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的意義,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五種情形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5 00:51:20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發明的意義,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五種情形
發明的意義
[題記] “世界需要發明,社會心態守舊,人們往往不信任發明家的構想。
發明是思想世界的嬰兒,躺在不舒服的搖籃里艱難地成長;迎接他們的常常不是親切的笑臉,而是冷漠與譏笑。
人類以這種特殊的方式培育和選擇發明,使發明家走上一條光榮的荊棘路。
在這條道路上,有很多先驅者失敗,然而他們的失敗造就了人類的成功。
波瀾壯闊的人類故事,包含著數不清的發明家的哀婉與悲壯。
” ——引自張開遜《回望人類發明之路》·前言 話說“意義” 擬定了“發明的意義”這個題目,就覺得麻煩大了。
當然不是因為分不清發明物的“意義”抑或是從事發明活動的“意義”,而是這后者的“意義”就很難說明白。
從事發明是發明家的生活,可以是愛好,也可以是一個人畢生為之奮斗的事業。
所以,想要把發明的“意義”說明白,恐怕就得先從“生活的意義”說起。
可惜我既不是哲學家,也不是心理學家,要回答這樣的問題,當然很難。
好在書是人類最好的朋友和老師。
最近我讀了一本“探尋人的奧秘與人生意義”的書——《心靈簡史》。
書中集錦了幾十位著名哲學家和心理學家關于“人是什么”,“生活的意義是什么”的經典論述。
其中,有一位與弗洛伊德(Freud Sigmund,1856~1939和榮格(Carl Gustav Jung,1875~1961齊名的奧地利心理分析學家阿爾弗雷德·阿德勒(Alfred Adler ,1870~1939,他的觀點令我驚異而敬佩。
他認為:“生活的意義在于奉獻。
” 可我敢說,他關于“生活的意義”的觀點,一定令許多社會名流汗顏! 我真的被震撼了!不由得對阿德勒的身世大感興趣: “阿德勒出生于奧地利維也納郊區一個富裕的谷物商人的家庭,但卻度過了一個不幸的兒童時代。
從小因患脊柱癥而身體孱弱、行動笨拙,喉部也常因哭叫而感覺窒息。
三歲時,睡在身旁的弟弟去世,加上他幼年有兩次被車撞的經歷,使他十分畏懼死亡。
五歲時,因得了肺炎,痊愈后決定當醫生。
求學時成績平平,數學成績極差,然因父親不斷地支持、鼓勵,他終于成為班上數學最好的學生。
童年的經歷對他日后的研究產生了重要的甚至決定性的影響”(引自該書第33頁。
磨難是一座熔爐。
飽受苦難的阿德勒經歷了令人難以置信的磨難,由此勵志,樹立了他以科學研究為人類奉獻的人生觀和學術觀。
既然“生活的意義在于貢獻”,發明活動作為發明人的生活,其“意義”還有討論的必要嗎? 發明家的“財富” 發明,是以人類特有的智慧或技巧,創造出前所未有的裝置用以改變傳統的勞動。
從事這種勞動的人叫發明人,當發明人有了意義重大的發明并造福社會時,人們便稱之為“發明家”。
歷史學家常以重要發明的出現和應用來“斷代”,如銅器時代、鐵器時代、蒸汽時代、電腦時代、網絡時代……可見,人類的文明史,實際上就是一部發明史。
誰能想象當今社會如果是沒有電話、沒有電燈、沒有電腦、沒有電視、沒有X光、沒有汽車和飛機、沒有手機,大家該怎么生活?人類的文明進步,生活方式的改變,社會財富的積累,時時顯現著發明的意義和作用。
環顧四周,仰望天空,無處不標記著發明家對社會的奉獻,無事不詮釋著發明的“意義”。
這就是發明家創造并擁有的“財富”。
發明家個人是否擁有“財富”呢?在200年前就開始重視知識、人才和創造的西方國家,靠一項發明迅速獲得巨額財富,甚至榮升“皇家科學院院士”的發明家為數不少。
在一貫把發明創造視為“奇技淫巧”的我國封建社會,也偶有因為發明創造得到榮華富貴而載入史冊者。
最有名的一例是福州螺洲人陳兆翱(1854~?年,他是中國近代第一位為世界科技作出重要貢獻的發明家。
他在留學期間,發明了新式鍋爐和抽水機,填補了當時的世界空白,外國人競相模仿。
為此他獲賞頂戴花翎,升任國家船政工程處總工程師,參加了中國第一艘鐵甲巡洋艦“平遠”號系列戰艦的制造,多次獲得皇帝嘉獎并官至總兵。
到了當前的知識經濟時代,雖然靠一項重要發明形成一個高科技產業,靠一項技術革新讓一家公司“上市”的例子并不少見,但是,對于發明人來說,“財富”常常與他們無緣,他們的“財富”常常是“無形的”。
古往今來,發明家有好命運、過好日子者不多。
他們雖然用自己的心血發明為社會創造了無盡的財富,自己卻窮困潦倒。
被譽為世界“十大圣哲”之一的谷登堡(Johann Gutenberg,1400~1468,就是一個典型。
他出生在查理曼帝國的一個貴族家庭里。
早年他學過金屬鑄造與分割技術,后來發明了活字印刷機,并用活字排版技術從事印刷業。
1450年,他在馬因斯城開了一家印刷廠,成為公認的歐洲最早運用活字排版技術印刷書籍的人。
他在1456年印制的《圣經》,被認為是世界上第一部用活字印刷的書籍(當然,正是因為批量印刷了《圣經》,他的發明才家喻戶曉。
谷登堡發明的印刷術為歐洲文化的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因而受到后人緬懷。
但在他一生的大部分時間里都為債務困擾,生活困窘。
晚年境況稍有改觀,但不久便離開人世。
橡膠可算是一項偉大的發明。
如果沒有橡膠,美國人按“應用范圍和產業經濟”評出的“人類有史以來最偉大的發明”——汽車,一天也上不了路。
可是發明橡膠的那個美國人卻命運多舛。
雖然他剛一成年就對橡膠產生了濃厚的興趣并不斷試驗,卻因舉債搞試驗還不了錢被關進了監獄。
他卻“執迷不悟”,在獄中仍然堅持研究。
當時有人對這位發明家大加諷刺說:“如果你在街上遇到一個人,他的帽子和外衣、背心、褲子全是橡膠制品,口袋里還有一個橡膠錢包,但里面卻沒有一分錢,這個人肯定就是古德伊爾(Goodyear Charles,1800~1860。
” 然而,就是這樣一個當時被人們當成瘋癲的人,經過無數次試驗,直至傾家蕩產,終于1839年2月發明了“橡膠硫化法”而應用至今,成就了一項真正偉大的發明。
可是發明人卻再一次因為借債無法償還而被關進監獄。
1845年他的發明得到了美國專利。
從監獄里出來后,骨瘦如柴、窮困潦倒的他,終于發現自己的發明已經奉獻給了社會,在產業界大受歡迎。
古德伊爾固然窮困潦倒,但我們知道,他很“富有”,活一輩子值得。
關于“紅色中國的億萬富翁” 1993年9月,中國臺灣“巴比倫出版社”出版了《大視野系列》的第一本書——《紅色中國的億萬富翁》。
書中列舉講述了那個年代中國“最富有”的14個名人、企業家,第十二章的題目是“五千歲的漢字終于返老還童”。
該書第216頁寫道:
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五種情形
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五種情形,包括先用權人的利用;善意地使用或者銷售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出售的專利產品;外國運輸工具運行中使用專利產品;非商業目的的使用;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后。
接下來,的小編為您介紹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五種情形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五)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
假設專利侵權罪設立,會給企業的生產經營帶來巨大的壓力,這與專利侵權的特性也有特定聯系,專利侵權的比對非常復雜,對于某項技術是否可以自由實施,囿于檢索條件、比對分析難度,往往很難準確地予以事先界定;這種狀況在商標、著作權和商業秘密就不存在,這些領域的犯罪行為多起于故意,并且事前能夠預見避免;因此,在國家一方面主張創新,企業追求革新和技術進步的時代,如果安置在企業頭上這樣一道“緊箍咒”勢必束縛企業運用技術提高生產力的手腳,技術改進方面畏手畏腳,裹步不前,企業生產經營要時刻面臨刑事風險,則不利于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進步。
由以上分析,大致能夠了解國家在刑事立法方面對于知識產權犯罪的的一種態度;誠然,立法有時候也只是一種權宜,是在平衡各方利弊后的抉擇;在罪和非罪之間,本來也沒有一條涇渭分明的界限。
但是站在整個法律體系的角度,仍然存在很多可以努力的空間,來彌補某個層面的設計缺陷,譬如,刑事既然保護不妥當,那么在民事保護、行政保護方面應當加強,對于專利侵權而言,目前擬修改《專利法》將法定賠償額的標準調整到10萬—500萬之間,并且對于情節嚴重的侵權行為設立懲罰性賠償,并完善其舉證責任制度,以便專利權人更好維權等等,也算是通過其他方面對于專利權保護的一種補償吧。
1、專利侵權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 侵害專利權,盡管對于專利權人而言確實是一種財產侵害,但是對于整個社會而言,并沒有什么傷害,反倒是能在某種程度上促進技術的應用,造福社會。
《專利法》第一條,制定本法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
可見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也是專利制度主要目的之一,專利技術與其被壟斷、雪藏或者有限范圍的使用,還不如廣為應用,造福社會。
比較來看商標、著作權和商業秘密,情況確有不同:侵犯商標權的行為,除了對商標權人造成危害,還可能使消費者遭受蒙騙,經濟秩序遭受破壞,具有較強的社會危害性。
侵犯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行為,通常是采用竊取或者利誘等不正當的手段,非法獲得他人商業秘密,擅自使用或者公開,其行為本身具有較強惡意,且行為結果并不一定能促進技術的傳播運用,很可能造成惡性競爭,損害企業的正常運營,于經濟秩序的穩定和他人正常經營均構成較大危害,其社會危害性較強。
著作權侵權,就其直接結果而言于社會并無實質損害,社會公眾甚至可以以較低代價獲得所需要的作品信息,客觀上有助于作品的傳播,其社會危害性并不明顯;但是因為著作權侵權成本低、方法簡單,呈現多發勢態,如果不采取嚴厲手段,將會給權利人維權帶來無可挽回的實質損害,反過來影響創作者的熱情,不利于鼓勵創作和優秀作品的問世,尤其是對于需要投入大量人力和資金的項目,如音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可能導致無法獲得預期回報甚至收回成本,所以著作權罪的構成要件之一,即必須是為了生產經營目的,雖然對于著作權民事侵權行為而言,其并非構成要件;所以經營性的著作權侵權也具備一定社會危害性,有刑事保護的必要性。
2、專利侵權以民事救濟可保護其法益 著作權侵權泛濫會影響作者的創作熱情,同樣,專利侵權泛濫也會抑制發明人的創造熱情,既然二者均會產生這樣的負面影響,那為何專利侵權行為沒有用刑事手段予以嚴格禁止呢? 一方面技術的應用可能比作品的傳播可能更有利于社會經濟效益。
另一方面,對于作品和制品而言,著作權人可以根據市場需求,通過許可或增大復制發行量,很容易地滿足市場缺口,充分發揮作品和制品的價值;但是,對于專利技術而言,其推廣應用就較難實現,也不完全取決于專利權人的意愿,更甚者,如果專利權人對于某項專利,獲權后并不實施,如果許可也不能順利達成,專利反而會成為阻礙技術推廣運用的絆腳石。
更重要的是,如果專利民事保護就足以遏制侵權,刑事手段就沒有如此重要,特別是相對于著作權侵權的多發、易行、難以掌控,如果說刑法震懾力還是能發揮重要作用,而專利侵權因其通常需要具備一定的實施條件,且多發生在同一行業的不同生產經營者之間,比較容易被發覺,已經為其通過民事保護,維護其權利奠定了有利條件。
個人專利申請要多久
專利權在我們的生活中惡的應用還是很廣泛的,而且生活中也是經常出現專利權被侵犯的案例,所以大家還是可以多多去了解這方面的內容,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接下來小編為大家帶來個人專利申請要多久的內容。
專利申請時長有分為以下三個不同專利的時間段: 1、外觀設計專利申請(6個月-8個月)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需準備好產品的六個面的外觀視圖,并填寫《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書》連同外觀設計簡要說明,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申請文件。
2、實用新型專利(10個月-1年)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都需要撰寫好請求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等專利申請文件一同向專利局提交 3、發明專利(2年-3年)發明專利申請授權期間一般是3--5年左右,法律上沒有明確的審批期限限制以發明專利為,一般有需要經過這樣的流程: 1、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提交的文件有請求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說明書附圖、說明書摘要以及其他文件。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提交的文件有請求書、圖片或照片、簡要說明等相關文件。
2、受理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后,發出受理通知書,確定專利申請日,給予專利申請號。
對于缺少必要申請文件或者其他違反法律要求的情形的,不予受理。
3、初步審查專利局收到申請文件后,首先對申請文件、費用繳納等情況作形式審查。
初審不合格的,申請人要根據通知進行補正或陳述意見;如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駁回。
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審合格,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直接進入授權程序予以授權。
4、公布(發明專利申請特有)發明專利申請經初審合格的,進入此階段。
專利局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在《發明專利公報》上。
專利局也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5、實質審查(發明專利申請特有)自申請日起3年內,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如果申請人在此期間沒有提出請求,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但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沒有及時提出請求的,可以出具證明,再提出請求。
專利局認為必要的時候,也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專利制度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保護發明創造知識產權的一項法律制度。
《專利法》第9條第2款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這就是“先申請原則”。
因此,凡具備專利條件的發明創新都應及早申請專利,以獲得國家的法律保護。
申請專利必需按照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必要的申請文件。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摘要和必要的附圖等文件。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應提交請求書、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照片、簡要說明等文件。
專利申請文件可以由申請人自己撰寫,也可以委托專利代理人撰寫。
專利權,簡稱“專利”,是發明創造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對特定的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獨占實施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
我國于1984年公布專利法,1985年公布該法的實施細則,對有關事項作了具體規定。
專利權是指專利權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獨占使用、收益、處分其發明創造,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專利權具有時間性、地域性及排他性。
此外,專利權還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專利權是兩權一體的權利,既有人身權,又有財產權。
(2)專利權的取得須經專利局授予。
(3)專利權的發生以公開發明成果為前提。
(4)專利權具有利用性,專利權人如不實施或不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有關部門將采取強制許可措施,使專利得到充分利用。
發明的意義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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