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許可必須向國家局備案嗎,專利局第六號公告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5 00:48:02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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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許可必須向國家局備案嗎
在現實生活中,針對當事人申請的專利往往是可以按照規定許可實施的,專利實施許可的類型很多,那么專利使用許可有哪些類型?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專利實施許可分為獨占實施許可、排他實施許可和普通實施許可三類,不同的許可類型決定了許可使用的范圍、被許可人的人數以及訴訟權利的不同。
(一)獨占許可使用。
是指在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專利權人只授權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技術,不再授權其他任何企業使用該技術,同時專利權人自己也不能使用該專利技術。
實際上就是被許可人在一定時間和范圍內取得了該專利技術的壟斷權,因此這種實施許可,被許可人通常情況下需支付高額的許可使用費。
(二)排他許可使用。
是指在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專利權人授權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技術,不再授權第三家企業使用該技術,但專利權人仍保留實施該專利技術的權利。
(三)普通許可使用。
是指在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專利權人授權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技術,專利權人也保留自己實施該專利的權利,同時也可以許可其他人實施該專利。
這種許可方式會形成市場上多個競爭對手,因此,相對于獨占許可來說,許可使用費相對會低些。
由于許可類型的不同,各自擁有的訴權也就不一樣,根據我國司法解釋,當發生專利侵權時,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申請。
而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只有在專利權人的授權下,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如果雙方對實施許可的類型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話,則認定為普通實施許可。
同時企業在許可合同中也要明確約定被許可人是否有再許可的權利,如果約定了再許可的權利,則這種再許可通常認定為普通許可。
專利實施許可也稱專利許可,是指專利技術所有人或其授權人許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區、以一定方式實施其所擁有的專利,并向他人收取使用費用。
在專利許可中,專利權人為許可方,允許實施的人為被許可方,許可方與被許可方之間應當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授權被許可方實施專利技術,并不發生專利所有權的轉讓。
即被許可方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技術轉讓合同制度存在目的在于將專業技術所延伸出的財產權利置于流通市場,加快技術變現的速度,同時將技術信息公布于眾從而推動技術發展。
專利許可不是必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無論是否將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進行備案,都不會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
也就是說,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并不是法律的強制要求,備案只是國家對專利許可行為的一種管理方式。
專利局第六號公告
專利局在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時,發現申請有下述情形的,該申請將予以駁回。
(1)申請的主題不是發明;(2)申請的主題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申請的主題屬于不授予專利權的技術領域;(3)申請的主題不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4)申請的主題不符合“對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的規定;(5)申請人不是就該項發明首先提出的專利申請人;(6)申請的說明書沒有對發明創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申請的權利要求書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7)申請的主題不符合對發明專利申請的單一性要求的規定;(8)申請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請超出了原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
反不正當競爭“動態保護”知識產權
閱讀提示 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其特有的彈性和原則性對知識產權保護起著拾遺補缺的功能。
如果說知識產權法律是通過權利的賦予來對知識產權實施“靜態保護”,則反不正當競爭法是通過對市場競爭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禁止,來對知識產權進行“動態保護”。
反不正當競爭法已經成為保護知識產權的具有基礎地位的法律。
進入21世紀,在經濟全球化加速推進的背景下,世界各國圍繞知識產權所展開的市場競爭將更加激烈,各種不正當、不合法的競爭行為將給企業的合法權益造成極大的危害。
從某種意義上講,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并非靠頒布更多的確認權利的單行法律即可圓滿實現,知識產權法律固有的嚴格的授權條件和程序決定了知識產權保護有一定局限性,相當一部分針對知識產權的不法行為雖不構成侵權行為,卻經常給相關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和商業信譽的損害。
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其特有的彈性和原則性對知識產權起著拾遺補缺的保護功能。
如果說知識產權法律是通過權利的賦予來對知識產權實施“靜態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則是通過對市場競爭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禁止,來對知識產權進行“動態保護”。
知識產權法律作為一種權利法,對知識產權的“靜態保護”,主要表現在它對各類知識產權的權利主體、客體、權利的獲得程序、行使、限制以及權利的救濟等所作的規定,它更多地是通過賦予法定專有權的形式來對知識產權進行積極的保護。
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一種行為法,對知識產權的動態保護,主要表現在它將各類利用知識產權的行為置于流通的市場環境中進行規范,以保護權利人在市場經營活動中能夠獲得知識產權所帶來的利益。
它注重的是市場主體的行為過程、行為方式及其結果和影響,是通過“禁”的規定來對權利人的知識產權實施消極的保護。
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受到各國的普遍重視,并受到國際公約的廣泛關注。
目前,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幾個重要的國際公約,都對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了規定。
這些公約包括:《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以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1996年關于反不正當競爭保護的示范規定》等。
公約各成員國在履行公約的過程中,無一例外地將反不正當競爭作為對具體知識產權主題之外的一種補充保護,在一定程度上呼應甚至擴大了知識產權法律對智力成果所提供的保護范圍。
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是知識產權保護的一個重要內容。
經過100多年的發展,反不正當競爭法已經從單純保護競爭者的法律演變成關注所有市場參與者利益的法律,它事實上已經成為“市場行為控制法”,但保護知識產權依然是各國反不正當競爭立法的核心之一。
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智力成果及相關成就的保護是對知識產權制度的重要補充。
知識產權保護與反不正當競爭之間的關系日趨密切。
知識產權與反不正當競爭的相互關系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制度工具,它能給權利人帶來一定的壟斷地位,通過排除其競爭對手的模仿,獲得競爭優勢及壟斷利潤。
知識產權的這種壟斷本身并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而且從促進人類社會科學和文化發展的角度來說,也需要法律維護權利人通過合法競爭而獲得的壟斷地位。
換言之,市場主體通過自己的智力創造活動而獲得的壟斷地位和競爭優勢本身就是市場競爭的結果。
從制止不正當競爭的角度看,法律對權利人私權的維護構成規制市場競爭秩序之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因而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也就包括兩個方面,即私權救濟和競爭秩序的維護。
基于此,受不正當競爭侵害的知識產權能夠得到兩種方式的救濟:一為權利人憑借私權救濟手段,通過行使各項請求權來直接保護自己的權利,二為國家以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為目的、通過制裁不正當競爭行為來間接地保護私權。
從知識產權制度本身而言,所有具體的知識產權法律在賦予并維護權利人的專有權利的同時,也維護了相關領域內公平競爭與正當競爭的市場秩序,具有制止不正當競爭的功能。
例如,從商標法上看,使用商標等商業標記的行為實際上是一種特殊形式的市場競爭行為,企業通過不斷提高產品質量來宣傳和使用自己的商標及相關標記,使與本企業商品的品質、服務等相聯系的各種信息能夠在其上得以體現,引導消費者認牌購物,形成市場競爭力。
反不正當競爭對知識產權保護進行補充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獨占性的權利,其產生最初是為了保護權利人的經濟利益,維護公平的競爭關系,防止他人對屬于權利人的知識財產進行不正當利用。
其遵循的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和利益平衡原則,這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目標和原則完全一致,即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原則就是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行為的禁止。
從歷史發展看,反不正當競爭這一概念的提出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制定,起源于對專利法、商標法的補充和完善。
保護知識產權之所以需要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配合,是因為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本身的局限性所致。
具體知識產權法律對智力成果設定的授權條件來看,門檻很高,如專利法要求受保護客體至少具備“三性”,商標法要求受保護客體至少具備“識別性”,版權法要求受保護客體至少具備“獨創性”,在保護客體的范圍上又屬于“窄保護”,有相當一部分智力成果及相關成就由于不符合條件,游離于知識產權法律的保護之外。
這就需要為知識產權的保護設計一個完善、周全的法律保護體系。
這個體系除了知識產權單行法外,還需要侵權責任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等一系列與保護知識產權有關的法律、法規的相互配合與協調,實現對知識產權的全面保護。
其中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作用機制、法技術特點對知識產權法律具有直接的補充作用,它通過具有禁止性規范特點的“一般性條款”,將具體條文無法周全列舉,但又需要保護的客體全部納入,使反不正當競爭法具有高度的靈活性和敏感性,成為保護知識產權的不可缺少的制度工具。
相比之下,侵權責任法只能對已構成侵權的的不法行為提供相應保護,其依據的依然是具體知識產權法律所確認的客體權利,對尚不構成侵權的混同行為、原產地的虛假表示行為、商業誤導行為、誹謗行為、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冒用著名標志及模仿商品形態等行為的禁止往往是無能為力的。
而刑法針對的是嚴重侵害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適用范圍受嚴格限制。
反不正當競爭法則可以運用綜合調整方法,把私法救濟、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結合起來,從而實現對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全面保護。
因此保護知識產權必須堅持反不正當競爭,這兩套制度互相依賴,不可偏廢。
只有綜合運用好這兩項制度才能達到充分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
目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訂已納入全國人大的立法計劃,隨著我國反壟斷法在2007年8月30日的正式頒布,也宣告了我國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正式分離。
今后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重心將調整到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及其他應當禁止的市場行為的規制上。
反不正當競爭法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地位
專利許可必須向國家局備案嗎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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