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優先權是什么意思,何志敏:知識產權在保增長中大有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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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優先權是什么意思
專利申請優先權就是申請人在發明創造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后,申請人依專利法規定享有的這種權利,就被稱為專利申請優先權,狠多人都不是很了解這一規定,接下來就由小編整理的關于專利申請優先權是什么意思的相關內容。
優先權原則是專利申請原則之一,包括國外優先權和本國優先權。
優先權的主要內容是,申請人自發明或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專利優先權可分為國內優先權和國際優先權。
1、國內優先權 國內優先權,又稱為“本國優先權”,是指專利申請人就相同主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本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向本國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本國優先權不包括外觀設計專利。
2、國際優先權 國際優先權,又稱“外國優先權”,其內容是:專利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第一,確定發明創造的內容是否屬于可以申請專利的內容以及可申請專利的類型,如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第二,簽訂代理委托協議。
此時簽訂代理協議的目的是為了明確申請人和專利代理機構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是約束專利代理人對申請人的發明創造內容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三,技術交底。
1、申請人向專利代理人提供有關發明創造的背景資料或委托檢索有關內容;2、申請人詳細介紹發明創作的內容。
第四,確定申請方案。
第五,準備申請文件。
1、撰寫專利申請文件;2、制作申請書文件;3、提交專利申請并獲取專利申請號。
第六,審查。
中國專利局會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審查。
第七,審查結論。
中國專利局根據審查情況將會作出授權或駁回審查結論,這一過程的實際時間一般為:外觀設計6個月左右;實用新型10--12個月左右;發明專利2--4年。
何志敏:知識產權在保增長中大有可為
全國人大代表、市知識產權局局長何志敏代表昨天透露,市知識產權局將出臺組建企業知識產權工作服務隊、知識產權服務企業大提速等六項措施,進一步發揮知識產權在科技、經濟、貿易中的促進作用,全力幫扶企業渡難關、上水平。
何志敏代表說,應對嚴峻的經濟形勢,幫扶企業克服困難,知識產權工作大有作為。
我們要通過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深入開展知識產權創造工程,積極推進知識產權的有效運用和依法保護工作,為企業發展提供專業化服務、營造良好環境,為保增長、渡難關、上水平做出應有的貢獻。
何志敏代表介紹,知識產權局推出的六項舉措包括:一、組建由局領導、機關干部、知識產權專家和中介服務機構組成的10支企業知識產權工作服務隊,通過提供專利文獻檢索、法律事務、專利交易等方面服務,幫扶150家重點企業。
二、建立知識產權工作區縣聯系點制度,指導區縣制定知識產權戰略實施計劃,積極培育國家級知識產權強區(縣,推動區縣營造更好的知識產權發展環境。
三、開展企業知識產權創造工程和重大發明專利實施轉化工程,圍繞重大工業項目和自主創新產業化重大項目開展知識產權狀態跟蹤服務,推進優勢產業和重點行業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
四、實施服務大提速,每天延長專利申請代辦工作時間1小時,在申請材料齊備情況下,代辦企業專利申請當日辦結;擴大專利受理服務功能,完善業務設施,推動全市專利電子申請工作快速有序開展。
做好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平臺升級工作,強化知識產權投訴舉報服務中心功能,成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等。
五、調整2009年專利資助政策,集中專利資助專項資金,重點資助企業專利申請和轉化。
六、啟動知識產權高級人才培育計劃,實施企業知識產權工程師制度,組織國內外知識產權專家為企業解決實際問題。
(《天津日報》 記者 白俊峰 王立文
知識產權法中公有領域的保護
【出處】《法學》2008年第8期 【摘要】在知識產權保護日益加強的當今社會,知識產權法中公有領域的保護面臨著嚴重的危機,越來越多的公司和個人通過各種途徑來侵占知識產權法中的處于公有領域的財富,社會公眾的利益受到了嚴重的威脅。
這既有知識產權立法指導思想上的原因,也有相關立法和司法不完善的原因。
要保護知識產權法中的公有領域,必須根據我國的國情及國際環境確立合理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完善知識產權立法中有關公有領域保護的規定,并在司法中堅持知識產權法定主義,切實保障知識產權法中的公有領域不受侵犯。
【關鍵詞】知識產權;公有領域;危機;保護 【寫作年份】2008年 【正文】 隨著20世紀60年代信息技術的發展以及知識產權國際化進程的加快,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越來越寬,保護期限越來越長,保護力度也越來越大。
知識產權日益擴張的態勢已引起了諸多學者的警惕,近幾年來,人們開始思考知識產權法中公有領域的保護問題。
有學者因此提出:“知識產權的擴張是對新復制技術的必要反應嗎?對于促進投資和創新,它是必要的嗎?我們必須私有化公有領域以避免‘公地的悲劇’嗎?”[1] 在我國,知識產權法中公有領域的保護面臨著嚴重的危機,一些公司和個人正通過各種途徑來侵占公有領域。
在司法實踐中,我國法院也已多次運用知識產權法中的公有領域理論來審理案件,例如在瑞得(集團)公司訴宜賓市翠屏區東方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2]、李學東訴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侵犯商標權糾紛案[3]、濟寧無壓鍋爐廠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無效行政糾紛上訴案[4]等案件的判決書中,法院均采用了“公有領域”一詞。
那么,值得予以關注和探討的問題是,對知識產權法中的公有領域予以保護的原因是什么?侵占知識產權法中公有領域的行為類型有哪些?如何來保護知識產權法中的公有領域?雖然我國的一些學者對上述問題有所思考,[5]但仍不夠系統和深入,因此,筆者專門對此予以探討,以求教于諸同仁。
一、知識產權法中公有領域的界定 有關知識產權法中的公有領域的源頭,可以追溯到英國早期的版權法和專利法的規定。
英國1624年頒布的保護專利的《壟斷法》規定了專利權的保護期限,1709年頒布的《安娜女王法令》也規定了版權的保護期限。
根據這些法律的規定,當專利權和版權的保護期限屆滿,原來受保護的智慧成果將進入社會公有領域,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
這意味著作品出版后,作者權利的保護有一定的期限;一旦保護期限屆滿,則該作品進人公有領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復制和使用。
這些規定深刻地影響了其他國家的立法以及國際立法,目前世界各國的知識產權法及國際公約中都規定了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
關于“公有領域”一詞,學者們通常認為是法國在1791年制定的著作權法中率先采用了該詞,并明確規定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限的作品進入公有領域,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6]這是“公有領域”一詞首次在立法中得到采用。
到了1909年,美國在著作權法中也使用了該術語。
及至1886年,國際社會制定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吸收了法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而使用了“公有領域”一詞,其第14條明確規定:“本公約適用于在本公約開始生效時尚未進入公有領域的所有作品。
”這意味著對于已處于公有領域的作品而言,它們不再受到保護。
由上可知,有關公有領域的規定源于英國,后被法國、美國等國家的相關立法及國際公約所采納,該制度不僅在著作權法中存在,還存在于專利法等法律中。
盡管國外學者早在18世紀就使用了“公有領域”這一術語,但關于公有領域的具體含義,學者之間存在著廣泛的爭議。
有學者認為,知識產權法中的公有領域是指原來受法律保護但后來因過期而不再受保護的知識產權客體。
[7]該解釋主要是從保護期限的角度論述了公有領域的特征,并強調處于公有領域的智慧成果是不受保護的。
但是,多數學者認為公有領域不限于此,還包括其他內容。
例如,美國有學者認為,公有領域是知識產權法不予保護的思想及其他智慧成果。
比如,政府文件等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作品中不受保護的思想內容,不符合雙邊條約或多邊條約規定的保護要件的外國作品等等,都處于公有領域。
[8]在我國,學者們比較傾向于廣義的解釋,如有學者認為:“公有領域基本上指不受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保護或者知識產權效力所不及的材料方面。
”[9]還有學者認為:“公有領域是從專有權中剝離出的可以為公眾自由利用的部分。
”[10] 筆者認為,在對“公有領域”這一概念作解釋時應注意把握如下特征:(1)從知識產權人的權利角度而言,公有領域是不受知識產權法保護的領域;(2)從公眾的權利角度而言,公有領域是社會公眾可以自由利用的領域;(3)就客體而言,知識產權法中的公有領域是針對智慧成果而言,而不是針對土地、房屋等有形財產;(4)從范圍上而言,公有領域包括已超過知識產權保護期限的智慧成果以及不符合法律保護要求的智慧成果等。
因此,我們可以將公有領域定義為:公有領域是指不受知識產權法保護的領域,處于該領域的智慧成果可以為社會公眾自由利用。
從范圍上講,知識產權法的公有領域在不同的法律中有不同的表現。
筆者將它們歸納為如下幾個方面:(1)著作權法中的公有領域。
通常而言,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限的作品不受保護;思想、事實等素材不受保護;缺乏獨創性的作品不受保護;政府文件及不符合國際公約或雙邊條約規定的保護條件的作品不能受到保護。
(2)專利法中的公有領域。
超過保護期限的發明專利不受保護;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動植物品種、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不能獲得專利權而不受保護;不符合創造性、新穎性、實用性等條件的發明成果不受保護;不按規定辦理專利申請手續的發明不受保護;不符合國際公約或雙邊條約規定的保護條件的發明不能受到保護。
(3)商標法中的公有領域。
未注冊的商標一般不受保護;不具備顯著性的或者后來顯著性退化的普通詞匯及圖形不受保護;未依法辦理注冊手續的商標不受保護;不符合國際公約或雙邊條約規定的保護條件的商標不受保護;超過保護期限而未續展的商標不受保護。
(4)商業秘密保護法中的公有領域。
具有新穎性、實用性和保密性的信息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
反之,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信息則處于公有領域。
另外,已公開的商業秘密則進入了公有領域。
除此之外,在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原產地名稱權、商號權等其它知識產權領域,也存在著類似的公有領域。
法律上之所以要保護知識產權法中的公有領域,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保護公有領域是為了保護人們的創作之源。
從人類社會的歷史發展來看,智慧成果的產生往往是在前人已有知識的基礎上完成的,前人的知識無論是否曾經獲得過知識產權,最終都將進入社會的公有領域,成為人人都可自由使用的對象。
由于這些知識是后續創作的源泉,因此只有保護公有領域,才能保護人們的創作之源,[11]才能保障人們正當地利用創作素材的權利,才能最終促進社會文明的進步。
另一方面,保護公有領域是為了保護社會公眾的文化權利。
《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第1款明確規定:“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并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的福利”,此即為社會公眾的文化權利,它在《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中也有體現。
知識產權從本質上講是智慧成果創造者的私權,它保護的是知識產權人個人的利益,過分保護知識產權將會妨礙公眾對智慧成果的利用,從而損害社會公眾的文化權利。
解決這一矛盾的辦法是,對知識產權人的權利給予一定的限制,在權利之外設定一個公有領域,允許社會公眾自由使用處于公有領域的智慧成果。
因此,知識產權法規定了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當期限屆滿,智慧成果進入社會公有領域,社會公眾可以自由使用。
通過這些制度設計,知識產權法將知識產權人的私權范圍與公有領域界定開來,使社會公眾能夠合理利用社會文明成果,從社會文化的進步中分享福利。
正如美國學者所指出的那樣:“人們希望公有領域的設想將幫助國會、法院和消費者維護公有領域中的公共利益,免受那些試圖將知識公地轉化為私人財產的人的侵害。
”[12] 二、侵占知識產權法中公有領域的種種表現 盡管知識產權法中公有領域的保護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但在國內外的相關實踐中,侵占公有領域的行為比比皆是,它們嚴重地損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使公有領域的保護危機四伏。
侵占公有領域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權利人通過變相延長保護期來侵占公有領域 根據法律的規定,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屆滿后,該權利不再受到保護,智慧成果將進入公有領域。
但在現實中,一些知識產權人不甘心其智慧成果落入公有領域,總是千方百計地變相延長權利的保護期限。
例如,美國迪士尼公司在1928年創作了米老鼠形象,按照1998年以前的版權法,該作品將于2003年失去版權保護,公眾將可以自由使用。
為了保護其利益,迪士尼公司聯合其他公司游說美國國會在1998年通過了《松尼·波諾著作權期限延長法案》,將公司的版權保護期限從75年延長到95年,從而又將米老鼠作品從公有領域納入了私人領域。
我國目前也發生了多起這樣的案件,權利人的相關行為可以細分為如下幾種。
其一,著作權人將作品的名稱或其中的文學形象注冊為商標,從而達到在保護期屆滿后禁止他人使用作品的目的。
例如,英國作家畢翠克絲·波特創作了《彼得兔的故事》等系列童話,“彼得兔”作為其中的文學形象深受我國讀者的喜愛,該作品由波特許可英國費德里克?沃恩公司(以下簡稱沃恩公司)出版。
1943年,波特去世。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波特的作品應當自1994年1月1日起進入公有領域。
然而,沃恩公司在1994年到1997年間向我國商標局提出申請,在“書”等類別商品上注冊了11個商標,其中包括了“兔子小跑圖”商標、“兔子小跑圖外加圓環”圖形商標和“彼得兔”文字商標等。
2003年4月,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了波特創作的19篇童話,分為《彼得兔的故事》、《點點鼠太太的故事》等4冊,其中直接使用了原著的英文作品名稱、英文文本及手繪題圖和插圖。
2003年5月8日,沃恩公司向我國工商機關投訴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侵犯了該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在本案中,沃恩公司故意將“彼得兔”文字及圖形注冊為圖書類商標,其用意十分明顯,即通過阻止他人在圖書上使用“彼得兔”商標的手段來達到阻止圖書無償出版的目的,從而將版權授權許可轉化為商標授權許可。
筆者認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彼得兔”的童話及“彼得兔”文學形象已進入了公有領域,任何公眾均可以以復制、發行、表演、廣播、翻譯、改編等方式對作品進行財產性利用。
因此,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有權出版波特創作的作品,即以復制、發行等方式來使用“彼得兔”文字及圖形。
盡管沃恩公司注冊了“彼得兔”文字及圖形商標,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的出版行為屬于利用作品的方式,而不屬于對商標的利用。
這是因為商標的作用在于區別商品的來源和出處,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需要看消費者是否對商品的來源產生了混淆。
在本案中,讀者能夠清楚地判斷《彼得兔的故事》等作品是由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而非沃恩公司出版,未發生對商品來源的混淆,而且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也未將“彼得兔”文字及圖形作為商標來使用,因此該出版社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專利申請優先權是什么意思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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