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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對創造性判斷的影響,組合發明的創造性判斷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5 14:58:58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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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對創造性判斷的影響



案 例 2000年5月2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1602號復審請求審查決定。

本決定涉及申請號為88106540.4、授權公告號為CN1029582C、名稱為 “防治稻田雜草的除草劑”的發明專利權,申請日為1988年8月8日,授權公告日為1995年8月30日。

該專利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如下: “1。一種防治稻作物中不需要的草木生長的方法,包括對移栽或發芽后的作物施用0.5至10克/公頃式I的化合物: 圖 其中: X是CH3; Y是OCH3; Z是N。

2。一種防治稻作物中不需要的草木生長的方法,包括對移栽或發芽后的作物施用權利要求1的化合物與2,4-二氯苯氧乙酸的混合物,權利要求1的化合物與2,4-二氯苯氧乙酸的比例為4∶125至1∶625。

3。一種防治稻作物中不需要的草木生長的方法,包括對移栽或發芽后的作物施用權利要求1的化合物與芐嘧磺隆的混合物,權利要求1的化合物與芐嘧磺隆的比例為1∶2至1∶50。

4。一種防治稻作物中不需要的草木生長的方法,包括對移栽或發芽后的作物施用權利要求1的化合物與S-[(4-氯苯基)甲基]二乙基硫代氨基甲酸酯的混合物,權利要求1的化合物與S-[(4-氯苯基)甲基]二乙基硫代氨基甲酸酯的比例為1∶60至4∶2100。

5。一種防治稻作物中不需要的草木生長的方法,包括對移栽或發芽后的作物施用權利要求1的化合物與S-1-甲基-1-苯基乙基哌啶-1-硫代甲酸酯的混合物,權利要求1的化合物與S-1-甲基-1-苯基乙基哌啶-1-硫代甲酸酯的比例為1∶60至4∶3000。

6。一種防治稻作物中不需要的草木生長的方法,包括對移栽或發芽后的作物施用權利要求1的化合物與S-芐基-N-乙基-N-(1,2-二甲基)-丙基硫代氨基甲酸酯的混合物,權利要求1的化合物與S-芐基-N-乙基-N-(1,2-二甲基)-丙基硫代氨基甲酸酯的比例為1∶60至4∶2100。

7。一種防治稻作物中不需要的草木生長的方法,包括對移栽或發芽后的作物施用權利要求1的化合物與1-(((,(-二甲基芐基)-3-對甲苯基脲的混合物,權利要求1的化合物與1-(((,(-二甲基芐基)-3-對甲苯基脲的比例為1∶60至4∶2100。

8。一種防治稻作物中不需要的草木生長的方法,包括對移栽或發芽后的作物施用權利要求1的化合物與敵稗的混合物,權利要求1的化合物與敵稗的比例為3∶600。

9。一種防治稻作物中不需要的草木生長的組合物,包括權利要求1的式I的化合物與芐嘧磺隆的混合物,式I的化合物與芐嘧磺隆的比例為1∶2至1∶50。

” 1996年2月5日,請求人針對該專利向專利局提出撤銷專利權的請求,認為該專利權利要求1~9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2款、第3款規定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同時提交了下述九篇對比文件: 對比文件1:《農藥》1995。NO。4,第50~54頁; 對比文件2:《中國技術成果大全》,第90~658頁; 對比文件3:《農藥》1986。NO。3,第49~51頁; 對比文件4:《化學除草應用指南》,第263~264頁;

組合發明的創造性判斷



案例 2004年7月20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6286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本決定涉及專利局于2003年5月7日授權公告的名稱為“閃存盤手表”的02238276.3號實用新型專利權,其申請日為2002年6月27日。

該專利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如下: “1。一種閃存盤手表,包括機芯、字面、指針和表殼,表殼是由底蓋、殼身、圈口和玻璃表面組成,其特征是:在表殼內設有閃存盤,閃存盤位于機芯下方,閃存盤的USB接口鑲嵌在表殼的側端。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閃存盤手表,其特征是:所述機芯底部設置一可固定機芯的膠罩,膠罩與殼體固定。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閃存盤手表,其特征是,所述底蓋與殼身通過固定螺絲固定,圈口與殼身固定。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閃存盤手表,其特征是:所述閃存盤帶有指示燈,所述字面上設有顯示孔,指示燈位于顯示孔下方。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閃存盤手表,其特征是:所述閃存盤的USB接口與一防塵罩配合,防塵罩的一端與殼體連接。

” 針對上述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人于2003年10月29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其理由是本專利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所規定的新穎性和創造性,請求人共提交17份證據,其中: 附件1:2001年第10期《新潮電子》雜志相關頁,其中公開了一種手表式MP3隨身聽,可實現時間顯示、MP3播放,并且有內置閃存盤,該閃存盤除可存儲MP3音樂外還可以作為微型的移動硬盤使用,第53頁公開了在機身的右側設置USB接口,其上用黃色橡膠蓋保護,起防塵作用。

附件2:01124872.6號發明專利申請公開說明書,公開了一種能無線訪問信息并裝備交互式用戶接口的可戴部件、器具(手表),該手表能夠通過無線通信機制從附屬附件接受信息,其內置閃存盤。

附件3:00128639.0號發明專利申請公開說明書,公開了一種個人化產品的更新方法與裝置,該個人化產品可以是手表,其內部的可燒錄存儲器可為閃存盤。

附件4:98244913.5號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公開了一種熒幕輕觸式電子計算手表,其中公開了指針式手表指針、表面、機芯、塑料固定架、表殼之間的連接關系。

附件6~9:分別為99307550.9號、99312628.6號、00338957。X號外觀設計專利公報以及00136625.4號發明專利申請公開說明書,附件6?9都公開了手表的結構,其中都采用螺釘將底蓋與殼身固定在一起。

附件10~17:分別為99335617.6號、01350991.8號、01331605.2號、01331311.8號外觀設計專利公報以及01201656。X號、01244705.6號、01234694.2號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和2002年第1期《新潮電子》雜志的相關頁,附件10?17都公開了閃存盤設備,其中多數閃存盤帶有指示工作狀態的指示燈。

被請求人強調本專利與請求人提交的現有技術之間的區別在于本專利將指針式的手表與閃存盤設備組合,使得指針式的手表兼具閃存盤功能。

合議組經審查后認定如下事實: 首先,現有技術的指針式手表包括:機芯、字面、指針、表殼以及用于固定機芯的膠罩,表殼包括底蓋、殼身、圈口和玻璃表面,被請求人在口頭審理中也認可了這一事實。

其次,用于存儲數據的移動式存儲器閃存盤也已經是現有技術,請求人提供的附件10?17中的任何一篇都公開了這樣的產品。

問題的焦點在于本專利將指針式手表與閃存盤設備組合,使得指針式手表兼具閃存盤功能的技術方案是否具備創造性。

合議組認定:從本專利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中可以看出,本專利的閃存盤手表,其中的表依然實現常規的計時功能,閃存盤也仍單獨以存儲器的方式工作,其總的技術效果是兩組合部分效果之總和,二者間無功能上相互作用關系,未產生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

本專利的組合方式與《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4.2所列舉的電子表筆的實例相類似,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不具備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因而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

案例評析

專利宣告無效案中關于專利法相關規定的適用



名稱為“一種織地毯的手提橫式電織針”的200420044858。X號實用新型專利。

該專利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書如下: “1。一種織地毯的手提橫式電織針,由針嘴(1)、鉸剪(3)、針架鋼套(4)、針頭(6)、嘴內套(16)、剪內套(17)、銅外片(7)、活動連桿(8)、齒輪箱(9)以及安裝在電機殼內的小型電機組成,其特征是:針頭(6)的內腔設計為圓筒形,嘴內套(16)和剪內套(17)抱合安裝在針頭(6)的圓筒形內腔內,使針嘴(1)實現織毛毯時的橫式運動。

2。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提橫式電織針,其特征是:嘴內套(16)和剪內套(17)的抱合面是一種階梯形結構,其內部是一個中空的矩形內腔,頂部是半圓形,底部是平面。

3。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提橫式電織針,其特征是:針頭(6)兩側的銅外片(7)是用銅制成的。

” 針對上述專利權,請求人于2008年8月29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其理由是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四款、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和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宣告本專利全部無效。

請求人認為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具體理由為,本專利說明書中描述采用的技術方案是將“目前手提直式電織針的直式進給運動”改變為“完全不相同的橫式進給運動”,權利要求書及說明書的傳動機構仍然是使“針嘴”實現前后的直式進給運動,根本不是“橫向進給運動”,而且說明書并未對其中的特殊設計的結構、新的設計、改變了的安裝方式進行進一步的描述,這些技術手段含糊不清;說明書還出現了諸如“俐仔”、“剪底彈弓”等非標準技術用語,其結構不清楚,因此說明書所記載的技術手段不能與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對應,因而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經過口頭審理后,合議組于2008年12月22日作出第12764號無效決定,該決定認為本專利說明書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關于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合議組認為,根據本專利說明書第1頁的記載,本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現有的直式織地毯手提電織針限制編織材料,編織質量、效果較差,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專利說明書第3頁實施方式部分采用了如下技術手段,“本實用新型橫式電織針的針咀(1)是橫向安裝的。

鉸剪(3)也是橫向安裝在針咀槽內”,“電機動力通過……分別使針咀(1)和鉸剪(3)作橫向運動和相應的剪切運動,從而實現織毛毯的橫向運動”,并且本專利的圖1圖示出電織針的針咀和鉸剪均橫向安裝。

本領域技術人員在使用本專利電織針時,因本專利說明書公開的織針和鉸剪是橫向安裝的,故可以在編織時通過操作人員的橫向運動實現織針的橫向運動,進而解決直式織針產生的上述技術問題,因此,本專利的說明書已對本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說明書的記載能夠實現本實用新型,并且產生了預期的技術效果,因而,本專利的說明書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對于請求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書及說明書的傳動機構是使“針嘴”實現前后的直式進給運動,根本不是“橫向進給運動”,合議組認為,本領域技術人員通過本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及所采用的技術手段及本領域的常識,可以確定,本專利所稱的“直式”和“橫式”指織針的整體運動軌跡,即“直式進給運動”指織針的上下運動,而“橫式進給運動”指織針左右運動,并且這些運動是由手持織機的人的運動帶來的,因此,本專利中針嘴在傳動機構的帶動下所作的伸縮(前后)運動與針嘴在人的作用下所作的“直式”或“橫式”運動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針嘴在傳動機構帶動下所作的運動并不能影響本專利織機在人的作用下作橫向運動,因而,合議組對于請求人的這一主張不予支持。

對于請求人主張的說明書并未對其中的特殊設計的結構、新的設計、改變了的安裝方式進行進一步的描述,這些技術手段含糊不清,說明書中出現的諸如“俐仔”、“剪底彈弓”等非標準技術用語的結構不清楚,合議組認為,本專利說明書已對本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并且上述沒有具體描述的技術手段和技術用語,并不影響本領域技術人員實現本專利的技術方案,解決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因此,合議組對請求人的這一主張不予支持。

案例評析 我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是對發明或實用新型的說明書撰寫的重要要求,其是申請人獲得專利獨占權的前提,該條款規定,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

對于說明的記載所需達到程度,我國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3還規定,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是指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按照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就能夠實現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解決其技術問題,并且產生預期的技術效果。

具體就本案而言,其焦點在于,本專利說明書所公開的技術方案是否能實現所要求保護的手提橫式電織針的橫向運動。

閱讀本專利說明書和附圖公開的內容后,可以看出其僅記載了本專利的針咀(針嘴)是在電機的驅動下作前后的伸縮運動,而如何使針咀(針嘴)橫向運動以及“直式進給運動”、“橫式進給運動”的具體含義在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中確實沒有相應的文字記載。

但是對于專利文件所公開的技術方案,其中具體用語的含義,應從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的角度出發,結合專利說明書、權利要求書及附圖,從整體上進行理解。

也就是說,說明書所公開的技術內容要由所屬技術領域技術人員來判斷,從專利申請文件整體記載的內容利用其所知曉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之前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知識,能夠獲知的該領域中的現有技術,或運用常規實驗手段來確定。

本案涉及一種織地毯的電織針,在本領域的電織針織地毯時只有兩種運動,一種是織針的前后伸縮運動,和織針沿整體運動軌跡的運動。

對于本專利中的“直式”、“橫式”和“橫向運動”的含義,從本專利具體實施方式部分和附圖的內容可知,針咀(針嘴)和鉸剪在電機動力驅動下只能作前后的伸縮運動,不能在電機的驅動下橫向運動,并且說明書中還公開了本專利電織針是手提的電織針,由此所屬技術領域的技人員在閱讀本專利文件后可以判斷出本專利所記載的“橫式”、“直式”和“橫向運動”不是電機驅動下的運動,而是指電織針的整體運動軌跡,是由使用者的運動帶來的;另外,本專利還記載了其中的針咀(針嘴)和鉸剪均是橫向安裝的這樣的技術方案,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為了使織針橫向運動,即左右運動,需將針咀(針嘴)和鉸剪橫向安裝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知識,因此,本專利還為實現電織針的橫向運動給出了相應的技術手段,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閱讀本專利申請文獻后可以實現本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即可以在編織時通過操作人員的橫向運動實現織針的橫向運動,進而解決直式織針產生的技術問題,并產生相應的技術效果。

因而,合議組最終作出本專利說明書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的決定。

此外,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強調的是說明書是否對請求保護的發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并非是對說明書所記載的所有技術方案是否充分公開的規定,因此,盡管本專利說明書出現的“俐仔”、“剪底彈弓”等非標準技術用語是不清楚,但考慮到上述用語并未包含在本專利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內,不會影響本領域技術人員實現本專利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故合議組也沒有支持請求人這一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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