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從申請到公開到授權需要歷經怎樣的過程,省級工法和告知性公文公開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5 14:58:37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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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從申請到公開到授權需要歷經怎樣的過程
專利權它是屬于我國知識產權范圍的其中一種,在進行注冊專利的時候,它是需要根據一些相關途徑來進行辦理,那么對于公開專利技術需要公開多久一次?接下來小編為大家整理關于專利多久公開一次問題的解答,帶著問題我們一起往下看。
1、公開專利技術,是處于對該專利的保護。
在審核期間公開了可以避免類似的專利申請獲得授權,所以發明專利是一定要進行公開的,一旦發明專利公開公布,即處于公眾能夠獲得范圍內,就能避免同一時間內相似專利同時申請這種情況的發生。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專利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十八個月內,予以公布。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公布的內容基本上是申請文件的全部信息和內容。
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1、專利申請、公開、授權之間是有一定的先后順序的。
首先必須進行專利申請,專利申請是指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遞交專利申請文件,通常委托專業的專利代理機構比較好。
專利進行專利申請后,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審查,一段時間后就會向社會公開,這就叫做專利的公開。
一般從專利申請到專利公開的時間為18個月。
2、發明專利公開到授權也是需要一樣的過程,在通過實質審查之后,即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那實質審查的時間,就是發明專利公開到授權的時間,這個時間一般在15-24個月,根據具體情況,可以提前申請公開,這個申請需要提前一年左右進行。
發明專利的申請流程:專利申請—受理—初審—公布—實質審查請求—實質審查—授權。
其中包括兩個重要的階段:初審和復審。
發明專利從申請到公開(初審): 初審(6個月左右):遞交專利局后會有一個受理通知書,上面會有這個專利的專利號,遞交后進入初審階段,自遞交之日起六個月左右初審合格后,發明專利提出公開申請,若申請公開后即申請實質審查,那發明專利能夠盡快的進入實質審查程序。
發明專利從公開到授權(實審): 實審(10-20個月左右):發明專利公開后提出實質審查后,一般是二通后授權,實審會審專利的實用性、新穎性和創造性,法律是不限審查時間,只對申請人的答復時間有限制。
若中間有什么問題會來審查意見通知書,申請發明專利時也可以提出提前公開并實審,這樣會快些,但最快不會早于18個月授權。
總之,發明專利公開后不一定能授權,專利公開后,經過申請人申請實質審查,符合授權條件的,就授予發明專利權。
是否授權,需要依據實質審查的結果來決定。
省級工法和告知性公文公開性的認定
2009年4月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下稱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13144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該決定涉及申請日為2004年11月9日,授權公告日為2007年1月24日,名稱為“新型PHC樁及水沖氣舉靜壓沉樁法”的200410061106.9號發明專利(下稱本專利)。
本專利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書共包括7項權利要求,其中,獨立權利要求1和2為: “1、新型PHC樁的水沖氣舉靜壓沉樁法,其特征在于:第一步,地表面軟土層沉樁采用靜壓入土,靜壓至用最大壓樁力而樁壓不下沉為止;第二步,樁尖沉達砂或碎卵石層時,從樁頂向空心腔體插入水氣組合管,水氣組合管沉達樁尖后,向輸水管和輸氣管分別輸入高壓水和壓縮空氣,高壓水從樁尖出水孔射出,直接沖刷樁尖前端的砂和碎卵石形成砂石混合水;籍氣舉法將砂石混合水沿樁的空心腔體自下而上從樁頂排出,此時用較小的壓樁力就能將樁沉入砂和碎卵石層,由此一邊輸入高壓水和壓縮空氣,一邊加靜壓力,將樁穿過砂石層;第三步,樁尖穿過砂和碎卵石層后,到達軟土層時,停止射水,僅籍靜壓力將樁穿過軟土沉到設計標高;或者,對砂和碎卵石層下沒有軟土的砂石層地基沉樁,沉樁至砂石層最后的1~2米停止射水,純靜壓至設計標高。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水沖氣舉靜壓沉樁法的專用新型PHC樁,其特征在于:在PHC樁的樁底(3)設有空心倒錐型的樁尖(4),在樁尖(4)前端開有出水孔(5),在樁尖(4)的錐身部分開有回水孔(6);在出水孔(5)和回水孔(6)處均設有與之相互配套的出水孔活塞(7)和回水孔活塞(8),在空心腔體(9)內設有水氣組合管。
” 請求人于2008年9月23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請求宣告本專利全部無效,其無效理由為權利要求1相對于附件1不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權利要求2相對于附件1不具備創造性,從屬于權利要求2的權利要求3-7也不具備創造性。
請求人提交的附件1為《福建省省級工法匯編》第32-41頁的復印件(依序標號為附件1—①到1—⑤)和福建省建設廳2004年3月15日印發的閩建科【2004】11號文件(附件1—⑥)及其附件:“省級工法名單”(附件1—⑦)的復印件,共7頁。
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請求后,成立合議組進行審查,于2008年12月17日舉行了口頭審理,雙方當事人均出席。
在口頭審理中,請求人當庭出示了《福建省省級工法匯編》的原件及2張購書發票,用發票證明該書可以從書店買到,并提交了購書發票的復印件。
請求人表示附件1—①到1—⑤是從該書第32-41頁復印的,附件1—⑥和1—⑦是從網上下載的,但與該書第1頁編號[2004]11號等內容可互相映證。
專利權人認可《福建省省級工法匯編》的真實性(即認可附件1—①到1—⑤的真實性),但認為其是福建省建設廳科技處編的內部資料,其封面標注的“2004年5月”不能證明是其公開時間,其上也沒有關于價格的信息,不是公開出版物,無法從書店中買到,因此不認可其公開性及其來源的合法性。
口頭審理后,專利權人提交了意見陳述書以及福州市新聞出版局2009年3月12日出具的福州市新聞出版局榕新鑒[2009]第001號文件的復印件。
專利權人認為,該榕新鑒[2009]第001號文件可以證明《福建省省級工法匯編》既無版權頁也無內部資料準印證號,為非法出版物,沒有公開發表、公開出版過,因此不能作為對比文件否認本專利的新穎性和創造性。
經審理,合議組認為,專利權人雖然認為《福建省省級工法匯編》為非法出版物,但對該書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合議組經審查后認可該書的真實性。
該書第1頁公開了福建省建設廳2004年3月15日發布的閩建科[2004]11號文件,其中記載了“經我廳組織專家審查,確定《套接扣壓式薄壁鋼管(KBG)電線管路施工工法》等9部工法為省級工法(詳見附件),現予以公布”,第2頁公開了上述附件的具體內容,即省級工法名單,以列表方式記載了9部工法的工法編號、工法名稱、完成單位和執筆人等內容,其中包括一部工法編號為RJGF(閩)-05-2003、工法名稱為“水沖法(內沖內排)輔助靜壓樁沉樁施工工法”、完成單位為中建七局三公司的工法。
由上述內容可知,福建省建設廳已于2004年3月15日發布了閩建科[2004]11號文件,公布了“水沖法(內沖內排)輔助靜壓樁沉樁施工工法”為省級工法,一般而言,將某一工法確定為省級工法的主要目的是由于專家認定該工法為本行業優秀工法因此向全行業推廣使用,其性質類似于地方標準或行業標準,因此在沒有相反證據表明上述閩建科[2004]11號文件是在特定范圍內發行并要求保密的情況下,合議組推定該文件不具有保密要求,而是處于公眾想得知就能夠得知的狀態,并且公眾根據該文件及其附件所公開的內容,能夠從相關單位獲知“水沖法(內沖內排)輔助靜壓樁沉樁施工工法”的具體內容(即附件1—①到1—⑤的內容),因此附件1—①到1—⑤的內容已于2004年3月15日被公開,可以作為本專利的現有技術。
關于創造性,合議組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一種新型PHC樁的水沖氣舉靜壓沉樁法,附件1—①到1—⑤公開了一種水沖法(內沖內排)輔助靜壓樁沉樁施工工法,并具體公開了本工法適用于水沖法(內沖內排)輔助靜壓樁施工的鋼筋混凝土預制方樁基礎工程,在淤泥、砂、砂礫土、砂粘土及粘土等土層中均可采用;在第4節公開了該工法的具體工藝流程,包括壓樁、沖水等步驟;第5節公開了當砂層埋深較深時,先將樁壓至砂層面,再安放沖水(氣)管和接樁,壓樁至須沖水位置,開啟沖水(氣)管,邊沖水邊壓樁;在靜力壓樁過程中,通過高壓水沖刷樁端砂層,并利用高壓水、氣混合物將泥砂排出樁外,以消除樁端砂層對樁端的阻力;形成的砂水混合物由于高壓作用從回水孔進入樁身空腔并通過空腔排出樁外;當樁下沉達設計標高以上1~2m時,應停止沖水,采用單獨靜壓沉樁法將樁送至設計標高或達到設計壓樁力。
由此可見,附件1—①到1—⑤已經公開了水沖法輔助靜壓沉樁法的基本原理及工藝流程,其與權利要求1的區別僅在于,(1)權利要求1所應用的是PHC樁,而附件1—①到1—⑤所應用的是鋼筋混凝土預制方樁;(2)附件1—①到1—⑤沒有明確公開權利要求1第三步中“樁尖穿過砂和碎卵石層后,到達軟土層時,停止射水,僅籍靜壓力將樁穿過軟土沉到設計標高”的技術特征。
但是,對于區別(1),PHC樁和預制方樁均為本領域常用的樁,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是否施加了預應力,但是否施加預應力對沉樁的方法并無影響,本領域技術人員很容易想到將附件1—①到1—⑤的應用到預制方樁上的工法應用到PHC樁上;對于區別(2),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根據地基的實際情況對沉樁工藝作出相應的調整,對于砂石層下還有軟土層的情況,由于只用靜壓力就能夠將樁穿過軟土層,本領域技術人員必然會停止射水而只使用靜壓力。
綜上,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附件1—①到1—⑤所公開的內容結合實際應用的需要,可以顯而易見地得到權利要求1所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因此,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不具備創造性。
權利要求2請求保護一種新型PHC樁,附件1—①到1—⑤公開了一種預制方樁,樁底設有空心倒錐形的樁尖,樁尖前端有出水孔,樁尖的錐身部分開有回水孔,在空心腔體內設有用法蘭盤連接到一起的沖水管和沖氣管。
由此可見,附件1—①到1—⑤與權利要求2的區別至少包括,附件1—①到1—⑤沒有公開權利要求2中的“在出水孔和回水孔處均設有與之相互配套的出水孔活塞和回水孔活塞”這一技術特征,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附件1—①到1—⑤所公開的內容也無法得到技術啟示將該區別特征應用到附件1—①到1—⑤中;并且,請求人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區別特征是本領域的公知常識,相反,請求人認為該區別特征不是公知常識,因此,權利要求2的技術方案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非顯而易見的。
并且,權利要求2要求保護的新型PHC樁成本低、對砂或碎卵石地基沉樁有獨特的功效、能較快地沉達理想的持力層,且由于設有出水孔活塞和回水孔活塞,能防止砂石涌進水氣管內、避免管路堵塞,取得了有益的效果。
所以,權利要求2相對于附件1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
最終,合議組認定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1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權利要求2-7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
因此,宣告200410061106.9號發明專利權權利要求1無效,維持權利要求2-7有效。
案例評析: 本案之關鍵在于如何確定閩建科[2004]11號文件及其公布的省級工法的公開性。
工法,是指以工程為對象,以工藝為核心,運用系統工程的原理,把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結合起來,經過工程實踐形成的綜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由企業編寫,分為國家級工法、省(部)級工法和企業級工法三個等級。
企業經過工程實踐形成的工法,其關鍵技術達到國內領先水平或國際先進水平、有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為國家級工法;其關鍵技術達到省(部)先進水平、有較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為省(部)級工法。
省級工法的審定主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主要面對所管轄的地區的部門和企業,由主管部門批準公布。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1996年3月22日發布的建建[1996]163號文件中公布的《建筑施工企業工法管理辦法》中規定,各級主管部門要加大工法宣傳力度,利用各種手段宣傳工法的基本知識和已實行工法企業的典型經驗;要組織出版省(部)級工法和國家級工法的匯編;要組織項目經理學習工法,并在工程施工中加以應用。
因此,一般而言,將某一工法確定為省級工法的主要目的是由于專家認定該工法為本行業優秀工法因此向該省全行業推廣普及,其性質類似于地方標準或行業標準,為了保證其推廣和實施,省級工法發布以后具有規范性、權威性等特點,公眾中任何人想要得到該工法都可以通過一定的途徑查閱和得到。
閩建科[2004]11號文件發布的目的正是為了推廣省級工法,屬于告知性公文,全省相關的部門和企業都應優先考慮該公文所公布的工法,因此該文件的傳播范圍是不特定的,在沒有相反證據表明該文件是在特定范圍內發行并要求保密的情況下,該文件不具有保密性,處于公眾想得知就能夠得知的狀態,該文件的下發導致了相關技術內容即所述的省級工法也處于社會公眾任何人想得知就能夠得知的狀態。
基于上述原因,合議組最終認定請求人提供的證據中所公開的內容足以構成本專利的現有技術,進而作出了宣告本專利部分無效的決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針對本案進行的司法程序中,兩審法院也支持了專利復審委員會的上述觀點。
( 作者 任穎麗)
專利權人是指申請人還是發明人
在去進行專利申請的時候,也是需要對相關的申請流程和要求進行一定了解的,這樣才能更好確定下相關的人數,那么專利權人是指申請人還是發明人?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發明專利權人一般是申請人。
但有特殊情況的除外。
例如,當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申請事宜的,申請人為代辦機構,而非專利權人。
且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必須要經中國境內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專利權人包括專利權所有人和持有人,前者可以是公民、集體所有制單位、外貿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后者是全民所有制單位。
專利權人又包括原始取得專利權的原始主體和繼受取得專利權的繼受主體。
專利權人享有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和承擔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專利保護是指在專利權被授予后,未經專利權人的同意,不得對發明進行商業性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在專利權受到侵害后,專利權人通過協商、請求專利行政部門干預或訴訟的方法保護專利權的行為。
不同領域的專利保護方式也不同。
我國《民法典》對專利權的保護做出了明確規定,發生專利糾紛時,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發明專利從申請到公開到授權需要歷經怎樣的過程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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