按重量百分比配制而成:核酸復合劑40至80%、人參10至30%、黃芪10至30%。
5。一種人參黃芪型核酸復合劑的生產方法,其特征在于,發酵溫度比一般型核酸復合劑高1℃至2℃,發酵時間比一般型核酸復合劑縮短1至2小時,發酵用酶制劑比一般型核酸復合劑多100至400%。
” 駁回決定中引用了對比文件1(CN1063414A),其申請日為1991年12月5日,公開日為1992年8月12日。
駁回決定的主要理由是: 權利要求1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1所公開的技術內容相比,其區別僅在于“對已知對比文件1的一般型NA-21復合劑進行改進,增加了核酸的含量,并增加了人參與黃芪”。
在對比文件1的基礎上,增加人參與黃芪后,根據現有技術的教導,產生本發明所述的作用,是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預料之中的。
權利要求1與現有技術相比不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
權利要求5的生產方法與現有技術相比,不能說明本發明的工藝條件的改變帶來了有益效果。
權利要求5的方法與現有技術相比沒有實質性區別,不具備創造性。
請求人不服該駁回決定,于1999年12月14日請求復審。
專利復審委員會該案合議組經審查后發出復審通知書,指出權利要求8不符合我國專利法第25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如果上述權利要求中的缺陷不能克服,合議組將維持原駁回決定。
請求人于2000年11月14日對上述復審通知書作出意見陳述,并對權利要求書及說明書作出修改,刪除了權利要求6?8,同時將說明書第一頁中的發明題目修改為“人參黃芪型核酸復合劑及其生產方法”。
專利復審委員會據此作出了第2147號復審請求審查決定,撤銷了上述駁回決定,由原審查部門在請求人2000年11月14日提交的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替換頁的基礎上,繼續審批程序。
專利復審委員會在復審決定中認為,根據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發明專利申請的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
其中所述已有的技術,是指在專利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專利法意義上的已有技術,應當是在一項申請的申請日以前公眾能夠得知的技術,也就是說,所屬已有技術必須是在該申請的申請日之前處于能夠為公眾獲得的狀態,并且能夠使公眾從中得知實質性技術知識。
如果一份在該申請的申請日之前公開的對比文件中公開了一項技術方案,但其關鍵性的技術措施在該申請的申請日之前沒有公開,導致本領域技術人員在該申請的申請日之前無法獲知該對比文件中公開的技術方案的實質性內容,則該對比文件中公開的技術方案不能作為評價該申請的已有技術,也不能用于判斷該申請的新穎性和創造性。
就本案而言,本申請的申請日為1993年3月16日,作為本申請的對比文件1的公開日為1992年8月12日,是在本專利申請日之前公開的一份專利申請說明書。
該對比文件公開了一種核酸復合劑(即本專利申請中所稱的一般性NA-21復合劑),該復合劑是由核酸、發酵花粉以及維生素、氨基酸、微量元素配制而成。
對于其中所述的發酵花粉,該專利指出,發酵花粉是由花粉100份、NA-21酶制劑(另案申請)1至20份、蜂蜜20至40份、水30至60份,在發酵溫度33至50℃時,經30至70小時發酵獲得。
對于其中所述的NA-21酶制劑該專利申請說明書中沒有進一步說明,無法確定其為何物。
因此,根據對比文件1中公開的技術內容可以看出,如果沒有證據表明在本申請申請日之前NA-21酶制劑已經被公開的話,對比文件1中所述核酸復合劑就不能被作為本申請的已有技術看待,因而也不能用于評價本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和創造性。
從對比文件1所述有關NA-21酶制劑的另案申請(以下稱為文件2,其申請日為1991年12月5日)看,該申請的申請號為91111350.9,公開日為1993年6月9日,其公開在本專利申請的申請日之后。
因此,即使該有關NA-21酶制劑的另案申請中公開了NA-21酶制劑,對比文件1中對該另案申請也給出了明確指引,該文件依然也不能作為評價本申請的已有技術,其中所公開的技術信息也不能與對比文件1相結合用于評價本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和創造性。
案例評析 本案主要涉及如何判定現有技術的問題。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1節中規定:“專利法意義上的現有技術應當是在申請日以前公眾能夠得知的技術內容。
換句話說,現有技術應當在申請日以前處于能夠為公眾獲得的狀態,并包含有能夠使公眾從中得知實質性的技術知識的內容。
” 在申請日以前處于能夠為公眾獲得的狀態的材料,一般而言,其包含有能夠使公眾從中得知實質性的技術知識的內容。
但是也有例外,本案就是這樣一個例外。
怎么進行專利侵權調查取證?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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